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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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4-07-16 04: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当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还不够完善,在一些事业单位中还没有能够得到全面的落实,这主要是有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及其执行过程两个方面的因素造成的。首先,当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还不够科学与明确,相关政策对于那些单位应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哪些单位不能还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标准,同时一些事业单位既有编制人员,也有不在编人员,再者,当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过程中没有相对强硬的方法,这些因素都会导致一些事业单位迟迟没有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 2、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机构定位并不明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属性上明确了是一个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属于当地政府部门管辖,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却在增值保值的名义之下,更多的扮演着一个金融机构的角色,而不是一个非营利事业单位的形式,目前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定位使得其没有办法严格按照现代金融机构的相关职能进行控制与监督,而仅仅是依靠其自我约束来控制,这种定位上的不明确使得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出现了不少的腐败问题。 3、对住房公积金的共同监管容易导致监督落实缺位

上述条例中规定,资金管理中心只负责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具体金融业务(贷款、结算、开立账户、缴存和归还)委托银行办理,实际情况是很多地区将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缴纳与发放工作交由管理中心处理,而不是按照规定中由银行管理,这就是使得住房公积金在当前的管理机制中,缺乏一个专门的权威性的运作管理机构,使得其产权关系非常不明确,其产权方面的界定也不清晰,从而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资金回收方面的意志受到了负面影响,转而指望通过相关行政渠道进行资金的回收,如果行政不作为的化,相关工作就会说说而已,这种由银行和管理中心之间的不清晰界定的模糊化共同管理的形式容易导致监督落实的缺位。

4、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低收入群体缺乏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一直以来,很多高收入群体都享受着所为的高补贴、高福利、高就业等等优势条件,国家每年为代表高收入群体的大城市居民提供了成百上千亿的社会保障,而作为农民工以及一些自由职业者却一直没有能够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带来的支持与保障,而事实上这些低收入人群才是需要住房保障的弱势群体,以上海为例,高收入人群的住房成套率达到了90%以上,同时居住条件还得到日益改善,但是相比之下,低收入人群几乎没有属于自己的住房,接近90%的这个群体的成员依靠出租房以及宿舍等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可见当前房公积金贷款对低收入群体缺乏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5、住房公积金风险需要防范

住房公积金管理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以来,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约束作用,但因相关配套法规的滞后,其执行情况并不很好。住房公积金管理难度增大。每年住房公积金规模和发展速度都在扩大和加快,目前,全国未收回的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达数百亿元,这些存在风险隐患的资金,另外由于证券市场交易规则存在漏洞,一些证券公司违规将客户资金或托管的国债挪用或质押回购,使有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证券市场购买的部分国债出现风险。这些风险的很多方面是由于决策体制不完善、以及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所造成的,需要及时消除这些风险隐患,不然会危及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基础,进而成为引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6、住房公积金缺乏增值保值手段

根据当前的收益情况与使用效率情况,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增值保值存在很大困难,一批资金力量规模相对比较小的、资金使用效率相对比较低的中心普遍存在亏损问题,与此同时,增值收益在分配问题上的权属存在着不对称,根据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出了提取核销管理费用以及贷款风险之外,应该全部转变为城市廉租房的保障资金,所以,部分地方行政机构将这些资金用为解决廉租房为题的全部资金或者主要资金,这与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是相违背的,从资金的增值权属以及来源上来讲,其增值收益应当属于公积金所有主体的共同财产,因此其适用范围也应当用在缴纳主体和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管理运作,所以,增值收益用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则超出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受益范围。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议

1、合理利用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管理与运用分离的原则,切实禁止由管理中心来直接受理贷款发放业务,同时还要始终坚持住房公积金专用的原则性特点,确保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符合条件的在职员工的住房问题的解决工作上。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保障政策性拨付的基础上,编制科学合理的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使用计划,切实按照政策规定中的先后条件,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中,再者,关于用于城镇经适房项目投资的公积金也要最后再考虑将住房公积金用于商业性运营,从而坚决预防将住房公积金用于一些非法或者高风险的经济活动中,保证住房公积金能够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

2、住房公积金制度应重点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

为了让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更好的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提高我国当前过低的住房公积金缴纳率,使得这项制度的收益人群能够获得更多的资金补贴,与此同时,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上限进行明确规定,避免高收入人群缴费过多从而使得收益差距过大;再者,对于部分已经拥有房产的高收入人群,如果其仍需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应当规定这种情况的当事人付出一定的经济成本,比如提高贷款利率以及征收利息所得税等措施;第三,应当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中低收入职工人群的相关限制力度,切实根据住房公积金申请人的实际还贷能力以及收入的稳定性等来对还款期限进行延长或者对贷款额进行提高等;最后,在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业务中,要将以往主要用于新房的购买逐渐转向二手房的购买,鼓励人们更多的选择购买二手房,并在购买二手房的相关环节中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政策。

3、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逐步向政策性住房金融发展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拥有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雏形,但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因为在设计中存在的一系列制度性缺陷,如上文中述及的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机构的定位上存在着模糊,按照规定应当是不盈利机构,但是实际工作过程中却更多的充当一个金融机构的角色,此外,住房公积金制度中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分配的现象,此外,住房公积金当前的覆盖面有限,资金使用效率相对较低等等缺陷又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无法承担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全部工作,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也有必要逐渐向政策性住房金融过渡,从而利用政策性住房金融固有的特点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

4、加强宣传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首先要宣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那些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的情况,并根据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取多种措施严格执法和监督,通过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5、强化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机制

通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作用,以及全国住房公积金信息网监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提高住房公积金信息的透明度,并由全社会来共同监督其使用情况。住房公积金如果管理不善,不单单伤害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对政府的公信力的考验。

6、更好的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增值与保值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金融机构应该给客户主体更多的选择机会,转变一贯的单一的住房公积金强制存款限制,可以增加其他的贷款与储蓄品种,存款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充分体现自愿与公平的原则,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时候,采取开放资金运作,实行项目封闭的做法,参与廉租房与经适房的建设以及其他形式的公益保障性住房建设,从而尽可能的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途径,利用好住房公积金低贷低存的特征,实施浮动与弹性的贷款利率,是住房公积金适用于更多的人群,针对经济与家庭等情况恶化的群体,推出适当的优惠政策,扩大住房公积金社会综合效应的同时,更好的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增值与保值。

参考文献

[1]许付科.持续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中国房地产,2003,5

[2]闰立本,韩彦冬.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研究.中国房地产,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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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清华.建立完善的城镇住房公积金资金筹集渠道.西南科技大学学报,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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