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绍坤:我国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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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绍坤:我国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4-07-13 18: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尽管我们强调,在法学教育中,尤其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应理论与实践并重。但是,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实践教学本身所欲达到的目标,并非在于通过四年的本科教育即可使得法科毕业生在毕业后成为“成熟”的法律人。换言之,我们并不能期待本科毕业生在参加工作后即可熟练地处理各类法律问题。因此,法学实践教学应以本科毕业生可在毕业后具备基本的法律分析和法律适用能力为目标。过度提高法学实践教学的目标,既不科学,也不现实。诚如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因此,法学实践教学只是在其所可达到的功能限度内给予学生更多的法律思维训练,但这并不等同于法科毕业生在毕业后可完全熟练地掌握法律适用的全方位技能。其法律技能的进一步提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需要在其工作之后的实践中不断积累和养成的。对于法律精神的充分掌握以及全方位的法律分析能力,是与法律人的阅历不可分割的,这也符合法律所具有的实践性特征。

法学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缺乏体系性

目前,法学理论教学的课程基本上已经形成了系统化的体系,核心课、限选课、任选课都已基本定型。而且一些法学院校还开设诸多特色的课程,如法律+外语、法律+金融、法律+会计等。而就法学实践教学而言,各法律院校虽然进行了多年的改革,但课程设置尚缺乏体系性。目前,就法学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而言,主要有课堂案例讨论、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诊所教育、毕业实习等。由于这类课程大多处于辅助地位,教师普遍对这类课程重视不够,缺乏对这些课程的研究,从而导致这类课程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

我认为,加强法学实践教学,应当强化对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研究,应当根据学生实践技能的形成和发展规律来设置实践教学课程。构建一个由单一到综合再到实战的紧密衔接的实践教学体系,并在教学安排上加以落实,是我们在当下法学实践教学中必须完成的一项基本任务。《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实践教学课程已经提出了明确要求,主要包括:

(1)实践教学环节。在理论教学课程中应设置实践教学环节,强化案例教学,增加理论教学中模拟训练和法律方法训练环节。

(2)实验、实训和专业实习。根据专业教学的实际需要,利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验室、实训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独立设置实验、实训课程,组织专业实习(不得低于10周)。

(3)社会实践,不得低于4周。

(4)毕业论文(设计),可以采取学术论文、案例分析、毕业设计、调研报告等多种体裁形式完成。

各法律院校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设置实践教学环节,并结合本校实际开设特色实践教学课程,探索实践教学的新模式。

法学实践教学的训练方法缺乏科学性

众所周知,法学实践教学的目的在于训练、提升学生的实践技能,而学生实践技能的形成并不是一朝一夕即可实现的目标,它依赖于科学恰当的训练手段。只有采取科学恰当的训练方法,才能达到提高学生相应实践技能的目的。但目前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训练方法尚不成熟,还缺乏科学性。例如,实践教学的案例往往并不是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案例,而是教师为说明某一问题而编制的,案例中所表述的事实往往也是没有异议的,只需要学生对案件的定性作出判断即可,缺乏对学生事实认定、证据质证方面的训练。同时,答案也往往是唯一的,缺乏对学生思辩能力的训练。再如,法律诊所训练,只是教师带领学生参加一些简单案件的处理,主要是为教师做一些辅助性工作,学生没有真正介入到案件处理当中。还有,学生的毕业实习大多是走过场,学生在实习单位往往都是干一些杂活,如装订卷宗等,很难学到真正的实践技能。

