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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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篇(四)

2024-07-10 15: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截至2023年11月,笔者以“投资意向书”、“预约合同”、“本约合同”为关键词进行检索,以上海地区为例,查找到237例与“投资意向书”效力认定相关的裁判文书,该类争议较多发生于房屋买卖领域,其次是金融投资领域,企业、个人均涵盖在内,多数案件中法院均对“投资意向书”性质及其效力进行了论证。其中,半数以上案例法院将未涵盖合同具体权利义务、标的信息的“框架性协议”认定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意向书”,驳回当事人请求违约赔偿的诉求或判决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少数案件中,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了在某一确定期限内订立正式合同,法院认定该合同名为“投资意向书”实则符合预约合同要件,按照预约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极少数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标的数量、标的质量、履行方式及期限进行了约定,因而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本约合同。各级法院在对“意向书”性质进行认定时,往往结合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明确,标的数量、履行方式是否清楚,是否具有程序性磋商条款,是否具有效力约束条款等几方面进行认定。 

综上,意向书的法律效力与其所属类型直接相关。名为意向书实为合同的,具有正式合同的属性,当事人有合同履行请求权,如违反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名为意向书实为预约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缔约请求权,如不按约订立本约合同,应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解除预约合同并赔偿损失如果只是磋商性的文件,则一般没有违反实体性条款的基础,当事人不具有订立本约或承担合同责任的请求权,只有继续磋商的请求权。

总的来说,投资意向书被认为是“君子协定”,即磋商双方当事人基于诚信原则促成本次合作交易的成果描述性文件,除个别关键条款外,其他条款均无法律约束力。但投资意向书的效力并不能一概而论,发生争议时法院会根据投资意向书是否约定了明确标的,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等指标,判断其法律性质并进一步认定其法律效力为。此外,投资意向书中的部分确定条款也会被写入后续正式合同文件中。因此,融资方在与投资人签署投资意向书时,仍应当谨慎审核具体条款,避免在后续进程中陷入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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