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研讨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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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研讨综述

2024-07-01 17: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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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7日晚上7点至11点,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合作共建的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思·改”系列讲座第一讲“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在线上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刘峥围绕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历史发展、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启示和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成效及突出问题等三个大方面进行讲解,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为系列讲座开启致辞,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研究基地主任熊秋红教授主持本次讲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黄祥青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施鹏鹏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王禄生教授作为与谈人,四川大学法学院龙宗智教授作为点评人围绕讲座主题进行研讨。

▲ 主讲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 刘峥

在讲座伊始,熊秋红教授首先阐明了司法改革研究基地的基本定位是立足中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实践需求,致力于开展司法改革的重点、难点和前沿问题研究,打造司法改革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相结合的高端法治智库。基地系列讲座之所以命名“思·改”,首先是取自司法改革的简称“司改”的谐音,同时化用了《易经》中“君子学以聚之,问以辩之,宽以居之,仁以行之”,强调思以改之,即对于任何改革都要先思而后行,集思广益、审慎为之。

▲ 主持人 熊秋红教授

在致辞环节,时建中副校长强调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价值和基本遵循,以及司法实务部门和高等院校共建研究基地,符合司法制度发展的内在规律和现实需求,同时也对司法改革研究基地的未来工作提出了明确期望。面对司法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我们需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推动司法改革走深、走实,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应当加强司法改革基础理论和前沿领域的研究,紧密结合党中央对司法改革的重大部署,围绕正在开展的重要改革试点,探索运用理论研究成果破解司法改革中的难题,以及从司法改革实践中寻找理论研究课题,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改革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作出法治贡献。最后,正值中国政法大学建校70周年之际,时建中副校长对与会专家长期以来一如既往支持法大工作表示感谢,并衷心祝愿此次讲座取得圆满成功。

▲ 致辞人 时建中副校长

随后,刘峥副主任从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发展历程、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启示和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及问题等三个大的方面作了深入讲解。

首先,对于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历史发展,刘峥副主任认为,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可以追溯至上世纪90年代,在国家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社会经济、思想观念、权利意识均发生了巨大变化,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在现有资源不能同步跟进的前提下,人民法院积极推行审判方式、诉讼程序、法官职业化等方面的改革。随着改革的深入,许多深层次的问题也逐步呈现出来,需要继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之后,从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五改革纲要”到2019年2月发布的“五五改革纲要”,截至目前,人民法院制定规划推进的改革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时间。从改革的历史脉络来看,以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分界点,此前的司法改革主要是法院内部管理上的局部调整,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实践创造了条件、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2014年以后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触及到司法体制中制约司法工作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因而改革的系统性强、涉及面广,困难很多,意义也更为重大。20多年的司法改革,总体目标还是基本保持一致的,那就是“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十八大以后的改革周期(2014年-2018年)。党的十八大报告首先提出司法改革的总体要求,即“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上述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发布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对这一周期的政法领域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有一个重要批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战线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句话既是对司法改革工作的高度评价,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司法改革的艰难和不易。第二个阶段是十九大以后的改革周期(2019年-2023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党的十八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到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表明我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越来越深入、越来越科学。随后,中央下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如《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强政法领域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政法领域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和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等。在此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发了《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审判权责清单、“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统一法律适用等改革文件。

之所以如此强调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提法和一系列具体文件,主要考虑的是:一方面,各级法院在推进改革时要对标对表中央的改革部署要求,做到不打折扣、不作取舍、不做变通;另一方面,理论界在研究和评论司法改革时,我们提倡回归文本、观照现实,依托文本来明唽司法改革的目标,理性认识中国政治架构的根基和核心,亲身探寻改革实践的真实样态,不埋头概念观点、不听闻二手信息、不脱离现实前提。