我认为,针对实践教学的训练方式,应当注意解决以下问题:其一,按照学生能力的成长规律设置实践教学课程,构建一个由单一到综合再到实战的紧密衔接的实践教学体系。单一型实践教学主要是依托理论课程而开展的实践教学活动,目的是验证理论知识和启发学生能动思考,培养学生对法律原理的理解力;综合型实践教学是以训练学生综合实践能力和操作技巧为教学目标的实践教学环节,一般以独立开设实践课程为宜;实战型实践教学是通过学生亲身参与法律实践以检验和进一步提升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社会沟通表达能力的教学模式。其二,按照学生法律技能形成规律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以达到循序渐进地训练学生相应实践技能的目的,如案件示例法、角色模拟法、仿真实习法、实战演练法等。其三,应当将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作为一个重要目标,要通过法学实践教学,使学生亲身体会到不同的法律职业角色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例如,当学生扮演律师的角色时,就要使学生体会到保守当事人秘密、禁止虚假陈述等有关律师从业的道德规则,这种体验对于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无疑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可喜的是,《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设置了“10+X”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体系,其中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采取“10+X”分类设置模式。其中,“10”指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完成的10门专业必修课,其中就包括了法律职业伦理。其四,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应尽量选取现实案例并在案例分析中充分展现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和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使法科学生可以真切地领悟到法律适用方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并能够熟练地使用这些方法。

法学实践教学的考核机制不健全

在我国传统高等教育中,考核方式一直备受诟病,各学校也都在不断地进行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就法学实践教学而言,其考核方式并没有太大的改变,仍沿袭传统的考核方式,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例如,毕业实习、社会实践等实践环节的考核主要是依靠单位鉴定,但这种鉴定基本都是形式上的,很少有实质内容,而且可靠性也很低;再如,实训课程因缺乏统一的考核标准,考核的内容通常也是笼而统之。正是由于法学实践教学的考核机制不健全,因此,各方参与的热情都不高。一方面,由于实践教学需要教师投入相当大的时间、精力,而现有职称评定、津贴待遇等大多以科研成果为衡量标准,使得教师难以在此方面投入充足精力。另一方面,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很多学生不愿意花费时间和精力参与实践教学,即使参与也往往是应付。

我认为,加强实践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考核方式必须要改革,要健全各种考核机制,使教师、学生的付出得到相应的回报,使学生能够真正提高实践技能。其一,建立学校与实务部门联动的考核机制,不能仅靠实习单位、实践部门的一纸鉴定就给定成绩,要结合学生的工作投入、工作效果、工作报告等多方面业绩算定相关成绩。其二,设置合理的考核因素和方案。如对模拟法庭,应当综合考虑工作投入、合作精神、工作难度、竞赛成绩等因素合理测定成绩。其三,合理算定指导教师的工作量,使教师的投入有所回报,而且在职称评定、津贴待遇等方面占一定的权重。如此,才能充分调动学生及教师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强化实践教学的效果,形成以考核促效果的合理机制。

教师不能为学生提供优质的实践教学服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高校的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博士比、海归比都大幅提高。但不可忽视的是,法学师资队伍中普遍存在一个现象,即法学教师普遍“能力不足”。应当说,学校之所以培养不出优质法律人才,在某种程度上,不是学生出了问题,而是在教师身上;没有优质的教师,是无法培养出优质学生的。教师的能力不足主要体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知识结构有缺陷。例如,从事实体法教学的,对于程序法不熟悉;而从事程序法教学的,对实体法不了解。本来,法律的实体与程序是一体的,所有的实践问题都是包括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但由于教师的知识结构不合理,教学中只能是就程序论程序,就实体论实体,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当然会出问题。二是缺乏实践能力。目前,法律院校的师资大多是法学博士,最起码也是法学硕士,学识虽然很深,但因并没有实践经验,导致实践能力普遍缺乏,从而导致实践教学效果不佳。尽管中央政法委、教育部共同实施了法学师资的“双千计划”,但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派出的教师参与度不高,锻炼机会有限,无法深度参与一线实践;另一方面,派入的实务人员缺乏积极性,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

我认为,针对法学师资能力不足问题,应重点采取以下几项措施:一是继续完善“双千计划”,出台更为具体的措施,在职称、职位、待遇、员额等方面保证各方人员不受影响,使他们都能安心工作,真正发挥相互促进的作用。二是打破现有体制的限制,引进具有实践经验的实务专家充实到法学师资队伍中来。《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已经明确要求,法学专任教师队伍中应当包括一定比例的实务部门的专家,实践性强的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具有实务工作背景或实务经验。如果这一要求能够得到落实,将对法学实践教学的质量提高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三是加强现有法学师资队伍建设,通过不同途径提高教师的实务能力和知识结构,使得为实践教学贡献力量的教师得到应有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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