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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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4-01-21 09: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这次《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在继续保留原有的四项程序制度(事先告知制度、听证制度、重大处罚集体讨论和权利救济制度)的基础上,还增设了三项行政执法程序制度,或者说是把三大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引入《行政处罚法》之中,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和结果三个关键环节,是提高政府治理效能的重要抓手,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在全国推开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这次写进了《行政处罚法》。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要求执法机关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的程序制度。这一制度引入《行政处罚法》中并有多处体现。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3款再次重申:“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34条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第39条特别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第41条第1款要求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第48条首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第42条对执法人员的执法作出了严格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要求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制度。这是调查取证阶段必须遵循的制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47条首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这里强调“全过程记录”非常重要。所谓执法全过程记录,特别是指执法机关的执法摄录仪所拍摄录像,应当从执法的“起点”,即发现当事人违法或者和当事人接触的第一个时间开始,到执法活动的结束为止,不能只拍摄对自己有利的一个时间段。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要求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的程序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也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引进了法律。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这就将重大复杂的、较大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纳入法制审核之中,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设立了最后一道屏障。

       除了行政执法的“三项制度”外,这次《行政处罚法》的修订还对行政处罚的其他程序制度作了许多完善:它扩大了听证的范围,补充了证据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期限,增加当场处罚和当场收缴罚款数额方面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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