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修订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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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修订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

2024-03-21 00: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社会消防组织,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外的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组织,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村志愿消防队等。

  《办法》对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的职责任务、人员管理等做出规定↓↓

  ═ 组织建设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和消防规划,组织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统筹推进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鼓励和支持微型消防站、村志愿消防队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乡镇建成区内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备单位或者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

属于全国重点镇、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省级中心镇;

乡镇建成区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1万人以上。

  政府专职消防队站点布局、建设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审核。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包括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流企业、占地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生产企业、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综合体和专业市场等;

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应当根据需要,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社区微型消防站可以依托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和管理。

  未达到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标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小微园区根据需要,建立单位微型消防站。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建立单位微型消防站。

  中国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和常住人口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根据需要,建立村志愿消防队。

  微型消防站和村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并及时更新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

  ═ 职责任务 ═

  政府专职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

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动指挥,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开展常态化业务训练,熟悉辖区内的道路、消防水源、单位等基本情况,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协助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工作;

开展消防安全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对微型消防站、村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单位专职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

熟悉单位内消防水源、重大危险源和固定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承担本单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开展业务训练和消防演练;

开展本单位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安全和法治宣传教育培训;

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动指挥,开展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扑救工作;

支援邻近单位火灾扑救工作。

  微型消防站和村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组建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要求,做好防火巡查检查、扑救初起火灾、开展业务训练和消防安全宣传等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微型消防站和村志愿消防队应当支援邻近单位火灾扑救工作。

  专职消防队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业务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专职消防队应当严格执行24小时执勤制度,落实执勤人员,完成执勤任务。

  ═ 人员管理 ═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制度。具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的任免,应当报告所在地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

  单位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由组建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消防工作需要,确定人员总量,并组织招聘与录用。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执勤。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组织培训工作的业务指导,鼓励专职消防队员、微型消防站工作人员取得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职消防队员等开展相关职业技能竞赛,对成绩优秀的参赛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 保障措施 ═

  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工时考勤、休息休假等办法。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专职消防队员可以实行不定时或者综合计时工作制度。

  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相适应。专职消防队组建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逐步改善和提高专职消防队员的待遇。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年人均工资标准应当逐步达到不低于当地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过渡期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

  鼓励给予单位专职消防队员本单位生产一线职工和高危行业的福利待遇。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交通出行、看病就医、参观游览、子女入学、积分落户等方面享受优待,优待标准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有关标准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再就业提供必要的服务,优先推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再就业:

连续工作满12年、不符合退休条件;

因工作表现突出被记功、表彰;

具有消防行业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社会消防组织人员因工受伤、致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障;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设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工致残、死亡和被评为烈士的社会消防组织人员及其家属给予经济补助。

  微型消防站、村志愿消防队组建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工作实际设立交通、误餐、误工等相关补贴,并为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消防组织及其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褒扬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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