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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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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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宪法规定,目前行政区划基本上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镇)三级。乡镇是中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自治地方,它们都是祖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国家根据需要,还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此外,为了便于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为了加强民族团结,国家可根据需要对行政区划作必要的调整和变更。

  目前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在历史上和习惯上,各省级行政区都有简称。省级人民政府驻地称省会(首府),中央人民政府所在地是首都。北京是中国的首都。

  香港和澳门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政府已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成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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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全国共划分为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见下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与地名法律法规

  1.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1985-1-15)   2.地名管理条例(1986-1-23)   3.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2-3)   4.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5-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沿革

  1949年1950年1951年1952年1953年1954年1955年1956年1957年1958年   1959年1960年1961年1962年1963年1964年1965年1966年1967年1968年   1969年1970年1971年1972年1973年1974年1975年1976年1977年1978年   1979年1980年1981年 1982年1983年1984年1985年1986年1987年1988年   1989年1990年1991年1992年1993年1994年1995年1996年1997年1998年   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

  中国历史政区  

夏商周 国家的出现 分封制 九州 春秋战国 县、郡的出现 秦 郡县制 郡的名目 内史 汉 郡(国)、县(侯国、邑、道) 刺史部 《汉书 地理志》 《后汉书 郡国》 东汉末年、三国 州、郡、县三级制 西晋 郡县开始分等第 东晋、南北朝 侨置政区:侨州、侨郡、侨县 隋 州(郡)县二级制 唐 郡的消失 道、府的出现 节度使辖区(镇) 五代十国 军 监 宋 路 辽、西夏、金 元 行省 明 布政司 总督、巡抚辖区的出现 《明史 地理志》 清 中华民国 北洋军阀政府时期 国民政府时期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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