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积分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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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积分落户政策

2024-07-13 12: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导语】:包括《成都市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和《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即“1+2”户籍制度改革政策体系正式实施。根据规定,在成都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和工作,并办理了成都市居住证的来蓉人员,可以申请积分入户,享有相应的公共服务。

  成都积分落户政策有《成都市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和《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即“1+2”户籍制度改革政策体系正式实施。根据规定,在成都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和工作,并办理了成都市居住证的来蓉人员,可以申请积分入户,享有相应的公共服务。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精神,科学调控人口规模,推动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提高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按照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工作要求,根据“总量控制、人才优先、动态平衡、双轨并行”的原则和市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积分,并根据积分申请办理积分入户或按积分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居住证积分入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年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户籍制度改革对特大城市人口实行总量控制的要求,根据成都市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明确年度人口控制总量,优先满足人才发展战略,并按照条件入户和积分入户双轨并行的原则,研究提出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指标计划。

  市人社局负责配合做好积分管理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年度急需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人口服务管理办)负责组织实施居住证积分管理日常工作,指导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做好申请受理、入户办理等工作。

  市文明办、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市政府政务中心、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积分审核工作及积分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指标计划和年度急需紧缺工种(职业)目录经市政府审定后发布。

  第七条申请人应在居住地申请积分。

  第八条居住证积分指标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稳定居住、教育背景、引导人口合理布局、引导人口梯度转移、急需紧缺工种(职业)指标、个人贡献、鼓励创新创业、年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个人违法犯罪记录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指标。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各项指标积分之和。

  (一)缴纳社会保险指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月缴费的,分别按10分/年累积计算,其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

  (二)合法稳定居住指标。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加10分,连续居住按1分/年累积计算;签订正式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连续居住按1分/年累积计算。

  (三)教育背景指标。申请人不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但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大学专科(含高职)以上学历的,加10分。

  (四)引导人口合理布局指标。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按照就业所在区域计算分值,其中:属于东进区域(试行范围包括天府国际空港新城、简州新城、淮州新城)和南拓区域(试行范围包括天府新区鹿溪智谷科技创新和高技术产业服务功能区、天府新区天府中心总部经济功能区、天府新区天府中心国际会展功能区、天府新区南区产业园、天府新区邛崃产业园)按照20分/年累积计算;北改区域(试行范围包括青白江区先进材料产业园、青白江区国际铁路临港服务业集聚区、新都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彭州市成都航空动力产业园)按照10分/年累积计算;其他区域不加分。

  (五)引导人口梯度转移指标。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及成都高新南区和西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5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10分。

  (六)急需紧缺工种(职业)指标。申请人属于本市年度急需紧缺工种(职业)目录范围内的,加10分。

  (七)个人贡献指标。申请人获得国家、省、市各级党委或政府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包括: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等。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申请人在本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上一年度年纳税额达到1万元的加2分;超过1万元的,按每0.1万元加0.2分累积计算,最高分不超过10分。申请人在本市参与社会服务,在参加志愿者服务、慈善捐赠、无偿献血等方面做出贡献的,每次加2分,最高分不超过10分。

  (八)鼓励创新创业指标。申请人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省或本市市级奖项的,分别加15分、10分、5分。申请人在本市创业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加10分。申请人在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投资或创业的,达到一定条件的,加10分。

  (九)年龄指标。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10分。

  (十)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指标。申请人近3年在个人信用、工商税务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的,每条减10分。

  (十一)个人违法犯罪记录指标。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因刑事犯罪被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每条减50分;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的,每条减20分。

  (十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指标。申请人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减50分。

  第九条积分标准分值为100分。居住证总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具备申请积分入户的资格。

  第十条居住证积分每年申报一次,积分结果每年定期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人可在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受理窗口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积分申请材料

  (一)《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二)申请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聘用)合同,或登记地址在本市的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等);

  (四)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

  (五)合法居住证明材料。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三条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职责分工,将申请材料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积分核定,报市人口服务管理办备案。

  第十五条根据积分情况,持证人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教育、就业、住房、养老、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六条市人口服务管理办根据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入户申请,按照积分高低顺序排位,积分相同的按照参保年限、居住年限等依次进行排位,依据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指标计划确定入户名单并公示。

  第十七条积分入户名单由市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布。申请人应及时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市人口服务管理办负责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居住证积分办理过程中有异议的,可向市人口服务管理办申请复核或投诉。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予纠正。

  第二十条申请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一经查实,取消其当次申请积分资格,且两年内其积分申请不予受理;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70号)和省、市党代会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全国户籍制度改革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改革创新全市人口服务管理方式,按照“总量控制、人才优先、动态平衡、双轨并行”原则,着力构建新型户籍政策体系,不断提高人口服务管理水平,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提供充分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指导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总体要求,强化全市人口发展中长期战略研究,分析把握人口变化趋势,科学设置与特大城市环境资源、产业发展、服务能级相匹配的阶段性人口总量目标,控制人口总体规模。

