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体育等培训,到底要不要审批?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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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体育等培训,到底要不要审批?谁审批?

2024-06-16 06: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3、说是依法治国的大忌也不为过。

应该是什么?

以上这些表现,归结起来都在一个实质: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范围不清晰!全国各地,以区县为单位,部门意见不统一、履行职责战战兢兢,办学者则惶惶然、而消费者懵懵然。

那么审批的范围应该是什么?

(一)观点

1、就目前的规定,无论是面向未成年人还是面向成年人的,只要是“文化教育”培训,就都需要教育部门审批(对应的是人社部门审批职业技能培训)。

2、文化教育培训既包括中小学校内文化学科对应的校外培训,也包括经济学知识、法律学知识等其他文化知识培训。

3、艺术、体育等培训,明显不属于文化知识培训,因此自然不属于教育部门的审批范围。但是否属于其他部门的审批范围,有待梳理和明确,就目前所知高危险性的体育培训就需要体育部门审批。

4、随着进一步推进“放管服”,可以探索缩小审批范围甚至取消审批,专注于事中事后监管。

(二)对相关法律文件的认识

1、《民办教育促进法》

办学许可证的规定来源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具体的表述是“(举办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请特别留意“文化教育”这四个字,按一般的理解都是不包括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的。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作为规范性文件,国办发〔2018〕80号文只是强调了对文化学科知识培训机构要严格规范,并“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根本没提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等。难道这就把所有的只要是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全都算作“文化教育”培训?那么面向成年人的培训又咋办?

小朋友在健身房里跳拉丁舞也要到教育部门来领取办学许可证?从文件的层级上看,国办发〔2018〕80号文是规范性文件,不具有解释法律的效力,不可将其当作对《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文化教育”范围的解释。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国家宏观管理中队经济活动的分类,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一定程度上代表着社会普遍认可的分类标准。其中P83对整个教育领域进行分类,其中职业技能等培训强调了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不限于教育部门),而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等未就此作出规定。

原因是什么?

说到这里,读者们想来也发现了:能明确的是文化知识培训是应当由教育部门审批的,艺术、体育等培训是否要审批、由谁审批依然不清不楚。究其原因,个人以为主要在于:

现有法律法规不清晰、不全面

最直接的原因是法律法规不清晰、不全面,没有对各类培训分别进行清晰的规定。这是成文法国家普遍面临的困境——社会发展快,修改法律没法那么快,往往得在问题暴露后才能真正推进修法。

至今未见正式的讨论与研究

培训市场上述掰扯不清楚的问题,前几年其实已经暴露了。但是始终得不到足够的重视,没有纳入正式的讨论和研究中,制度上的健全就显得遥遥无期了。这背后的原因,是社会各界都没看到,还是视而不见?把含糊不清的一堆扔给基层部门去执行,最是可怕!

应该做些什么?

如上所述,因为各种原因,造成了政府部门、办学者和消费者共同的困扰。那么我们应该做些什么?目前看重点在于政府部门和立法部门。

1、从政府部门的角度,可以基于已有法律法规明确执行口径,较为快速。

2. 从立法部门的角度,可以修改已有法律法规或者新立法,时间较长。

3. 或者二者并行,先由执行口径对部分机构进行明晰,再由立法构建全面的管理体系。不管哪种,至少都是推进,而不是永远含糊一团。

在此提些个人的建议:

先行梳理

由某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基于现有的法律法规,梳理各类机构的适用规定,明确设立方式与业务主管部门。其中,未明确列入审批范围的机构类型,均按照直接登记的方式设立。

梳理管理需求

基于上一步骤的梳理,由某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或者由各个业务部门分别开展,梳理各类培训存在的重点问题,明确管理需求,推进后续的制度建设工作。

推进放管服

在后续的制度建设中,建议深入推进放管服工作,逐步缩小审批范围、不增加新的审批。但与此同时,花大力气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预收资金安全、意外伤害(包括故意伤害、运动伤害)等,是目前各类培训中关注度比较高的点。而这些问题的出现都是培训过程中的事情,不是审批能够实现有效管理的。

因此,应当也只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来实现有效管理,真正照顾到社会公共利益。但是,近几年国家强调的事中事后监管却未见得到真正的加强,“手段有限”成为经常听到的声音。就好像“国办发〔2018〕80号”规定了培训机构每次收费不能超过3个月,而收费的事情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但市场监管部门对超期收费的机构却没有处罚的依据。

因此,信用机制、政府奖惩机制、行业自律机制、社会专业机构评价机制等社会多元治理机制,急需要推进建立和完善。

总之一句话:

有效的管理才是真正对社会、对国家负责的管理,停留在把责任推来推去中是极不负责的行为,不如大家都承认现有制度的不健全,然后一起坐下来研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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