其次,刘峥副主任结合过去十年的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谈到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五点经验和启示。一是强化顶层设计,鼓励基层创新。注重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推进改革,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最为鲜明的特征。司法体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强,必须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自上而下有序推进,同时,我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不同层级司法机关工作特点也有所不同,不能搞一刀切、齐步走。二是符合中国国情,讲求循序渐进。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同理,推进司法改革的工作必须要考虑中国的国情,充分考虑改革的力度和社会的接受程度。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最大的国情、最本质的特征。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国家权力结构的重新配置和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推进难度大,仅靠司法机关自身力量难以有效协调解决,需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调配支持改革的各方力量。三是遵循司法规律,解决实际问题。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只有坚持从司法规律出发设计改革方案,善于运用司法规律破解改革难题,才能确保改革成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我们要求“坚持符合中国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就是要求从中国实际出发来确定司法规律在中国的实现形式。四是依法推进改革,确保于法有据。司法体制改革的很多问题都涉及到现行法律规定,必须依法有序推进。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刑事速裁、认罪认罚从宽、陪审员制度以及四级法院职能定位等改革都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开展试点的,对经过试点行之有效的措施,积极推动以法律形式固化改革成果,实现法治与改革的良性互动。五是把握系统观念,发挥整体效应。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全面和局部相结合、治本和治标相结合、渐进与突破相衔接,实现了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统一。例如,在推行司法责任制改革时,法院不仅仅只是强调放权,还要强化制约监督和责任、惩戒,通过审判权责清单、完善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工作规则,信息化管理、司法标准化建设等制度构建,加快建设新型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和工作机制,同时完善落实与之相配套的法官员额制、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等制度措施。

最后,对于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及问题,刘峥副主任指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大的方面:

第一,司法人事制度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

法院内部实行人员分类管理,使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得其所。推进改革的目的确实是为了优化制度建设、提升工作质效,但更为重要的是从制度环境和职业发展等诸多方面能够留住并吸收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投入到司法事业中来,从这个意义上讲,“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导向任何时候都不会过时,也不能淡忘或丢弃。

一是法官员额制改革。《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实行员额制管理,就是坚持优中选优,确保将最优秀的法律人才选拔出来,并且配置到一线办案岗位,特别是强调“入额必办案”,否则实行员额制就没有实质意义。第一个方面,严格员额法官遴选的标准和条件,从过去的以考试为主转变为以业绩考核为主。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出台了《人民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办法》,实现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第二个方面,为解决员额分配不平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指导意见》,按照中央关于法官员额在全省范围内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内的要求,实行省级统筹、动态调整。第三个方面,实行法官逐级遴选制度,2016年中组部会同“两高”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中级法院的法官助理初任法官的应当到基层任职,省级以上的法官助理初任法官的一般到基层任职,而中级法院以上的法官要通过逐级遴选的方式产生。

二是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量权,要求法官应当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司法职业操守。这是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的价值基础。《法官法》规定,“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等级分为四等十二级”,与其他公务员的科、处、局职务层次体系有所区分。2022年3月,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规定》明确了法官等级设置、等级升降、考核惩戒等内容,从而基本建成了符合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度。

三是积极推进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改革。目前,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改革还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大多数的法官没有匹配足够数量的法官助理,导致审判过程中的一些辅助性事务无法得到合理分担;二是法官助理具有双重职业发展路径,但均没有形成清晰的培养模式,过去的“师傅带徒弟”的培养模式难以为继,而年轻法律人的发展欲求十分强烈,如何科学构建审判辅助人员的发展模式以及相关配套制度,不仅关系到法官与辅助人员的职责分工,而且还涉及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即“未来的法官从哪里来”。

第二,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基本形成

一是完善审判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系。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初,学界和实务界都普遍认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就是要向法官放权,让法官充分行使审判权。其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要求是权责统一、放权不放任。随着改革的深入,加强审判权制约监督,并不是要走回头路或否定改革成果,而是继续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力求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放权与监督的结合、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在放权方面,充分发挥法官、合议庭在办案工作中的主导性作用,需要明确员额法官办案权限,特别是明确合议制下各位成员平等行权、共同决策、集体担责,也需要排除对办案活动的违法干预(以“三个规定”为典型)。在监督方面,完善案件分配机制,细化审判权责清单制度,构建“四类案件”识别监管机制,完善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和合议庭工作规则,加强信息技术的运用,强化外部制约监督以及提升司法公开透明度。二是健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机制。充分发挥好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依法保障和严肃惩戒双重功能。对于法官违法办案、重大过失导致错案,由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专业审查意见,严格区分办案质量瑕疵责任与违法审判责任,理顺法官惩戒与纪检监察调查、惩戒委员会审查程序与纪检监察审查程序衔接机制。三是健全统一法律适用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类案检索机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但实践运行的效果还不够理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拟通过提炼裁判要旨为司法智能化奠定基础,建立点对点的具体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和全国线上统一法律适用平台,最高人民法院还将推动进一步健全案例指导制度,拓宽案例来源,完善案例研讨论证机制,加强案例资源整合,更好发挥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在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审判权力运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三,我国诉讼制度得到持续优化

