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拖欠劳务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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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事起诉状(拖欠劳务报酬)发布者:梁燕妮律师|时间:2016年06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883人看过 民;事;起;诉;状(拖欠劳务报酬款) ;原告:xxx,男,壮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南宁市邕宁区xxxxxx号,身份证号码:450xxxxxxxxx,电话号码:15507800xxxx。 ;被告:广西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青秀区xxxxxxxx号办公用房,电话:1807818xx。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请求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劳务报酬款人民币58417元;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5年x月x日签定《南宁市xxx扩建工程(枫林青环立交-凤岭南路)零星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以承包的方式扩建“枫林青环立交-凤岭南路”工程项目,该工程在南宁市青环路。原告承包内容包括:时工、半时工程中项目出现的临时请工现象,施工原因出现损坏对管井进行修复工作;井室存在大量的泥污现象需要清理完,清理路面垃圾和搬运施工员安排搬运的杂物或者其他东西;及施工员安排的工作任务等。合同签定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该工程于2015年x月完工。20xx年x月30日原告与被告经过结算,由被告出具了一份“工程结算单”,内容为:在青环路扩建工程项目中的劳务报酬款总计258417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180000元的劳务报酬款,然至今仍拖欠原告剩余的78417元劳务报酬款未支付。2015年9月被告又支付了20000元,被告至今尚拖欠58417元,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一直未支付,被告的逾期付款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劳务分包合同》是由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被告的违约责任,鉴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被告的违约的责任应参照合同条款4.2(3)规定,“劳务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延误的劳务承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没有依约完全履行合同,拖欠原告的劳务报酬款,构成违约,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据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款58417元及违约金10000元。 ;;;;;;;;;此致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0 收藏 分享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关于请求依法公开征地拆迁款信息的申请书上一篇 民事起诉状(家庭暴力、分居) 相关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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