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设缝,结构变重点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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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缝,结构变重点设防.....

2024-07-16 02: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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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审协

提高两次

某项目为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乙类建筑,地震烈度为7度0.15g,Ⅲ类场地,抗震措施是否需要提高两次?

答复

应按8度采取抗震措施(不含抗震构造措施),宜按9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问题中的“提高两次”是指7度(0.15g)地区的乙类建筑,场地类别为Ⅲ类时,在已按《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第2.3.2条第2款的规定提高抗震措施的基础上,再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第3.3.3条的规定提高半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以下是相关规范条文: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第2.3.2条第2款规定:重点设防类(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这里的抗震措施,包括了内力调整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3.3.3条规定: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3.3.3条,对于7度(0.15g)、Ⅲ类场地的乙类建筑,宜按8度(0.20g)的乙类建筑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即按9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由建研航规北工(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马智英提供)

未设缝,变为重点设防类

某高层办公建筑地上8层,建筑高度35m,按建筑专业要求未设置防震缝,建筑总面积约98000m2,是否需要按重点设防类设计?

答复

经常使用人数超过8000人时,宜按重点设防类(乙类)设计。

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第6.0.11条规定:“高层建筑中,当结构单元内经常使用人数超过8000人时,抗震设防类别宜划为重点设防类”。

该项目地上8层,建筑高度35m,属于高层建筑,因未设置防震缝,整体为一个结构单元,建筑面积约98000m2,按《办公建筑设计标准》JGJ/T 67-2019相关条文换算办公人数超过了规范规定人数,地震时可能会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宜按重点设防类(乙类)设计。

(由北京建院京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张永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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