一是大力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首先,从过去的立案审查制转变为立案登记制;其次,全国法院实行跨域立案服务全覆盖,全面推广应用在线调解平台;最后,强化诉源治理,主动融入社会矛盾综合治理大格局,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二是推动修改民事诉讼法。经过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试点以后,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了7个条款,修改了26个条文,其中13处修改主要是与民法典相关表述衔接一致,其余涉及内容主要是司法确认、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和在线诉讼等。三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首先,刑事司法的标准是法律明确的,就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理应是各个诉讼环节的标准;其次,“以审判为中心”不能简单理解为“以法院为中心”;再次,此项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稳妥推进。四是不断健全破解“执行难”工作机制。2016年到2019年,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全力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行动。通过解决执行难问题,着力构建中国特色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促进了法治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并在此基础上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迈进。近期,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初次审议《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将对执行体制机制作出全面规划。五是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主要涉及完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改革再审程序以及完善最高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等措施。

对于刘峥副主任的讲座内容,熊秋红教授认为,本次讲座主要是清晰地梳理了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阶段、经验启示、主要内容、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等,有助于全面了解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情况、重点难点以及背后逻辑。尤其是学者对司法改革进行评论和研究时要注重回归文本、深入实践,就司法改革相关重点问题要强化与实务界的对话沟通的建议,对理论界具有很大启发。随后,黄祥青副院长、施鹏鹏教授、王禄生教授作为与谈人分别发表了对此次讲座内容的看法,龙宗智教授作为点评人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深刻评论。

▲ 与谈人 黄祥青副院长

黄祥青副院长与谈认为:第一,作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需要注意三点:一是针对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应当坚持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基本初衷,就是要通过适度控制法官员额,实现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在推进人员分类改革过程中,不少地方出现增加法官员额的呼声,与人员分类改革的初衷实际上是有一定矛盾的,应当考虑在深化改革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法官助理,通过合理分担审判事务性工作来破解这个难题。二是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面临挑战时,应当及时研究改进完善,即吸收其中合理的部分后,再寻求更合适的解决路径,比如,可以区分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选拔上的差异,可以通过将上级法院法官下派到下级法院锻炼后再回归原有岗位,也能有助于上级法院的法官了解基层情况,积累下级法院的审判智慧和经验。三是关于法官的业绩考核,目前精细化的数据考核事实上是以效率为主体导向的,对审判质量是有一定冲击力的,因而,应当将真正提高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的考核方案综合考虑完善。第二,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和法院审判职能的合理配置调整方面,也有三个问题需要讨论:一是在运行机制和职能改革过程当中,专业团队和专业法院的设立都以专业化为指向,但可能带来法官知识的单一、人力资源配置的碎片化以及法官思维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因此,在重视专业化的过程中也要关注专业的流变性,集约利用和合理调配人力资源。二是在强调迅速结案、简化审判流程的过程中,司法解纷的本质特征不能被忽略,即在充分抗辩基础上中立裁判。三是需要细化权力监督制约的关键点,不能过度压缩合议制的适用空间和随意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同时,基于事后监督的局限性,在合议制的情况下,在专业法官会议的应用、审委会功能的强化上,还是要分门别类地强化事中监督,并作为权力监督制约的重要手段。第三,信息技术的应用对审判方式带来改进,但这是以司法活动的数据化作为前提的,可能对证据鉴真、最佳证据规则、证据有效质证等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信息技术的应用过程一定要与诉讼制度的精髓高度结合,全面强化信息化的质量水平,即通过信息化手段再现直接言词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

