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离婚判决、法院命令、法院判令在大陆能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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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离婚判决、法院命令、法院判令在大陆能执行吗?

2023-07-01 01: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香港的离婚判决、法院命令、法院判令可以在大陆得到承认并执行。

2022年2月,最高院就大陆与香港的离婚案件问题,出台了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婚姻家事安排》),香港就此对应出台了《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规则》(第639章第40条),对大陆地区的离婚调解书、判决书到香港进行处理作出详细规定。

本文主要讲解如果当事人在香港离婚,到大陆如何处理的问题,另文阐述大陆的离婚程序到香港如何处理——大陆、香港之间的离婚问题涉及到两地司法的不同,包括法律对离婚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的规定不同以及离婚程序的不同,如何选择需要结合双方财产现状、子女抚养现状综合考虑,北京律师秦嘉泽律师团队可以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两地律师资源服务,如有需要可通过主页、私信进行咨询。

一、必经的前置程序——香港的《暂准离婚令》和《暂准令转为绝对令证明书》、《婚姻无效绝对判令》等等,必须在大陆经过法院认可才能使用。

《婚姻家事安排》主要处理的就是香港与大陆之间司法关系的衔接问题。

按照现行法律,男女双方选择在香港通过离婚绝对判令的方式离婚,没有经过大陆大院的承认程序,离婚绝对判令在大陆无法直接使用,大陆行政机关无法直接认可并使用。如果离婚绝对判令涉及到大陆财产的执行问题,必须先通过承认和执行程序,当事人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比如,男女双方婚内有一处大陆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香港法院判决位于大陆的某处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无法直接以香港法院判决要求大陆房产登记机构变更登记(大陆行政机关会直接不予受理申请),男方的处理程序只能是:先向有管辖权的大陆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香港法院判决,大陆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香港法院判令,男方拿着大陆法院的裁定向执行局申请执行,变更房产登记。

二、香港哪些婚姻家事判令可以得到大陆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香港婚姻家庭案件的规定散见于《婚姻诉讼条例》《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已婚者地位条例》《领养条例》《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等香港法例中。

根据最大公约数原则,纳入《婚姻家事安排》的香港婚姻家庭案件共12类。也就是说,当事人就香港法院作出的这12类命令,可以请求内地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

具体包括:离婚绝对判令,婚姻无效绝对判令,在讼案待决期间提供赡养费令,赡养令,财产转让及出售财产令,《已婚者地位条例》下有关财产的命令,双方在生时修改赡养协议的命令,领养令,父母身份、婚生地位或者确立婚生地位的宣告,管养令,就受香港法院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作出的管养令,《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下的强制令。

如果当事人发现自己的法律问题无法通过上述香港判令进行处理,则需要另行详细考虑内地与香港法律的衔接问题。

三、香港的判令如何得到大陆法院的承认和执行?程序是怎么走?

具体程序问题,北京律师秦嘉泽律师团队总结如下:

1. 香港判令的双方均可以向国内法院提请承认和执行。

2. 向大陆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需要向当事人所在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也可以向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因为大陆各地区法院审理差距比较大,如果涉及到法院选择问题,建议以发达地区法院为主。

3. 申请应提交的文件,主要是申请书、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规定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生效判决【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申请的除外】、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需要予以说明的文件、中文译本以及公证文书等等。

4. 费用方面,因为这属于内地法院规定的特殊程序,收费统一为人民币100元或200元。

以上就是有关香港离婚判令在大陆的承认和执行必须经过的前置程序。

如果有未尽事项,当事人可以通过私信咨询秦嘉泽律师团队(或浏览器搜索秦嘉泽律师获取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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