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期|管辖概述和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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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期|管辖概述和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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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已经正式推送完毕,从4月15日开始,推送民诉法学科。

从民诉开始,我们将重点知识点、总结与对比、真题与解析三个栏目合三为一,统一放在头条推送,希望大家每天能坚持学习。如果看完之后,能够点下在看和喜欢,就是对我们最大的支持。

重点知识点

|「管辖概述」

1.民事诉讼管辖

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级别管辖-纵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地域管辖-横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主管解决的是法院的对外关系,即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分工;管辖解决的则是法院系统内部不同级别、不同地域法院之间的分工。主管解决的是归不归法院管,而管辖解决的是由哪个法院来管。主管是管辖的前提,管辖是主管的落实。

民诉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管辖权异议四个部分。确定管辖的“两便”原则: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便于法院审理案件。受理案件后发现管辖错误的处理方式为移送管辖;受理案件后发现主管错误的处理方式是驳回起诉。

2.管辖恒定

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此后不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适用管辖恒定的具体情形

(1)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

(2)诉讼过程中因为行政区划的变动导致法院辖区的变化;

(3)例外: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额增加或者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而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除外。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不予审查。

3.专门法院的管辖

除普通地方法院,还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法院。

|「级别管辖」

我国法院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是划分四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纵向坐标)。

1.基层法院管辖范围

一审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小额程序均由基层法院管辖。即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2.中级法院管辖范围

(1)重大且涉外案件,两个因素缺一不可。

重大: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涉外:当事人国籍;诉讼标的;法律事实三者之一涉外即可。依据《民诉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领域外的,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案件。

二者必须同时满足:重大且涉外的案件由中院管辖。

(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部分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重大涉港澳台案件、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不再一律要求中级以上法院: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但各高级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

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但是各高级法院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法院管辖商标纠纷一审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1)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2)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3)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1)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2)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3)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当事人对上述一省两市范围内的基层法院所做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4)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中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

3.高级法院管辖范围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法院管辖范围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小结】

(1)级别管辖不存在共同管辖的问题,不可能有两个级别的法院对同一个案件都有管辖权。

(2)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导致违反级别管辖的不适用于管辖恒定原则。

(3)协议管辖、应诉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

(4)管辖权转移针对的就是级别管辖,是级别管辖的变通。

(5)级别管辖适用于管辖权异议、移送管辖。

总结与对比

|「【总结】民事诉讼管辖的结构框架图」

真题与解析

|「12-03-78」

(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关于级别管辖,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级别管辖不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

B.案件被移送管辖有可能是因为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发生的

C.管辖权转移制度是对级别管辖制度的变通和个别的调整

D.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案件的级别管辖

|「12-03-78」

【答案】BC

【考点】级别管辖制度

【解析】

级别管辖制度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移送管辖是法院错误立案后纠错的方式,把案件从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而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是为了照顾实践的需要,将案件从原本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给原本无管辖权的上级或者下级法院。

管辖权异议适用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只要当事人认为法院没有管辖权,都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所以A选项表述错误。

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即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以纠正错误立案,不论是级別管辖还是地域管辖错误,都需要通过移送管辖的方式纠错,B选项正确。

管辖权转移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包括“上向下移”和“下向上移”,属于裁定管辖,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微调,因此选项C的说法正确。

D选项中,协议管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因为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总结】级别管辖错误也可以提管辖权异议,异议成立,移送管辖。但是不允许协议级别管辖。管辖权转移是对管辖权的变通。

【总结】(1)管辖权异议的对象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2)移送管辖的功能是纠错,通常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也可能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3)管辖权转移的功能是变通或微调管辖权,只能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包括“上向下移”和“下向上移”。

【总结】下列情形应当移送管辖: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管辖;共同管辖的情形下,案件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后立案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故应当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则说明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管辖。

【总结】下列情形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不能移送管辖:根据管辖权恒定原则,行政区划变化、当事人住所发生变化后,原受诉法院仍然具有管辖权,不允许移送管辖;在共同管辖的情形下,先立案的法院取得管辖权,不得将案件移送后立案的其他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受诉法院取得应诉管辖,不得移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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