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却骗取医保卡报销?属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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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却骗取医保卡报销?属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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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工地受伤,包工头使用医保为其报销。违法骗取医保基金被人举报,包工头获刑后悔不已。

案情回顾:元旦假期刚刚结束,正是数九严冬,乡下一处自建房工地上,十多个建筑工人顶着刺骨寒风,如往常一样进行繁忙劳作。突然“砰”地一声吸引了众人注意,循声扭头一看,竟是一块木板从楼上掉落,直直砸在了老刘的头上。重击之下,老刘当即丧失意识,昏倒在地,鲜血从头颅下方不断汩汩流出。众人赶紧叫来了包工头张老板。

张老板见此情形,一时也紧张了起来他清楚地知道在自己承包的项目工地上有人受伤会有怎样的后果。

张老板:“我是包工头,手底下工人受了重伤,人肯定是要送到医院就医,可这医药费、赔偿费、后续疗养费等等加在一起,那就不是一笔小费用了,指不定得赔进去十来万块钱。不行,我得想个法子,怎么少花钱怎么来。”

张老板想到老刘已经购买了城乡医保,若是隐瞒老刘是在工地上受伤的事实,虚构编造为在家中劳作时意外从高处坠落受伤,然后通过基本医保进行报销,他只需支付老刘的自付部分,这样就能减少一大笔赔偿费用。但眼下老刘陷入昏迷,失去意识,无法讲清来龙去脉,老刘决定说服老刘的家人。张老板自以为想出了个绝妙好主意,他一边拨打120,将老刘送去医院急救,一边打电话通知老刘的妻子谢芳,让她赶往医院。

张老板:“谢芳,你老公现在需要住院治疗,你把老刘的医保卡和身份证给我,我去办理入院手续。哦,我要提醒你,如果医生问你的话,你一定要告诉医生老刘是在家中捡瓦片补漏房屋时,不慎从2米高处坠落摔伤的。”

谢芳:“这,行吗?那老刘的医药费怎么办?”

张老板:“这你放心,老刘的治疗费用除去医保报销部分,其余都由我来承担。”

谢芳当时心系丈夫安危,大脑一片空白,完全失去了镇定,只想着当前救人要紧。况且自己与刘先生算不得宽裕人家,平日都是在工地上靠着做体力活维持生计,若不按照对方要求来,这个小家庭如何承担得起数万元医治费用?丈夫已经年近五旬,目前抢救情况尚不明确,也不清楚日后能否完全恢复,若无法再凭借气力挣钱,往后又该如何谋划生计?再加上后续康复也是一笔不小花费。既然张老板已向自己许下承诺,那便听之任之,对方怎么说自己就怎么做。至于虚构编造受伤经过、向医院隐瞒真实情况这一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要承担何种法律后果,谢芳是既不清楚,也顾不上去思考衡量

张老板在外伤病人入院治疗相关申请资料上以老刘的名义代签和盖上了手印。

谢芳:“你签字盖手印行吗?”

张老板:“签字也不影响什么,你不必担心。”

谢芳当时救人心切,又慌张无神,一切都听从张老板的指挥。在医院相关工作人员向她确认情况时,也始终坚持了老刘是在家中坠落受伤的这一套虚假说辞。

老刘受伤造成脑干出血、肋骨骨折、肺挫伤等多处伤情,在医院经过近一个月的住院治疗后病情加重,后续相继转入另外两家医院、进行治疗。张老板继续用老刘的医保卡、身份证为其办理了两家医院入院手续以及第一家医院的出院手续,第一家医院医疗费用总额逾5.4万元,医保报销3.5万元,自付1.9万元的部分由张老板支付。后来,老刘的子女知晓编造外伤受伤经过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行为后,拒绝再将医保卡交给张老板继续在医院通过医保进行报销。双方产生分歧,后来老刘的儿子前往医保局对张老板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进行了举报。

当地医保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相关案情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张老板存在涉嫌骗保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此案移交给司法部门。案发后张老板将通过结算医保报销的3.5万元退回医保局,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文中人物、公司名均系化名)

医保解读:在日常生活、就医过程中应当如何保管医保卡?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

本案中,老刘当时系特殊情况,处于昏迷之中,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妻谢芳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其医保卡。

为什么本案老刘受伤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本案中,老刘此次外伤住院存在第三方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张老板应当承担雇主赔偿责任、房主应当承担选任过失责任,因此在责任明确前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报销。

欺诈骗取医保基金退回多少?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或者通过伪造、编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

本案中,张老板通过编造外伤受伤经过、冒名签字伪造医学文书骗取医保基金,应当退回医保基金支付的3.5万元。

那老刘构成犯罪吗?

老刘当时已处于昏迷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

为何张老板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张老板隐瞒老刘在受其雇用干活时受伤的事实,编造老刘自己在家不慎摔伤的虚假理由办理住院和医保手续,冒名代签盖手印,骗取医疗保险费,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且诈骗数额较大,故诈骗罪成立。

外伤就医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外伤入院治疗时,应当如实填写《外伤病人入院登记表》《申请书》《外伤费用报销承诺书》,不得虚构捏造外伤受伤经过和原由。伪造、虚构骗取医保基金的,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涉及金额5000元以上的则移交司法机关,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谢芳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故属于。同时,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来源:法治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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