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格式及要求(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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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格式及要求(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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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办经责发[2006]79号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了统一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文书格式,现将经济责任审计司制定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格式及要求(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报告》格式及要求

    

  本文中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署在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后,报送(送达)给中央组织部等相关部门、中央领导和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人员的审计报告,不是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的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一、审计报告的格式

    审计报告主要由封面、正文、报告出具时间及出具机关、附件四部分组成,格式如下:

    (一)审计报告的封面。审计报告的封面应包含下列内容:

    1.审计机关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为红色方正小标宋简体初号字)”。

    2。审计文书名称:“审计报告(为红色方正小标宋简体一号字)”。

    3。审计文书编号:“审x报[x x x]x号(按公文发文字号编制规则编号,为黑色楷体三号字)”。

    4.被审计单位名称:“被审计单位(为黑色宋体三号字加粗):x x x公司(为黑色楷体三号字)”。

    5。被审计领导人员职务、姓名:“被审计领导人员(为黑色宋体三号字加粗):x x x公司(原)法定代表人x x x同志(为黑色楷体三号字)”。

    6.审计项目名称:“审计项目(为黑色宋体三号字加 粗):x x x公司(原)法定代表人x x x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为黑色楷体三号字)”。

    (二)审计报告正文(为黑色仿宋体三号字)。审计报告正文一般由引言、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处理方式及建议五个部分组成。如在审计中发现关系被审计单位的重大利益或长远发展,或有关规定、政策不明确,或需要相关部门加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可以单独以“其他问题”的形式列示一部分在“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后反映。

    1.引言。引言部分应当简明扼要,该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审计的依据,包括审计的法律依据和委托依据;

    (2)审计实施机关;

    (3)审计时间;

    (4)被审计对象、审计期间、总括的审计内容及审计延伸和追溯情况;

  (5)被审计单位的承诺情况;

  (6)审计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

  2.基本情况。基本情况部分应当详略得当,该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被审计单位的性质、被审计单位的机构沿革、管理体制、经营范围、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被审计领导人员的职务、任职期间、工作分工等基本情况。

    (2)被审计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所属单位情况、人员(职工)数量、基本经营状况、总体财务状况(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产负债率、所有者权益数额、少数股东权益数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

    (3)审计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4)主要的审计方式、方法及有关情况。

  (5)审计涉及的被审计单位的报表资产总额数量及其所占被审计单位总资产数量的比重。

    3.审计评价。审计评价部分应当依据充分,该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总体评价及其依据;

    (2)对审计重点内容的分项汇总审计结果及针对重点审计内容分项进行的专门审计评价,包括任期内与任期外的数 额与事项、总公司与所属单位的数额与事项;

    (3)在本次审计范围内是否发现被审计领导人员有个人经济问题。

    4.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应当突出重点。该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报告“基本情况”部分中所列举的审计重点内容顺序列举的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包括对事实描述和定性。

   (2)对所列举问题被审计领导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即划分被审计领导人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还是领导责任),可简要说明原因。

  5.审计处理方式及审计建议。审计处理方式及审计建议部分应当明确具体,该部分内容应包括:

    (1)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的处理方式,包括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予以处理处罚、限期整改、移送处理、上报有关情况、提交专题报告等;

    (2)必要的审计建议,该建议可以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也可以针对审计报告报送(送达)部门提出。

    (三)审计报告出具时间及出具机关。审计报告的出具时间为署领导签发审计报告的时间,并加盖审计署公章。

  (四)审计报告附件(为黑色仿宋体三号字)。审计报告的附件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正文后(下空一行),审计报告出具时间和审计署公章前标明。附件的具体内容按照标明的顺序附于审计报告后。根据不同的报送(送达)主体;审计报告附件部分有所不同,一般包括:

  1.以附表的形式列示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及所属单位问题的具体情况,即审计报告中所列举的被审计单位及所属单位审计发现问题的汇总数额的明细情况,包括事实、定性、违反的有关规定等具体内容。

  2.给中央组织部、中央领导的审计报告应当附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人员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二、审计报告的要求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内容的总体要求是详略得当、重点突出,要反映主要情况和突出问题,不要面面俱到,审计报告篇幅要适当,不宜过长。

  (一)关于审计报告评价部分的要求。

    审计报告的评价部分主要包括总体业绩评价、对审计重点事项的专门评价和在审计范围内是否发现被审计领导人员有个人经济问题三部分:

