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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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

2023-12-30 17: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较大变化的强条

强条1

新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3.2.8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旧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3.2.8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解读:“两个电源供电”修改为“双重电源供电”,一级负荷的供电要求定义更加精准,并与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中的术语保持一致。

强条2

新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7.2.4 供避难场所使用的用电设备,应从变电所采用放射式专用线路供电。

解读:新增要求,避难场所配电均需从变电所直接放射式专用线路供电,从线路上保证了避难场所配电的安全可靠性。

强条3

新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13.7.6 消防水泵、防烟风机和排烟风机不得采用变频调速器控制。

旧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3.9.6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消防设备的控制回路不得采用变频调速器作为控制装置。

解读:新规范将“消防水泵、防烟风机和排烟风机不得采用变频调速器控制。”升级为强制性条文。且关于禁止使用变频调速器,仅限于对消防水泵、防烟风机和排烟风机,没有扩大到所有消防设备的控制回路,消防电梯是否可以采用变频,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强条4

新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4.10.1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以及电压为35kV,20 kV或10 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旧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4.9.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解读:新旧规范要求有区别,新规范降低了对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的耐火等级要求,并强调了常用的中高压等级(35kV/20kV/10kV)的配电及电容器室的耐火二级要求。对上述装置和房间的耐火等级统一要求不低于二级。

强条5

新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7.6.3 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损失更大的线路,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

旧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7.6.4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该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

解读:新旧规范有区别,新规范严格要求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旧规范可以设置过负荷保护但只作用于信号不切断电路。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我们理解为消防负荷和非常重要的非消防负荷,关于这些的配电保护,按新规范要求,从变电所出线到用电末端均不采用过负荷保护。

强条6

新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8.1.6 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封闭吊顶内明敷的配电线路,应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布线。

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

10.1.10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10.2.3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解读:新民规中要求所有明敷在可燃物闷顶和封闭吊顶内的配电线路,均采用金属导管或槽盒,且升级为强制性条文,防火规范中也有相关要求,只是仅强调了消防配电线路的要求为强制性条文。

强条7

新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12.4.14 下列部分严禁接地;

1 采用设置非导电场所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

2 采用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

3 采用电气分隔保护方式的单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

4 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里面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旧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2.3.4下列部分严禁保护接地:

1 采用设置绝缘场所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2 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3 采用电气隔离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4 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里面的可导电部分。

解读:新民规从电气设备出发,更强调其外露可导电部分在上述环境中严禁接地,旧民规除了对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有严禁接地要求,同时也对外界可导电部分(如金属水管等)有此要求。

强条8

新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13.5.6 疏散照明应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不得利用切断消防电源的方式直接强启疏散照明灯。

旧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3.4.8 疏散照明宜在消防室或值班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

解读:新规范要求是疏散照明应在消防控制室内集中手动、自带控制,旧规范是“宜”;且新规范要求不能利用切断电源的方式直接强启疏散照明灯。这条对于没有消控室的项目,小编认为可以不执行。

二、局部调整的强条

强条9

新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3.2.1 用电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

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特别重要场所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定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3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用电负荷应定为三级负荷。

旧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3.2.1用电负荷应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及三级负荷。各级负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

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

3)中断供电将破坏有重大影响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例如:重要通信枢纽、重要交通枢纽、重要的经济信息中心、特级或甲级体育建筑、国宾馆、承担重大国事活动的会堂、经常用于重要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的重要用电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3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用电负荷应为三级负荷。

解读:“公共场所”前面新增了定语“人员密集”。关于负荷分级的场所描述更简洁,从文字表述上,关于等级的划分更趋严格。如将一级负荷中造成人身伤亡改为人身伤害,将破坏重要单位正常工作改为影响重要单位正常工作等。

强条10

新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4.3.5 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变压器、气体绝缘变压器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变压器。

旧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4.3.5 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解读:新规范去掉了“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的内容。

强条11

新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12.4.10 采用TN-C-S系统时,当PEN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或相互接触,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

旧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2.2.3 采用TN-C-S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

解读:新规范新增了PEN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互相接触的要求。

强条12

新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14.4.3 疏散通道上设置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必须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火灾或紧急疏散状态下,出入口控制装置应处于开启状态。

旧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4.4.1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根据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在建筑物、建筑群出入口、通道门、重要房间门等处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置在安全疏散口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紧急情况下应自动释放出入口控制系统,安全疏散门在出入口控制系统释放后应能随时开启;

解读:新旧规范要求基本一致,新规范更强调了疏散通道,旧规范仅要求安全疏散口。

强条13

新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12.5.8 铝导体不应作为埋设于土壤中的接地极和接地连接导体(线)。

旧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2.5.2 在地下禁止采用裸铝导体作接地极或接地导体。

解读:对于铝导体做接地极或接地导体的问题,新规范要求更严格更精准。

强条14

新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11.2.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2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3 国家级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信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物;国际港口客运站;

4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5 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

6 年预计累计次数大于0.05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7 年预计累计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11.2.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 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3 100m以下,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物;

4 年预计累计次数大于或等于0.01且小于或等于0.05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5 年预计累计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6 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全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

7 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

8.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旧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1. 2.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2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3 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信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物;国际港口客运站;

4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6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11. 2.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 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3 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

4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且小于或等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且小于或等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6 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

7 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

8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 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20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

解读:新规范结合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年预计雷击次数的分级指标,与其保持一致,在二类中增加了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在对于住宅的分类定义上,更关注建筑高度的本质而忽略建筑层数。

三、基本一致的强条

强条15

新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3.3.4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旧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3.3.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解读:基本一致。

强条16

新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4.7.3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柜长度大于6m时,柜后面的通道应设置两个出口。当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尚应增加出口。

旧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4.7.3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解读:基本一致。

强条17

新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7.4.6 电气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保护接地导体(PEN)。

旧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7.4.6 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

解读:含义基本一致,表述上更精准。

强条18

新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7.5.2 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保护接地中性(PEN)导体,且不得装设断开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任何电器。

旧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7.5.2 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导体,不得装设断开PEN导体的电器。

解读:含义基本一致,表述上PEN导体配合中文表达,更精准更严格。

强条19

新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9.4.5 室外带金属构件的电动伸缩门的配电线路,应设置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并应做等电位联结。

规范《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

8.3.1电动门应由就近配电箱(柜)引专用回路供电,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应在电动门就地装设隔离电器和手动控制开关或按钮。

解读:新《民规》和《住宅电气规范》里面要求基本一致。主要近年来电动伸缩门安全事故频发,故作此要求。

强条20

新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11.8.8 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旧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1.8.9 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防雷装置时,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解读:新旧规范要求一致。

强条21

新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14.9.4 安防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结的通信装置,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旧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4.9.4 系统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信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解读:新旧规范要求基本一致。“通信手段”更新为“通信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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