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排水管道的布置形式有哪些规范图片 1 总 则

1 总 则

2024-07-13 04: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本标准规定了水电站厂房设计的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的1、2、3级水电站厂房及抽水蓄能电站厂房设计,4、5级水电站厂房设计可参照执行。▼ 展开条文说明 1.0.2 鉴于4、5级水电站厂房设计已有GB 50071《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1、2、3级水电站厂房设计,4、5级水电站厂房设计可参照使用。 本次修订将适用范围扩大至非岩基。 水电站改建或扩建是增加电站出力和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故本次修订明确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

1.0.3 水电站厂房设计应因地制宜、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力求管理运行方便。▼ 展开条文说明 1.0.3 在SD 335-1989第1.0.2、1.0.6条的基础上修改提出。本条是水电站厂房设计总的指导原则,应在整个设计过程中贯彻执行。

1.0.4 根据枢纽区地形、地质、水文及其他水工建筑物布置等综合条件,经技术经济论证,可选择地面式(包含河床式、坝后式、岸边式)、地下式(包含地下式、半地下式、窑洞式)、坝内式、溢流式等厂房型式。▼ 展开条文说明 1.0.4 水电站厂房的分类是根据本标准所涉及的范围和便于条文的叙述而提出的。

1.0.5 水电站(包括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等别、厂房的级别和设计安全标准,应根据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水库总库容和装机容量,按GB 50201《防洪标准》和DL 5180《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的规定确定。▼ 展开条文说明 1.0.5 在SD 335-1989第1.0.5条的基础上按GB 50201和DL 5180的规定修改提出。

1.0.6 厂区规划和厂房内部布置应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按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SDJ 278《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消防设计。

1.0.7 水电站厂房设计应符合DL 5061的有关规定,保证电站投产后运行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1.0.8 水电站厂房设计应符合DL/T 5402《水电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注重环境保护。▼ 展开条文说明 1.0.6~1.0.8 新增条款。

1.0.9 水电站厂房设计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满足分期建设或初期运行的要求;根据流域开发情况和自动化水平,统筹安排运行管理所需的生产辅助设施和运行人员生活设施。▼ 展开条文说明 1.0.9 在SD 335-1989第1.0.6条的基础上修改提出。

1.0.10 改建或扩建水电站厂房的新建筑物布置应与既有建筑物相协调,不应危及既有建筑物的安全,并降低对发电的影响。▼ 展开条文说明 1.0.10 在SD 335-1989第2.1.2条的基础上修改提出。当存在相邻建筑物时,新建厂房的基础埋深不宜大于既有建筑物基础,且应复核对既有建筑物基础的影响。新建厂房的基础埋深大于既有建筑物基础时,两基础间的距离根据既有建筑物荷载大小、基础形式和地质条件确定;当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分段施工,设临时支撑、板桩、地下连续墙、或加固既有建筑物地基等有效措施,保证既有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1.0.11 抽水蓄能电站厂房设计尚应符合DL/T 5205《抽水蓄能电站设计导则》的有关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 1.0.11 在SD 335-1989第5.3.11条的基础上提出。

1.0.12 水电站厂房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 1.0.12 在SD 335-1989第1.0.7条的基础上修改提出。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