  (二)坚持人才优先。贯彻落实“不唯地域、不求所有、不拘一格”新人才观,以城市发展总体战略为根本导向,以全市主导产业人才需求为重点目标,为引进战略性领军人才、产业急需紧缺人才、高技能人才、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健全精准化、高效化、便利化的多层次人才服务保障体系,营造引才、聚才、留才良好氛围。

  (三)坚持动态平衡。围绕全市空间布局调整和产业经济地理重塑,加强人口结构、产业结构、区域分布结构宏观调控;在总量可控前提下科学设置全市人口结构性指标,动态调整人才落户和积分入户比例规模,优化人口内部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实现城市、人口、产业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双轨并行。全面建立条件入户和积分入户双轨并行的入户管理政策,建立居住证积分管理体系:条件入户充分体现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为各类人才引育留用降低政策门槛,简化办理程序;积分入户充分体现科学调控、灵活有序原则,为城市长远可持续发展匹配相应人口资源。

  三、主要任务

  (一)创建双轨并行的户籍政策体系

  1.改革现有入户政策,构建双轨政策体系。建立条件入户和积分入户双轨并行的入户政策体系:条件入户按照国家现有相关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相关规定执行;积分入户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我市实际设置指标体系。

  2.改进条件入户政策,落实人才优先战略。放宽人才引进落户范围,进一步降低人才落户门槛,简化人才引进落户流程;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的通知》(成委办〔2017〕23号),不断吸引聚集各类人才来蓉创新创业,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强市,打造国际一流的人才汇聚之地、事业发展之地、价值实现之地,让“蓉漂”成为时代风尚。

  3.建立积分入户政策,合理优化人口结构。以居住证为载体,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居住证积分管理体系,按照“东进、南拓、西控、北改、中优”空间布局,实行区域差异化积分,适时动态调整,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区域综合承载能力对入户指标实行年度计划调控,合理调控积分入户规模。

  (二)合理控制人口规模

  1.建立入户指标调控机制。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入户人数进行中长期和年度计划调控,坚持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实施梯度化、差异化的落户政策。

  2.促进人口合理分布。根据城市不同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的需要,采用政策引导入户,动态平衡人才入户和积分入户的结构与规模,推动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布局。

  3.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人口落户郊区新城。积分入户政策向郊区新城倾斜。

  (三)创新人口服务和管理

  1.全面建立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按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计划生育服务、证照办理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职业教育、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2.健全实有人口登记制度。依法加强来蓉人员居住登记,完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登记工作。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公开制度,本市户籍人口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平等享受公共服务,人户分离人员在实际居住地进行居住登记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就地享受相应公共服务。

  3.完善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公民信息数据采集、系统支撑、政策与标准规范、信息安全保障、公民信息运用和服务“五大体系”,扩容归集单位和归集数据项,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录入、维护、利用工作,形成统一、动态、共享的全口径人口数据信息。

  4.加强户籍规范管理。进一步优化落户申请、注销的审核办理流程,建立统一的落户管理信息平台,形成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规范。

  (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1.完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政策。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梯度转移,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郊区新城。

  2.充分保障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财产权利。对在城镇进行户口登记的本市农业转移人口,继续享受政府有关惠农政策。在土地综合整治、产权流转和征地过程中切实保障进城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财产权利。

  3.保障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健全财力保障机制,合理确定市、区(市)县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社会救助方面的权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负责同志为召集人,市政府分工副秘书长为副召集人,市级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统筹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指导各区(市)县、市级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二)强化工作统筹。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社会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积极作用,赋予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人口管理职能,形成齐抓共管、共同做好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新局面。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职责,简化办理手续,推进服务下沉,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三)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大意义,准确解读中央、省、市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精神,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23号)要求,成都市实施条件入户和积分入户双轨并行的户籍迁入政策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申请入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以下国家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调动、安置、招录人员

  1.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

  2.中央、本省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到本市工作的。

  3.本省、市老干部管理局批准安置的离休干部。

  4.因参加工作或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出,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离退休人员。

  5.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的学生。

  6.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7.在本市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大专毕业生。

  (二)军队安置、家属随军人员

  1.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未参加工作的子女。

  2.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退役士兵。

  3.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随军家属。

  4.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

  (三)投靠、收养人员

  1.与本市人员结婚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3年的。

  2.未成年人投靠父亲或母亲的。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需投靠成年子女的。

  4.被本市户籍人员收养的未成年人,且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的。

  5.父母因工作调动到青、藏等高原地区,未成年子女因不适应高原气候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回父母原户籍地由本市直系亲属抚养的。

  通过投靠、收养申请入户的,投靠人、被投靠人、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直系亲属,其中一方应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四)国(境)外来蓉定居人员

  1.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回国恢复户口的原本市户籍人员。

  2.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华侨。

  3.取得《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的港、澳地区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的台湾地区居民。

  4.取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

  (五)按照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确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六)博士后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七)原户籍在本市的刑满释放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

  第四条 符合以下我市人才引进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

  (二)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

  (三)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两年及以上的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人社部门认定的。

  (四)取得“蓉城人才绿卡”的人员,按规定申请入户。

  第五条 按《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拥有的合法产权住房、租赁的国有直管公房、职工居住的本单位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有户籍迁入登记管理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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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积分落户政策解读 积分三大组成部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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