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和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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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F-2018-700022 各市县物价局、司法局,三亚、定安发展和改革委,洋浦、三沙经济发展局,各公证处: 根据《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以来,全省公证机构认真按照细则规定执行,总体执行情况良好。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和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正式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司法厅 2018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内公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 制定和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以公证机构提供公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 (二)办理公证事项所需人数、时间; (三)提供公证服务的疑难、复杂及风险程度; (四)有利于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等。 第五条 公证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两种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非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 第六条 公证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七条 公证机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申请人按照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 (一)申请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涉台副本邮寄、翻译等费用。 (二)公证机构到公证执业区域外办理公证、在公证机构以外送达公证文书等所需的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应由申请人举证的事项,但申请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取证发生的费用。 (四)确因办理公证需要,由公证人员进行专项调查所产生的费用。 (五)办理遗嘱、保全证据等公证产生的摄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 (六)依申请人要求上门受理公证事项发生的交通、误餐等费用。 公证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申请人协商,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八条 公证机构向申请人收取本细则第七条所列费用的,应当提供费用清单和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申请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九条 公证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 公证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条 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当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机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的,公证机构可以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免收公证服务费用。 (一)办理与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的公证事项; (二)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三)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证明; (四)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供公证法律援助服务的。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以酌情减免相关的公证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或网站首页公示公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减免办法、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证机构收费的监督检查。公证机构、公证人员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不按规定收取公证服务费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自立项目收费的; (三)随意扩大或减免公证收费范围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公证服务活动的检查监督。公证机构、公证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或司法行政机关举报、投诉。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海南省物价局和海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琼价费管[2016]79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表 序 号 公证事项 收 费 标 准 备 注 标 的 额 累进计费率 一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500000元以下部分 0.25% 收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 0.20%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 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 0.10%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 0.05% 50000001元以上部分 0.01% 按比例每件收费不足200元的,收取200元 二 证明其他 经济合同 20000元以下部分 1.0% 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 0.7%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 0.5%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 0.4%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 0.3%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 0.2%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 0.1%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 0.06% 4000001元以上部分 0.03% 按比例每件收费不足200元的,收取200元 三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200000元以下部分 1.2% 2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 1%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 0.8%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 0.5% 10000001元以上部分 0.1% 按比例每件收费不足200元的,收取200元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四 证明民事协议 每件收费26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五 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 每件收费3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 每件收费6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 每件收费800元 六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 每件收费100元 七 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 每件收费500元 八 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每件收费200元 九 证人、证言及证书保全 每件收费300元 十 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每件收费1000元 十一 对物的保全 每件收费1000元 可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时间,适当调整收费 十二 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 每件收费1000元 十三 制作票据拒绝证书 每件收费200元 十四 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 每件收费400元 十五 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 每件收费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每件收费120元 十六 提存公证 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 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十七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15%收取,最低收费400元 执行证书,按债务总额的0.1%收取,最低收费200元 十八 办理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保管箱租赁费按实际支出收取,收费按保管年限合并计收 1、办理遗嘱、遗赠抚养协议 每件收费500元 2、保管遗嘱 每年每件收费50元 3、清点遗产 每件收费300元 4、保管遗产 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税费,费用按实际支出另收 (1)不动产 每年每件收费400元 (2)动产 每年每件收费600元 5、确认遗嘱效力 每件收费200元 十九 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1、属公民个人的 每件收费500元 2、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每件收费3000元 二十 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证明财产分割 按财产总额的0.2%收取,最低收取300元 2、委托书 (1)涉及人身权益的 每件收费3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 每件收费500元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的 每件收费600元 3、声明书、保证书 每件收费3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 每件收费500元 4、证明解除收养、恢复父母子女关系、认领亲子 每件收费300元 5、亲子鉴定书 每件收费350元 6、寄养担保书 每件收费300元 7、证明劳动保险金、抚恤金、劳工赔偿金、养老金、助学金等相关的事项 每件收费100元 8、房屋租赁 每件按租金总额0.15%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9、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每件收费200元 10、房屋调换协议 每件收费200元 11、出国留学(培训)协议 每件收费300元 12、证明定向培训协议 每件收费200元 13、国内劳务合同 每件收费200元 涉外劳务输出合同 每件收费300元 14、证明产权 按价值1%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15、证明股票发行 按发行量的0.05%收取 16、证明股份公司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成立、股份公司股东会议决议 每件收费1000-3000元 在幅度内协商收取 17、证明商标注册 每件收费500-1000元 18、证明产品抽样检测 每件收费400元 19、证明糖蔗砍、运、榨合同 每吨收费0.25元 二十一 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保管箱租赁费按实际支出收取,收费按保管年限合并计收 1、保管文书 每年每件收费50元 2、办理抵押登记 (1)公民个人的 每件收费150元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每件收费300元 3、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 每件收费400元 4、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认证事务 每件收费100-200元 登记费、交通费、杂费按实际支出另付 5、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1)为公民代拟的 每件收费150元 为公民修改的 每件收费80元 (2)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代拟的 每件收费400元 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修改的 每件收费200元 (3)起草修改章程、决议文本 每件收费600元 (4)出具法律意见书 每件收费800元 6、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每小时收费5元,最高不得超过30元 (2)一般财产关系的 每小时收费20元,最高不超过100元 (3)商业性财产关系的 每小时收费3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二十二 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1、公证监督类 (1)开奖、评奖、抽签、摇号及其他现场公证 每次收费1000-2000元 在幅度内收费 (2)债券、物品的销毁监督公证 每次收费500-1500元 (3)证明拍卖、彩票销售、招、投标公证 不超过500万元的,每件收费3000元 超过500万元不满1亿元的,按0.015%收费 超过一亿元不满5亿元的,按0.005%收费 超过5亿元的,按0.003%收费 (4)执行书(决定书、通知书)送达公证 每件收费80元 2、证明行政性合同、协议 每件收费50元 3、证明印鉴、签名属实,副本、草本、译文与原本相符,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每件收费150元 4、证明技术职称、学位证书、成绩单、资格证书 每件收费150元 5、指纹、证书遗失 每件收费100元 6、健康状况疾病(诊断)证明 每件收费80元 7、查无档案记载 每件收费80元 8、证明存款、保险单 每件收费300元 9、证明纳税、个人经济收入 每件收费200元 10、证明企业未破产 每件收费1000元 证明企业破产 每件收费300元 11、调解民事纠纷 (1)涉及财产的 每件收费400元 (2)调解经济纠纷 每件收费500元 12、常年公证法律服务 每月收费100-500元 13、查询公证档案 每次每件收费50元 需要复制的 收取工本费 14、翻译费 (1)每千字英文 收费60元(不足千字按千字计算) (2)每千字其他外文 收费120元 15、公证书副本 (1)无译文副本 每份收费30元 (2)附译文的副本 每份收费40元 二十三 办理公证收费标准以外的公证事项,比照最相类似的项目收费,办理无相类似的公证事项,由公证处与申请人参照收费标准协商收费。 二十四 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10元,已经审查的按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说明: (1)对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公证事项,公证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实行减免应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及单位出具证明,有承办人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公证处领导审批。 (2)如当事人以继承财产为目的要求办理亲属关系的公证按“证明财产继承”的事项收费。 (3)保管遗产、遗嘱或者其他文书按预定保管期限以年计收保管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4)公证人员解答法律询问,有公证处与申请人预先商定,可根据咨询内容计件收费。也可计时收费,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5)公证书按一个申请事项发给申请人一份,申请人要求多发或重新制作副本的,按公证书副本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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