▲ 与谈人 施鹏鹏教授

施鹏鹏教授与谈认为:一是我国司法改革不是钟摆式的改革,而是在更高层面上寻求一种价值的折中,可以称之为“精准校偏”,即在形成政策时,要不断地通过实践的反馈来校对偏差,以达到比较理想的状态。二是结合自身在最高法和最高检分别挂职的经历,感受比较深的是,对研究司法体制改革既要回归文本,也要从域外视角和实践视角出发。中国司法出现的问题可能是多因多果,而不是简单的一因一果,有可能是顶层设计出现的问题,也有可能是在落实过程中没有准确领会政策的要求。作为一名诉讼法学者,可能对于程序规则和权力配置更为熟悉,但可能忽略司法人事制度,而人事问题可能是世界各国和地区司法体制改革所共同面临的现实难题。三是对于法院队伍建设,一方面要完善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职业发展的正确引导,提高法科学生的未来职业规划能力,另一方面要完善职业晋升机制和提高职业荣耀感,统筹协调发挥人事制度对于法官个人成长的促进作用。四是在权力体制方面,目前学术研究的障碍是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司法贪腐渎职案件,总体来说呈现一定的封闭性,无法作为研究样本,对导致此类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缺乏全方位的检讨和剖析。五是对于法律统一适用的问题,需要通过数字化的方式,将有争议的敏感问题以及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具有指引作用的案例集合为一个数据库,才能有助于在幅员辽阔的中国形成同案同判、类案类判,提升办案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六是关于权力监督制约的问题,裁判文书中判决理由的公开不仅仅涉及法律适用和事实分析,还需要遵循统一的证据分析模板,将判决理由的格式统一化。

▲ 与谈人 王禄生教授

王禄生教授与谈认为:首先,无论是从纵向还是横向上看,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在法院审判权力的运行机制、组织架构、办案制度、人员管理等领域都发生非常明显的变迁。一方面,相较于以往的司法改革而言,本轮司法改革覆盖司法的全领域、全场景和全过程。另一方面,本轮司法改革涉及到体制转型和机制优化的双重内容。其次,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体现了中国特有的三点改革经验,即地方试点主义与政治锦标赛的集合,前沿技术与体制改革的并重以及顶层规划与依法推进相结合。其中第一点经验是我国司法改革一以贯之的经验,而后面两点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所独有的,能够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持续的动力,也在特定领域中为司法改革提供比较优势。最后,中国的司法改革仍然面临着一些约束性条件:一是角色的约束,我们始终在独特性与统一性之间相互博弈,既符合服从大局的要求,又要体现司法机关的特殊性,导致面临着两种角色之间不断转换的张力。二是中国的司法改革始终要面对地方的差异和城乡差距的约束,司法改革在成效上因为区域的差异也呈现出不同的面向。后续的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其实就是要去打破和调试中国司法所面临着的独特约束条件。

▲ 点评人 龙宗智教授

在点评环节,龙宗智教授首先对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及其综合配套改革的政治定位、历史地位、改革目标、成效以及原因进行简要阐述,同时也高度肯定中央的正确领导和整体部署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效推动各项改革举措。其次,龙宗智教授认为,尽管从总体上看司法改革和司法运行在不断地前进,但在某些方面存在改革步履艰难的情形。对此,龙宗智教授总结归纳了司法体制改革存在以下五个比较突出的矛盾:一是司法责任制中放权与监督的矛盾,仍未完全摆脱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恶性循环;二是法官员额制、分类管理和相关配套政策支持不足的矛盾,导致法院现在留不住人才、引不进人才的问题较为突出,这一问题需要引起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并尽快加以解决;三是法官员额的稳定性与内部人员流动及对外融通交流之间的矛盾;四是领导干部办案和目前行政现实的矛盾,动摇了员额制的内在要求,加剧了人案矛盾;五是司法公开和司法舆论冲击的矛盾,体现为目前法律文书上网和庭审公开有所减少;六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中国刑事司法各机构相互配合、统一协调的一体化制度特征以及非审判机构的强势地位之间的矛盾;七是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中也出现多重矛盾,比如案件下沉和基层司法条件能力的矛盾,提级管辖的制度构想和相关条件支持不足的矛盾,包括与平时报告制度的冲突,高等级法院统一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的功能设定、可利用的诉讼手段,即主要依靠再审所造成的功能局限产生的矛盾等等。归结起来,司法改革所遇到的问题反映了我国司法改革具有一种根本性的矛盾,即改革的司法逻辑与行政逻辑之间的矛盾。司法责任制、员额制以及人员分类管理等制度改革都力图遵循司法逻辑、司法规律运行司法,但国家治理的整体主义及其治理方式贯彻的一体化、集中性和服务服从的要求,又显示了行政逻辑的支配作用。因此,当前司法改革的推进都是比较有限的,凡涉及深层的制度、机制、体制意义上的改革实际上均步履艰难。对此,龙宗智教授提出五点建议:一是要不忘改革初心,在司法行政化日益严重的背景下回归司法规律,并在必要的时候继续深化改革;二是协调改革矛盾,要解决在整体主义的治理方式下如何比较符合规律地推进司法建设和司法运行;三是改善自身条件,尤其是要解决好法官助理的家庭生活等问题以及完善逐级遴选制度相应的配套支撑条件;四是避免改革内卷、为改革而改革和作秀式改革,强调推动改革重在实效;五是加强内外交流,对于部分问题,体制内的人找不到合适的解决方案,而外部学者又缺乏关注,相当程度上还是因为内外交流不够。

