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新规解读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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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新规解读和建议

2024-07-10 18: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3.转板上市条件应当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差异化要求。

全国股转公司与上交所和深交所建立转板上市审核沟通机制,确保审核尺度基本一致。由于转板上市的特殊性,具体的审核标准和尺度尚需等待上交所和深交所出台相关的细则,我们将重点关注并期望看到一些差异化要求的安排,以体现各个板块之间的衔接。

截至目前,继北京、深圳之后,浙江、河北、安徽、山东等多地证监局表示已启动新三板公开发行辅导验收工作,已在辅导备案的挂牌公司,保荐机构仅需报送关于拟变更目标板块的申请,无需撤回重新申请辅导备案。疫情防控期间,申报材料通过电子邮件报送。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3月9日,挂牌公司共计8803家,已有超过70家挂牌公司宣布申报精选层辅导,其中既有直接申报精选层辅导验收的,也有像佳先股份、方大股份、环宇建科、红山河等公司一样由首发上市辅导转为精选层挂牌辅导的。

(三)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程序有哪些?

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依法无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程序如下:

(1)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2)提出转板上市申请,交易所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3)公司在新三板终止挂牌并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

提出转板上市申请的新三板挂牌公司,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上市保荐人。转板上市继续沿用了保荐人制度,既与上市公司的保荐制度相衔接,又有利于保障转板公司的规范程度。

实际上,挂牌公司在精选层公开发行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必须聘请主办券商或其子公司为保荐机构,这是对于公开发行保荐制度的一致性要求。

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股份限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在计算挂牌公司转板上市后的股份限售期时,原则上可以扣除在精选层已经限售的时间。上交所、深交所对转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作出规定。

对于精选层挂牌公司的限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已经作出了规定,即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股票,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2020年3月6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业务指南1号-申报与审查》,对限售作了进一步要求。该指南规定,挂牌公司审议通过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事项的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属于上述限售主体的,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披露自愿限售的公告,承诺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进入精选层之日不减持公司股票,并于公告披露当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股票限售。在该指南发布前,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事项,且该次决议拟用于申报的,应当自该指南发布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股票自愿限售。

三、对《指导意见》的建议和期待

《指导意见》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基本制度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如下问题期待能给与明确,或相关细则尽快出台:

(一)指导意见中提到的试点时间建议明确;

(二)希望明确挂牌公司转板上市同时能否申请公开发行或定向融资;如果不能同时申请公开发行或定向融资,那在转板后多长时间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公开发行或定向融资;

(三)希望明确什么条件和期限后能开放转板到除科创板和创业板以外其他板块。

《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意味着历经六年多的等待,新三板转板上市机制终于要“靴子落地”。新三板转板上市机制的建立,将有助于促进新三板市场的活跃,培育更多的优质上市资源;将充分发挥新三板市场承上启下的作用,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可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从而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我们期待着《指导意见》正式实施以及相关业务规则的尽快出台,相信中国资本市场随着科创板的设立、新证券法的实施、新三板改革等等新政下会越发活跃,相信中国的中小公司可以真正借助资本力量进入发展快车道!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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