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有著作权吗?谁是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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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有著作权吗?谁是著作权人?

2024-06-30 20: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这个问题,也是这次《著作权法》修改中涉及到的重点问题之一。

  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短视频属于类电作品,那么著作权也是由“制片者”享有。需要说明一下的是:这里的“制片者”并非我们在电影、电视剧的开头或者结尾部分看到的“制片人”。制片者是一个法律概念,指的是组织拍摄并且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而“制片人”是剧组中的一个职务,是需要完成工作并领取报酬的,与版权归属没有关系。一般情况下,电影电视剧作品的开头或者结尾部分列出的“出品单位”或者“摄制单位”为制片者。如果发生诉讼的话,法院一般会要求提供影视投资合同,来确定谁是电影电视剧作品的权利人。

  由此可见,“制片者”的概念在电影电视剧作品中还算清晰,但是在短视频作品中,谁是“制片者”呢?很多短视频作品的创作人很少,也就一两个人,投资也不大,很难用传统电影、电视剧作品中的制片者的概念进行套用。

  在“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案件中,法院并没有拘泥于“制片者”这个概念。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创作者“黑脸V”是著作权人,抖音短视频平台得到了“黑脸V”的授权,就有权利提起诉讼。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该规定,视听作品分为两类:一类是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另一类是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之外的视听作品(以下简称为“其他视听作品”)。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权利归属跟修改前的《著作权法》保持一致,著作权归制片者享有。其他视听作品则发生了变化。

  在确定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时,需要依次判断:

  1、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根据约定确定权利归属;

  2、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

  那么谁是“制作者”呢?对照第一款,“制作者”相当于“制片者”,是组织拍摄短视频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一段时间内,这一点可能会发生争议,下一步的立法或者司法实践中会进一步明确“制作者”的外延和内涵。在此,本文建议在拍摄短视频之前做一个权利归属的约定,以防发生争议。

  那么,短视频属于第一类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还是属于第二类的其他视听作品呢?可能很多人会认为短视频属于第二类的其他视听作品。

  本文认为:大部分短视频属于第二类的其他视听作品,在判断权利归属的时候需要依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不排除有一部分短视频属于第一类视听作品,即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

  例如:短视频之“短”并没有长度的要求,多少分钟之内算短,多少分钟之外算长呢?曾经有过十几分钟的“微电影”,也很短,也可以算作“短视频”。这种短视频是否属于第一类的电影作品呢?

  再如:电视剧作品的长度也没有规定,如果某单位制作几分钟一个的短视频,一共制作了几十个短视频来讲述一个故事。那么这些短视频放在一起,属于电视剧作品吗?

  本文认为,以上举例中提到的短视频作品应当属于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应该根据《著作权法》中关于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权利归属规定来确定谁是著作权人。除此之外的,有独创性的短视频属于其他视听作品,应该根据《著作权法》中关于其他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规定来确定著作权人。

  “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案件因为发生在《著作权法》修改之前,法院认定涉案短视频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后,根据创作者“黑脸V”的授权,确定抖音短视频平台的运营公司有权起诉。

  如果这个案子发生在2021年6月1日之后,法院的审判规则会发生变化:法院首先需要判断涉案短视频有没有独创性,再判断涉案短视频是电影、电视剧作品还是其他视听作品;如果是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需要判断谁是制片者;如果是其他视听作品,需要原告提供当事人(创作者)之间的协议,确定谁是著作权人;没有其他短视频作品的当事人之间没有协议的,则判断谁是制作者;最后再判断原告是否得到了著作权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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