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唐宣判一28人涉黑案 首犯获刑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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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唐宣判一28人涉黑案 首犯获刑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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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9日下午,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法庭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董文涛等2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告人董文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7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一年四个月至十八年不等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以被告人董文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37起、强迫交易犯罪5起、非法拘禁犯罪3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聚众斗殴犯罪2起。在董文涛安排、策划、指挥和直接参与下,通过殴打辱骂、暴力威胁、恐吓、“软暴力”滋扰、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该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多名被害人受到迫害后,不敢报案、举报、控告。该组织在高唐县城及周边地区横行多年,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影响恶劣,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文涛纠集被告人李荣、郝应来等27人,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董文涛为组织者、领导者,李荣、郝应来为骨干成员,人数众多的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其他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群众,在高唐县城及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董文涛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对于主犯董文涛、骨干成员李荣、郝应来及其他被告人,根据其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部分被告人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等30余人旁听了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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