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合摔倒谁负责?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责任划分有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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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合摔倒谁负责?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责任划分有讲究

2024-06-17 16: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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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江楠季雨)施工人员景区乘坐缆车受伤,能否向景区索赔?学员驾考时突发疾病,驾校是否有安全保障义务?究竟是由受伤者自己来承担,还是让公共场所的管理方来负责,很多消费者的维权难点。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1年1月1日后,民法典对在公共场所受伤的案件,对此类纠纷有了更细致的责任划分。

【案例】

1、经营方赔付:儿童在商场电梯上跌落,商场赔付20%

11岁的壮壮(化名)和妈妈去百货商场购物,从电梯上跌落。经医院鉴定,壮壮是九级残疾。壮壮母亲将商场管理方告上法庭,索赔24.3万余元。南京鼓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商场管理的电扶梯扶手带与挡板间距小,有一定的过错。但壮壮妈妈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对该事件的发生有大部分过错。结合实际情况,认为商场宜承担20%的责任,向壮壮母亲赔偿4.8万元。

2、争议案件:调解一年一年,仍没有达成和解

2019年,刘某(化名)带着儿子凯凯(化名)去江宁区某美术培训机构上课。课间,凯凯在卫生间洗手时摔倒,导致面部凹陷。刘某要求赔偿各种误工损失和医疗费,但培训机构拒绝赔付。直到2020年10月,刘某仍在向南京市消费者协会进行维权。也就是说,经过一年多的调解,双方仍未达成和解。

【分析】

南京市消保委:

责任方不明确时,建议走司法程序

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曹炜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和环境必须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的措施,使消费者能在安全的环境中进行消费或接受服务。例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曹炜也表示,在实际调解纠纷时,他们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比如,大型商场保洁时,若消费者在未干的地面上摔倒并受伤,商场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不过,若商场已经在未干的地面上摆放警示牌,那么消费者也将负有一部分责任。”曹炜也指出,不对于责任方不明确的纠纷,建议纠纷双方走司法程序。

律师:

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即是“保障”也有“边界”

今年1月1日后,民法典对在公共场所受伤的案件,各方责任有了更细致的划分。民法典中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衡晓春分析,民法典既扩充细化了安全保障义务场所范围,又将责任主体调整为“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另新增“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更进一步明确了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衡晓春认为,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给老百姓的一道“护身符”。安全保障义务是为了解决风险致害类侵权责任构造而做的制度设计,该种义务并非绝对的阻止风险实现的义务,而仅是合理防范避免风险实现的义务。衡晓春称,但并不是所有在公共场所受到的伤害都会得到相应赔偿。如果是因自身判断错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应自行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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