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解新规:这些财物是否属于彩礼?该不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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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解新规:这些财物是否属于彩礼?该不该返还?

2024-07-12 07: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编者按

司法实践中,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关于哪些财物属于彩礼、彩礼该不该返还的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予以规范。本文结合新规相关规定,对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加以解读分析,以期提供参考借鉴。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不应认定为彩礼——树某诉杨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1.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不应认定为彩礼。这些礼物一般是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普通恋人之间通常也有互赠礼物的行为,不能将其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等同。

2.一方为表达爱意而非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交付给另一方的财物应视为赠与。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接受人已自愿接受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则赠与行为完成,赠与方在受赠方接受赠与财产后,无权撤销赠与,受赠人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基本案情

原告树某与被告杨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树某于2018年5月1日给付杨某见面礼金26600元,于2020年6月19日给付彩礼款150000元。双方于2023年年初分手。经法院调解,双方已对上述见面礼金和彩礼返还达成协议。此外,树某自2018年5月起至2023年2月期间通过微信向杨某转账包含5200元、1314元等数额的钱款,共计34174元,杨某亦向树某有过数次转账。现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返还向其转账的34174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树某与被告杨某恋爱期间,树某向杨某微信转账共计34174元,树某未提供证据证实转账存在其他性质,应视为其为表达爱意,自愿赠与杨某特殊意义数字的钱款及其他赠与钱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树某以微信转账形式将自己的部分钱款赠与杨某,杨某已自愿接受和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树某与杨某之间财产赠与关系成立并履行完毕,树某在杨某接受赠与财产后,无权撤销赠与。树某在庭审中主张其对于被告的赠与为附条件的赠与,解除条件成就时(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者共同生活时)杨某应当返还赠与款项,杨某对树某的上述主张不认可,且树某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赠与是以缔结婚姻或者共同生活为解除条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杨某向其索取钱财,且杨某亦存在向树某数次转账的行为。综上所述,树某要求杨某返还其赠与的34174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案号:(2023)冀1126民初1574号

新规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二、一方为表达或增进感情而进行的日常性消费支出不属于彩礼——曹某诉薛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

1.彩礼是男女双方按风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由一方交付另一方的财物。除了一次性给付的大额现金本身属于彩礼外,按本地风俗习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财物也属于彩礼范畴。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一方为表达或增进感情而进行的日常性消费支出不属于彩礼。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原告曹某与被告薛某甲经朋友介绍相识,当月11日按农村习俗定亲。定亲当天,曹某家人经媒人给付薛某甲彩礼现金60000元及价值2250元的戒指一枚,曹某家亲属又给付薛某12000元,衣服、鞋、四件礼(鸡、鱼、肉、酒)等,办理四桌酒席。逢年过节,曹某以酒水、肉、鸡、鱼、香烟等给薛某甲父母送礼。2019年2月14日,按照当地风俗下聘礼日,曹某家人给付薛某甲的父亲薛某乙彩礼现金60000元、三金计款15165元、门帘子钱2000元、衣服、皮箱物品、三箱口子窖酒,并办理四桌酒席。后曹某与薛某甲因婚约发生争议,经多次协商未果,曹某将薛某甲、薛某乙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曹某与被告薛某甲按农村风俗所立婚约未成就,薛某依婚约所接受的彩礼,依法应予返还,被告薛某甲、薛某乙接受原告曹某彩礼款12万元及定亲时戒指一枚(价值2250元)、送日子下聘礼时三金及门帘子钱2000元,应当返还给曹某。薛某甲及其父母在定亲、送日子下聘礼时接受曹某给的衣服、鞋、四件礼(鸡、鱼、肉、酒),曹某办理酒席、逢年过节送礼给薛某乙酒水等及曹某家亲属给付薛某12000元,为一方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性消费,所涉礼品数额不大,不予退还。

案号:(2019)皖1204民初2054号

新规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三、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的确定——杨某甲诉王某甲、王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甲系王某乙与赵某之女。2021年,杨某甲与王某甲经人介绍相识。2022年1月24日,双方在杨某甲家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间,杨某甲为与王某甲缔结婚姻关系共向王某甲一方支付彩礼198000元,并为王某甲购买钻石金戒指一枚、玉手镯一支、金项链一条。后,王某甲之父王某乙向杨某甲返还彩礼12000元。举行婚礼时王某甲陪嫁全自动洗衣机等物品。2022年3月至12月,王某甲外出打工。2022年3月31日、4月29日、5月9日、5月17日、7月4日,王某甲先后五次向杨某甲转账共计10万元。因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王某甲自2023年5月回父母家生活至今,后双方因婚约财产纠纷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原则上应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因此在此类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由于被告王某乙、赵某系被告王某甲之父母,为彩礼共同接收人,原告诉请三被告共同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案号:(2023)云2924民初1642号

新规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四、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比例的确定——杨某甲诉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基本案情

邱某与蔡某系母子关系,杨某甲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杨某乙系二人之女。蔡某与杨某乙于2016年2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2016年12月31日生育女儿蔡某某,2018年7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8月23日经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就女儿蔡某某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约定女儿蔡某某由杨某乙直接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蔡某对蔡某某享有探视的权利,探视的时间及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蔡某、邱某按照当地习俗,在媒人的参与和见证下,分数次给杨某甲、李某、杨某乙彩礼共计223000元。后,原被告双方因婚约财产纠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蔡某为普通的农民家庭,而蔡某为与杨某乙缔结婚姻给付的彩礼数额较高、花费亦较大,故给付彩礼的行为会造成蔡某家庭生活困难。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杨某乙等应向蔡某等返还彩礼。本案彩礼认定为223000元。结合蔡某与杨某乙举办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及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对二人调解离婚的时间,蔡某与杨某乙共同生活时间为六年半,但根据二人离婚案件中询问笔录的记载内容可以认定双方自2018年年底开始分居。因此,结合双方开始共同生活的时间2016年2月25日及分居的时间2018年年底,双方实际共同生活不足三年。综合考虑蔡某与杨某乙已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三年、二人育有一女、蔡某给付杨某乙彩礼数额较高的情况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认定由杨某甲、李某、杨某乙向邱某、蔡某返还彩礼7万元(返还比例约为31%)

案号:(2023)甘05民终328号

新规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END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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