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是什么意思?船舶优先权是担保物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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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是什么意思?船舶优先权是担保物权吗

2024-07-11 20:0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赋予海事债权人的一项特权。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可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对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规定优先权的标的是包括属具的船舶。

  一、船舶优先权是什么意思?

  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赋予海事债权人的一项特权。根据中国《海商法》规定,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可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对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规定优先权的标的是包括属具的船舶。

船舶优先权是什么意思?船舶优先权是担保物权吗

  二、船舶优先权是担保物权吗

  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对船舶的“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十一条),而把产生船舶优先权的债权称之海事请求权(第二十七条)。二者之间既相互依存又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没有特定的海事债权,就没有船舶优先权;不行使优先权(扣押船舶),特定的海事债权也就成了一般海事债权;特定的海事债权是产生船舶优先权的基础,船舶优先权是特定海事债权得以实现的保障。

  我国《海商法》还规定,海事请求权转移的,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船舶转让的,船舶优先权随船转移;船舶灭失的,船舶优先权消灭。这些特征均与担保物权的特征相符。根据物权法的理论,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有关债权人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随物的转移而转移;担保物灭失的,担保物权消灭。因此,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符合担保物权的特征。

  三、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条件

  1、海事请求有效存在

  海事请求若尚未产生,则海事请求人尚未取得海事请求,因而也无所谓清偿。或海事请求虽已产生,但因清偿、抵销、混同、抛弃等原因而消灭,则海事请求不复存在。船舶优先权作为从属性的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使海事请求得到清偿,倘有上述的情形,则船舶优先权自然也未产生或虽已产生但已被消灭,当然也就不具备行使的前提条件。

  2、海事请求已届清偿期

  当事人之间虽有海事请求存在,但是如果该海事请求尚未届清偿期,则责任人无义务履行,因而不发生海事请求未受清偿之事实,则船舶优先权虽已存在但尚不生行使之效力,权利人也不能行使船舶优先权。

  3、责任人与履行

  对已届清偿期的特定的海事请求,若责任人已为履行,则海事请求与船舶优先权一同消灭,船舶优先权人自然不能再行使优先权。只有当海事请求已届清偿期,而责任人又不履行时,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条件才得以成就。未履行包括完全未履行,也包括未完全履行,对于后者,权利人仍可就未履行部分依船舶优先权之不可分性,行使船舶优先权。

  4、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若尚未产生,就不存在所谓行使的问题。船舶优先权虽已产生,还必须有效存在才谈得上行使。因此,若船舶优先权因有关的消灭事由已不复存在,则船舶优先权存在的有效性丧失,海事请求人成为一般的债权人,不能再行使船舶优先权。

  5、船舶的管辖区域内

  且能为法院所扣押。这是针对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最终实现方式而言。由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必须是船舶为法院所扣押,而法院的司法权,受制于国家主权,只能在其管辖区域内行使,没有域外效力,所以扣押船舶的前提是船舶必须处于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内。同时船舶还必须能为法院所扣押,如果因某种原因法院无法扣押船舶(如不能找到船舶,也不知道船舶的船籍港),则船舶优先权仍无法行使。所以,船舶在法院的管辖区域内且能为法院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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