    1.总体业绩评价部分是对被审计单位总体状况和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所取得的成效的总体评价,包括被审计单位的总体财务状况、总体发展状况和被审计领导人员任期内的主要经营业绩、管理业绩等。应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目标选取有代表性的经营成果指标、财务状况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其执行情况,结合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和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发展现状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对被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出总体评价。上述总体业绩评价注意写明审计人员的审计方法或得出评价结论的主要依据,注意所述被审计单位的总体状况与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行为应有所关联,还应注意对被审计领导人员业绩的评价要适度,避免与报告中“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部分相矛盾。

    2.专门评价部分是对审计重点事项所进行的专门评价。对审计重点事项应分项进行专门评价,分项列举的顺序应当依据报告“基本情况”部分中所列举的审计重点内容的顺序进行。评价应有审计涉及事实的总体数量、经审计事实的数量以及经审计事实的数量占总体数量的百分比,同时应区分任期内与任期外、总公司与所属单位的事实及数量,要有对总体情况的评价。一般采取先列举事实,再进行评价的形式,具体要求如下:

    (1)列示会计信息方面的总体审计结果(包括本次审计涉及单位报表资产总额、占总资产数额的比重、审计发现的问题的性质及总数额、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失真率,并区分任期内与任期外、总公司与所属单位的问题金额),对会计信息真实程度的评价。

  (2)列示资产质量方面的总体审计结果(包括审计查出的不良资产总金额及比率,并区分任期内与任期外、总公司与所属单位的不良资产数量),对资产质量状况作出评价。

  (3)列示重大决策方面的总体审计结果(审计抽查的范围、抽查的全部项目数及涉及的金额、有问题的项目数及涉及的金额、造成损失的金额,并明确上述问题是否属于在被审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进行的重大决策,对总公司的重大决策和所属单位对总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要分别加以列举,其他决策不在本部门列举。如属于由总公司的重大决策对所属单位造成影响的,应将有关结果统一汇入总公司重大决策部分),并作出评价。

  (4)列示主辅分离方面的总体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主辅分离的具体措施、主辅分离前后多经企业在数量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变化及审计发现的问题金额,并区分总公司与所属单位、任期内与任期外的不同情况),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作出评价。

  (5)列示遵守财经法规、制度情况的总体审计结果(应剔除前述四项中已包含的内容,避免重复计算,并区分总公司与所属单位、任期内与任期外的不同情况),并根据财经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被审计单位的管理状况作出评价。

  (6)对于审计发现的无法列入上述五个方面的问题,可增加一部分作为其他问题进行列示,并作简要评价。

  3.如果在审计范围内未发现被审计领导人员的个人经济问题,应写明“在本次审计范围内,未发现被审计领导人员有个人经济问题”。如果在审计范围内发现了被审计领导人员的个人经济问题,该问题如果已经查实要写明事实;如果仅移送了有关线索需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实的,则不在该部分发表意见,涉及问题重大的可在“审计处理方式及建议”部分写明。

  (二)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部分的要求。

  1.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部分应列举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而不必将审计发现的所有问题一一列举,应注意所列举的问题要与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行为有所关联。

  2.列举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应按照“基本情况”部分所列举的审计重点内容的排列顺序分类列示。在同一类问题中总公司的问题在前,所属单位的问题在后。如属于由总公司的决策行为造成的所属单位的问题,则应从决策的角度统一列入总公司发现的问题部分。

  3.列举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应写明事实发生或存在的时间或期间,如发生在任期外应予注明。

  (三)关于审计报告的其他要求。

  1.审计报告中单位(包括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单位)的称谓一律采用第三人称形式,一般使用被审计单位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在审计报告中第一次提及有关单位对,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其后如需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在第一次使用全称后标注“(以下简称x x x)”;在不会引起歧义的情况下,其后也可使用“该公司”或“该单位”。

  2.审计报告中的数值(包括百分数)除整数值外,小数点后一律保留两位数字,数值之间存在勾稽关系的,应保持勾稽关系正确。金额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确定,一般以“元”为单位,数额较大的可以使用“万元”或“亿元”。

  3.审计报告用语应力求简明确切、通俗规范,避免使用模棱两可和易产生歧义的语言。(来源临沂审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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