针对与谈、点评专家提出的意见,刘峥副主任回应认为,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框架已经形成,有的改革举措已经落实并显现成效,还有一部分改革任务仍处于逐步推进的过程中,不少问题也是过程中的问题,但我们要坚定改革信心,相信改革是要坚定不移往前走的,必须用改革的思维和方式来解决改革当中出现的问题。对于司法改革存在行政逻辑和司法逻辑之间的冲突,在现有政治体制的前提下,我们需要正确理性看待中国国情和司法规律的问题,司法逻辑与行政逻辑也不是绝对的划分,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守底线,务求实效,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最后,刘峥副主任还希望通过这个平台能够向法科学生传达乐观积极、科学理性的司法职业愿景,引导、培养法科学生对从事法律职业和司法事业的尊崇感和信任感。

最后,熊秋红教授对此次讲座做三点总结:首先,刘峥副主任讲座中所谈到的顶层设计、基层创新、中国国情、循序渐进、司法规律、依法改革、系统推进等关键词通过话语转换,从理论层面而言,实际上是在讨论司法改革的方法论问题,即处理好几组关系,比如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的关系、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关系、改革发展与维护法治的关系、尊重司法规律与坚持中国特色的关系,一般来说两个方面要结合,而当前的任务就是要寻找到最佳的结合点和最大公约数。其次,关于司法改革的重点,实际上是人的问题、权的问题以及制度的问题。第一,人的问题主要涉及到选人、用人、人案匹配、人员流动晋升以及最为关心的待遇问题。第二,权的问题主要是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审判权下放的背景下,法官、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以及审判团队等权力行使主体如何分配审判权的问题。此外,由于权力下放导致审判权行使分散化,进一步加剧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因而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也要重点考虑如何解决法律适用分歧问题。第三,制度的问题主要涉及到人行使权力需要在一定的制度空间内来发挥作用,那么,如何搭建制度空间和平台?从诉讼阶段来看,需要重点关注审前的多元纠纷化解、审中的庭审实质化以及审后的执行难问题。还有审判权重心下移引发的四级法院职能合理配置问题,以及程序设置上的繁简适度问题。事实上,如果人、权和制度三方面的因素叠加和融合在一起,可能会产生一种化学反应。因而在不同国家,以上三方面的不同元素交织在一起可能就形成不同的司法状态,甚至形成一种司法文化。我们可以注意到,大陆法系的法官和英美法系的法官往往被形象地比喻为蜜蜂法官和蝎子法官,前者是在科层体系下独立办案,而后者更为彰显法官的独立性和鲜明个性。另外,不同国家的司法改革都呈现阶段性发展的特点,比如先解决法官专业化问题,然后再解决职业化的问题,之后再解决独立化的问题,接着解决效能化的问题,目前部分国家和地区更为关注的是司法社会化的问题。在司法改革过程中,不同的国家可能在不同的阶段面临的主要矛盾是有差异的。最后,对于司法改革中的部分难点和面临的挑战,实际上在司法改革的初期学术界已经关注到了,并将其归结为司法改革进程之中充斥着改革与秩序、独立与控制、中央与地方、司法规律与价值偏好以及法官的自主裁判与司法责任等等矛盾,归结而言就是理想与现实的矛盾。龙宗智教授总结了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上述矛盾的具体体现,即改革中的难点问题。正因为司法改革步履艰难,因此,更需要加强内外信息交流、观点交流,使得理论界和实务界形成一股合力,共同推进我国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

转自“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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