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约定撤诉条件 被告履约后原告又反悔不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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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约定撤诉条件 被告履约后原告又反悔不撤诉

2024-07-07 03: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央广网厦门2月18日消息(记者陈庚 通讯员集法宣)原被告在诉讼中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作为原告的买房者同意在作为被告的卖房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后撤诉,可当被告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后,原告却拒绝撤诉。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买房者的全部诉讼请求。买房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11月,小奇与小英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书》。协议约定,小奇购买小英位于厦门市的一套房产,总价为70万余元,小奇于协议签订之日支付定金2万元,并分期支付购房款,双方保证备齐资料于2014年6月到土房局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和签订相关协议,否则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承担总房款每日0.05%的违约金。

因被告逾期过户,2015年2月,小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英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承担逾期履行违约金9万余元并承担因其违约而引发的律师费1万元。小英应诉后,与小奇庭外进行协商后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小奇同意在小英将房产成功过户后撤诉,律师费由小奇自行承担。当月,小英办理了委托公证。2015年3月,上述房产过户至小奇名下。

此时,小奇认为,一直以来,小英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过户登记手续,自己为了保证能够成功过户,才不得已与小英达成庭外的和解协议。所以,自己作出同意撤诉的意思表示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在和解协议中没有对逾期履行违约金进行实体上的约束,自己依然享有对小英主张违约金的权利。因此,小奇请求法院支持其要求小英承担逾期履行违约金9万余元并承担因其违约而引发的律师费1万元的诉求。

小英则认为,自己之所以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其中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小奇没有按约定支付购房款。在小奇向法院起诉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小奇承诺成功过户后即撤诉,这份协议是小奇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已经过户至小奇名下,小奇不得再主张逾期履行违约金及律师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奇与小英达成的和解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小奇亦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应认定该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和解协议约定:如果争议房产能成功过户至小奇名下,则撤诉与小英的民事纠纷,律师费由小奇承担。该约定不应仅着眼于字面文义,应探知双方的意思表示真意。这份协议是小英在得知小奇向法院起诉主张办理过户交易登记手续、逾期履行违约金、律师费等在内的诉求后经双方协商而达成的。撤诉是小奇作为权利人放弃权利主张的一种方式,撤诉的意思表示应包含放弃向小英主张本案诉讼请求的意思表示。现双方所附条件已经成就,即争议房产已经过户至小奇名下,小奇应依协议约定放弃向小英主张权利。据此,法院作出如上的判决。

[连线法官]如何对待庭外和解协议?

对于庭外和解协议,该案承办法官认为,民事主体因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以由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庭外和解。庭外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因诉讼而达成的协议。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庭外和解协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中,小奇同意小英履行诉讼请求中的一项: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即撤诉,是小奇对诉讼权利实体上的处分。其虽仍享有程序上的诉权,即可以拒绝撤诉,但因其已对诉讼权利作出实体处分,该实体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小奇反悔,拒绝撤诉,请求法院判令支持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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