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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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2 15: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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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分布(局部)

说明:由于部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位于同一城市,因此在地图上的标示可能会出现叠复。

从上图可知,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长三角、珠三角,以重庆为节点的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分布较多。在一年中新增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也体现出服务于我国战略布局的特点。

2021年下半年(6月-12月),增加了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为台州综合保税区(2021年12月9日)、黄石棋盘洲综合保税区、梧州综合保税区以及重庆永川综合保税区。 2

当前,海南有海南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三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今后将建设成为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关监管特殊区域。

图片说明:上文图片仅可做个人学习与学术研究之用。本研究会会员如需全图,可关注本公号后,以“姓名+工作单位+区域”为邮件名,发送至海关法研究会邮箱[email protected]索图。

二、近似概念解析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制度设计的目的与区域的性质

在《经修订的京都公约》和《欧盟海关法典》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也称为Free Zone,其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各经济体通过为各种货物提供保税和便利通关的待遇来减低企业因货物跨境而产生的成本负担,从而促进自身经济的发展。该制度对批次货物跨境成本负担较为敏感的企业较为有利。因此,尤其有助于中小企业深度融入全球价值链。

按照国际通行规则,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处于海关监管之下,主要是在进出口环节税方面适用特殊措施。在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也属于“海关监管区”的一种。

海关监管区是指《海关法》第一百条所规定的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场所和地点,包括①海关特殊监管区域,②保税监管场所,③海关监管作业场所,④免税商店,以及⑤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和地点。 3 监管执法的对象是有形物,依据的是海关法和海关政策。下文中将本段定义中所列的几种具体形式进行简述。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上海钻石交易所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即使“特殊”仍然是海关监管区的一种类型,虽然在进口环节税和通关便利化方面具有优惠政策,但并不能免予海关监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体细分包括: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保税区和综合保税区。 4 另据特别规定,还包括上海钻石交易所等。 5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5〕66号)进行类型整合,即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 6

截至2022年2月,通过不断整合优化,我国综合保税区数量达到155个,占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数量的比例达92.8%,已成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绝对主力军。 7

还应当注意的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地理范围、政策与法律适用等方面都不能等同于“ 自由贸易试验区”。

此外,上海钻石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办理钻石进出口和钻石交易手续的类似于保税区性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中国大陆唯一的钻石进出口交易平台。 8 据上海海关所属钻石交易所海关统计,2021年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进口的钻石货值333.27亿元人民币。 9

(三)保税监管场所

1.保税仓库的定义及分类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1)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2)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2.保税物流中心

保税物流中心(A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物流中心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保税监管场所。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四)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指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活动,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以下简称《场所设置规范》),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场所。 10 其中包括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其中也包括海关集中作业场地,如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等。 11

海关作业场地指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境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等非货物通关类活动,符合相关设置规范,有一定环境条件或检验、检疫专业要求,因经营主体、属性等因素不具备“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审批条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作业场地。

(五)免税商店

免税商店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由经营单位在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地点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销售场所和存放免税品的监管仓库,向规定的对象销售免税品的企业。具体包括:口岸免税商店、运输工具免税商店、市内免税商店、外交人员免税商店和供船免税商店等。 12 其中,海南省的离岛免税购物政策落地,成效显著 13 。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文章,截至 2021年,海南离岛免税经营主体共5家,离岛免税店共10家,2021年购物金额495亿元。14 同时,商务部等 22部门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十四五”国内贸易发展规划》提出要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规划建设一批中国特色免税店。15

(六)其他近似术语

1.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11条的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是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功能是保税,而海南自贸港实施的是“零关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一般不允许营业性商业活动、人员进出境、社会运行和居民消费,而海南自贸港允许以上活动。 16

2.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指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设置规范,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对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场地。海关指定监管场地包括: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其他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17 海关总署对上述种类的指定监管场地进行实地考核验收,并公布符合设置要求的进境 /口指定监管场地名单。

附:

现将我国海关总署自贸区与特殊区域发展司于2022年1月18日公布的“截至2021年12月底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分布及名单”转帖如下:18

作者简介: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助理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 赖颖

注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第2条。

4《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2号,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第2条。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6号)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2号,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第2条;

上海钻石交易所:钻交所简介,https://www.cnsde.com/about/class.aspx?id=2,访问日期:2022年3月23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第2条。

11.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号(关于修订《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附件1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第2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第30条。

13.《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白皮书(2021)》。

15.《“十四五”国内贸易发展规划》。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11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李金波:《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到“海关监管特殊区域”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下一程》,《中国发展观察》,2021年第8期。

17.《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2021年修订)第2、3条。

上海市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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