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重点知识点解析:【三国法】信用证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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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重点知识点解析:【三国法】信用证欺诈

2024-02-21 08: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2020法考重点知识点解析:【三国法】信用证欺诈

信用证欺诈

一、信用证

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的一种支付方式。

(一)信用证独立原则

信用证交易的当事人之间主要存在这样几类关系:银行与银行之间、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相互之间是独立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特别是,信用证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独立于其他法律关系。

(二)单证一致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信用证交易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其他行为;第二,处理单据时应遵循单证相符原则,即受益人交付的单据之间、单据与信用证之间表面一致,银行便须履行付款义务。

信用证独立原则和单证一致原则,为受益人欺诈买方或银行提供了可能性。

二、信用证欺诈的构成

根据中国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受益人伪造的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在许多国家的国内法中,存在信用证欺诈例外这一做法,即通过法院止付令反欺诈。这实际上是国内强制性法律对国际惯例的约束和限制,也就是说,信用证独立原则和单证相符原则,不应该使实施欺诈的人获益。因此,在证明存在欺诈时,即使单证一致,银行也可以对受益人拒付。

四、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条件

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发出止付令的条件有:人民法院对该信用证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信用证下任何关联银行没有善意的付款或承兑。

任何关联银行善意的付款或承兑包括: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中止支付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真题再现】

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仪器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中国丙银行为开证行,中国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乙公司向信用证指定行提交单据后,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甲公司以乙公司伪造单据为由,向中国某法院申请禁止支付令。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院可以诈欺为由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

B.因指定行已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中国法院不应禁止中国丙银行对外付款

C.如确有证据证明单据为乙公司伪造,中国法院可判决终止支付

D.丁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担保关系应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答案】B

【解析】

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法院发出止付令须满足以下条件:有欺诈的确凿证据;申请人提供了充分、可靠的担保;任何一家关联银行没有善意的付款或承兑。本题中,因指定行已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法院不得再发布止付令,开证行中国丙银行有付款义务。因此,AC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正确,当选。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只调整信用证下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调整信用证以外的其他法律关系。本题中,中国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二者之间的担保关系不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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