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一”场所防火知识请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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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一”场所防火知识请牢记!

2024-07-17 02: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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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三合一”场所?

“三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住宿与其他使用功能之间未设置有效的防火分隔。

防火分隔物是指能在一定时间内阻止火势蔓延,且能把建筑内部空间分隔成若干较小防火空间的物体, 常用防火分隔物有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水幕带、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等。

按照使用性质一般分为:家庭作坊式、商业式、餐饮娱乐式

现有的“三合一”场所能不能住?

能,但要排除以下火灾隐患。

1.疏散通道。绝大多数“三合一”场所只有一个安全出口,且出口处安装卷帘门、防盗铁栅栏等现象较普遍。一旦发生火灾,极难逃生。

2.经营、储存与住宿场所无防火分隔,建筑及装修材料耐火等级低,火灾发生后极易蔓延扩大。

3.居住人员复杂,弱势群体居多,且据了解,居住人员容易发生口角,纵火案件也相对较多。

4.业主、住宿人员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且场所消防设施、器材缺乏。

5.消防安全管理混乱。例如:安全疏散通道内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安全出口上锁或封堵等。

如何消除“三合一”火灾隐患?

1.宣传教育,提高人员防范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

2.建筑改造,消除火灾隐患、实现生产与生活分离;

3.配置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保障正常使用。

“三合一”场所的特点:

1.租赁关系混乱

目前大多“三合一”场所都是以私人产权买断或租赁的形式存在,大多数存在多个房东,房东将房子交给二房东,二房东出租,出租的人再转租等。租赁关系呈现一种混乱的状态。

2.租住人员复杂

“三合一”场所中居住的人员复杂,首先是居住人员比较多,其次,部分人员的承租时间较短,最后,租住群体比较混杂。

3.先天性火灾隐患较多

“三合一”场所存在建筑耐火等级不高,室内可燃物较多,生活、生产用电设备较多。电气线路私拉乱扯、改动,频繁用火、用气不规范,易引发火灾,且不易逃生、救援。

4.安全疏散通道不畅

人员密集、拥挤混乱、安全通道杂物混乱堆放,车间、仓库、宿舍、厨房都在一起,人多,安全出口少,窗户设防盗窗,出门设铁栅门等。紧急疏散非常困难,危及生命。

5.房屋不合理改建扩建

很多“三合一”场所存在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不合理改建、扩建等现象,有的还利用可燃材料分隔墙壁,在简易木阁楼层内住宿。

6.消防安全意识差

火灾防范措施不到位,自我保护意识差,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对消防安全麻木不仁,心存侥幸,不懂基本的防火、灭火、逃生常识。

案例1:2021年1月27日,湖南湘西州永顺县灵溪镇不二门路豪爵摩托店起火,门店上方共有5层住宅,因住宅与门店未采用实体砖墙等完全分隔,高温烟气迅速窜至住宅楼梯间,导致住宿人员逃生无路,造成3人受伤,6人死亡。

案例2:2021年2月16日,山东省禹城市鬲津社区富康蛋糕房发生火灾,起火建筑为三层砖混结构沿街门头房,是典型的“下店上宅”三合一场所,有蛋糕房老板及家属共9人居住,此次火灾造成其中7人不幸遇难。经查明,起火原因为酥油斗烛引燃神龛及周围可燃物所致。

“三合一”场所如何落实消防安全?

