试用期单位不缴纳社保?违法!切忌避开这五种“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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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试用期 许多人仅仅把它当作一个 工资待遇比转正后要低的存在 ![]() 试用期似乎还和 不签劳动合同 随意设置试用期期限 不缴纳社保等“神”操作 划上了等号 然而事实真是如此吗? 当处于试用期的员工 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费 而公司却以员工还未转正 不给缴纳社保费 结果会怎样呢? 一起了解一下 ↓↓↓ 案例 今年2月,张某入职某公司,双方口头约定先试用3个月,3个月后,如果张某考核合格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3月26日,张某要求公司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称他还在试用期,公司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 《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这个条款是否适用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呢?答案是肯定的。 现实中,许多企业把试用期仅仅当作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一个不需要成本的双向“考察”过渡期。不少中小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不与试用期员工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费,这严重侵害了职工权益。 ![]()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中应具备社会保险条款。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试用期也是合同期的组成部分,它并不是独立于劳动关系之外的特殊时期。因此,劳动关系一旦确立,企业就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并缴费,并且不能用商业保险替代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时,劳动者可以向人社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单位与试用期员工之间无论有无书面或口头不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单位都应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简而言之 试用期不给缴纳社保,不合法! 除此之外 遇到下面这四种“坑” 劳动者也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 还可以向社保部门投诉维权! ![]() 现在,一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 这是不合理且违法的。 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位不缴社保,不可以! 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人事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是不合理的! 实际上人事档案并非缴交社保所需条件,不能成为单位缓缴社保的理由。(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及《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 一些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怎么办? 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不可取! 一些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这样不可取!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 ![]() 原标题:《试用期单位不缴纳社保?违法!切忌避开这五种“坑”!》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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