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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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2024-07-14 10: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随着科技研发型企业的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企业申请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对企业享受由于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做了相关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去年底联合发布的《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关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转让范围、境内境外转让及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转让的审批部门等这类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明确。笔者现根据上述文件对技术转让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进行简要解读。

  一、技术转让概念   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而财税[2010]111号文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这也就是说,转让技术的所有权和符合限定条件的使用权两种行为均可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

  二、申请享受优惠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对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的条件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范围   财税[2010]111号明确了居民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转让范围,包括以下6类技术: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该通知还明确了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方法   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五、认定、审批及备案   财税[2010]111号文规定,“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上述规定明确了境内境外转让及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转让的审批机构,这将有利于具体操作中的备案工作。

  国税函[2009]212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无法享受优惠的两种情况   另外,财税[2010]111号对不得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两类情况进行了规定。   (一)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追溯时效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函[2009]212号和财税[2010]111号的追溯均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如此,企业取得的专利技术转让收入如果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且符合上述规定就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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