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2005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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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2005 年修正 )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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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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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2005.01.14 •
【字
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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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1991.12.18 •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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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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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 1991 年 12 月 18 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9 年 3 月 26 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规划 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5 年 1 月 14 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 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 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 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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