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典”说法丨邻居加装外开防盗门,我可以要求拆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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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典”说法丨邻居加装外开防盗门,我可以要求拆除吗?

2024-07-15 23: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法官,你可要给我们做主啊!被告在门外面加装了一个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不仅影响我们家出入,而且还占用消防通道,如果发生火灾我们家怎么逃生?”原告张某很是恼怒地向法庭陈述。

被告李某说自己也是有苦衷的:“父亲年迈腿脚不便,身体状况也不好,必需做好防护措施,安装防盗门。这样做都是为了老人考虑,在有限的条件下给老人安度晚年,没有给对面造成任何的伤害和损失,从我家安装防盗门到现在已经有几个月了,也没出什么问题,原告为什么这样斤斤计较。因此我们不同意拆除涉案防盗门。”

这是发生在秦淮法院一起相邻权纠纷庭审现场的对话。面对当事人的“剑拔弩张”,法院会如何判决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原告系南京市秦淮区某小区103室房屋产权人,被告102室房屋产权人,原、被告系邻居关系。

被告家房屋系分式房屋,有一间房屋位于1楼过道上,该间房屋的房门与原告家房屋的入户门相邻,两门成90度角。

涉案房间原有一扇房门朝内开启,2021年9月,被告在其房门外面加装了一扇向外开启的防盗门(镂空形状),该门开启时占用了公共走道,严重影响原告房屋内居住人员的通行,亦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该防盗门拆除。

法院审理

经法官现场勘查,情况基本与张某描述一致。本案被告为安全起见,在房间原有朝内开启的房门外面加装了一扇向外开启的铁质防盗门(镂空形状)。但涉案防盗门开启时占用了公共走道,严重影响原告房屋内居住人员的通行,亦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拆除涉案防盗门。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处理相邻关系必须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这就要求人们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睦邻友善,互利共赢,反对损人利己,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生活方便,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便利。

发生纠纷时,相邻各方要保持忍让和克制,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化解矛盾。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如有涉及公共区域、相邻区域的改造行为,应提前与相邻方协商,取得同意后双方可签署相关协议或说明,避免后续出现纷争。

如果一方的行为或者改动,占用一定的公共区域,客观上对他人的出行、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造成安全隐患,则属于侵犯相邻权的行为,应恢复原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原标题:《有“典”说法丨邻居加装外开防盗门,我可以要求拆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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