1.生活经营要分开

统一规划的商铺门面内,不要设置人员住宿等场所;村居民自建房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情况的,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应使用防火隔墙、防火隔板、防火门等进行完整分隔。

三小”场所确需安排值守人员时,值班室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值守人员不应超过1人;

2.设在首层靠外墙处,并设置可开启外窗;

3.与其它生产储存经营部分之间采用不燃烧体隔墙或实体砖墙分隔,房门应为不燃烧体门。

2.疏散通道要通畅

商铺内不要堵塞、锁闭、占用疏散逃生通道和逃生出口;在疏散逃生通道、外窗上设置卷帘门、铁栅栏、防盗网时,应预留可从内部开启的逃生口;人员生活、住宿的区域应当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用火用电要规范

用火用电要加强看护,做到人走火灭、电断;电气线路应由专业电工进行敷设,切实做到不私拉乱接电线,不超负荷用电,不在屋内为电动车充电,不违规动火,特别是不要贪图便宜购买使用假冒伪劣电器产品和插线板。

4.消防设施要完好

按要求设置配备好消防设施器材。商铺内安装有报警、喷淋等消防设施的,要经常检查测试,确保完整好用;商铺经营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要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消防设施维保;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应安装简易消防设施,配备灭火器、逃生器材等常用消防器材,尽可能降低火灾风险。

安全措施

严格控制使用性质

严禁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设置住所场所、人员宿舍。

严格落实防火分隔措施

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采用常闭式乙级防火门。住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的实体墙,并应建筑至楼板底部。

严格控制使用性质

严禁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设置住所场所、人员宿舍。

严格落实逃生疏散措施

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在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应设置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墙等作为独立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添置消防救生梯、救生绳索等逃生自救设备。场所内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严格落实火源控制措施

“三合一”场所除厨房外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和烟花爆竹、油漆、汽油等易燃可燃物品。场所内应有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严格控制可燃材料的使用

建筑物的吊顶、墙面等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

严格落实技术防范措施

要根据不同“三合一”场所的情况,在疏散走道,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使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按照要求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场所内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灯。

法律法规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合一场所若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的安全要求,消防救援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存在的火灾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可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违规储存、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公安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拘留。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予以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

存在其它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对应条款进行处罚。

二、120号令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三、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四、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XF703-2007

本标准提出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的限定条件,并规定了合用场所的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

五、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

8.1.3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员工集体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XF703的要求,实行防火分隔,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六、农村防火规范 GB50039-2010

4.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相关规定。

七、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B35181-2017

综合判定要素

7.1.3 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且不符合GA 703的规定。

八、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XF703-2007)

前言

本标准的4.1、4.2、4.3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引言

在既有厂房、仓库、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而住宿部分与其它部分又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和设置消防设施,使得这类建筑的消防安全条件与建筑使用性质不相适应,具有较高的火灾危险性。为了贯彻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和政策,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人身安全,为火灾隐患的治理提供依据,制订本标准。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的限定条件,并规定了合用场所的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the place combined with habitation,production,storage and business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4 基本规定

4.1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a)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b)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c) 厂房和仓库;

d) 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e) 地下建筑。

4.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a)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b)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

c)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4.3除4.2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执行4.2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b)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c)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4.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4.5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4.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4.7 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4.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5 防火分隔措施

5.1 4.3中的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

当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常闭乙级防火门,且封闭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或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

5.2住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

5.3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0h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6辅助疏散设施

6.1 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逃生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

6.2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6.3 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m,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

7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

7.1 合用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的规定。

7.2 合用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和GB20517的规定。

7.3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

7.4 设置非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

7.5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的15db,且应确保住宿部分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

7.6 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定期更换电池。

8火源控制

8.1 合用场所除厨房外,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8.2 合用场所的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其他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应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b)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c) 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均应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

8.3 合用场所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超负荷使用;

b) 不应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c) 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使用后应采取拔出电源插销等切断电源的措施;

d) 用电设备长时间使用时,应观察设备、器具的温度,及时冷却降温;

e) 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应限制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

8.4 建筑内的照明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b) 使用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白炽灯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c) 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超过60W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上。

8.5 合用场所内应有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其它要求

9.1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的规定。

9.2 合用场所的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GB50222和GB50354的规定。

9.3 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9.4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应小于200m³。

9.5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应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车辆装备和救援器材。

9.6 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稿件来源:福城消防人

统筹制作:中塘镇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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