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流程(八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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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置程序 及时处理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对于保护市民的身体健康、保障本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传染病暴发疫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卫生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市政府管理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的精神,现就本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一)首接负责制原则 当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事件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诊治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卫生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疾病控制机构和(或)卫生监督机构。事件所在地区内首先接到报告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首接单位”)为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其职责:一是负责做好事件情况的记录,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市级业务机构进行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处置;二是在联合处置时,首接单位负责现场处置的牵头工作。 (二)分级处置原则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分为一般事件、重大事件、特大事件三级,实行分级处置的原则。 一般事件由区县业务机构(即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等下同)按照职能划分,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不开展调查和处置,同时及时将事件情况、进展报告市级业务机构,必要时可请上级业务机构给予指导。在事件处理结束后3日内出具调查报告。 重大事件应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由区县业务机构按照职能划分进行处置,市级业务机构应参与调查、处置。事件调查处理完成后,区县业务机构应当在2日内出具调查报告。 特大事件由市卫生局视事件情况提请市政府指挥,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启动应急指挥办公室。市级业务机构和事件所在区县的卫生行政部门、业务机构按照职能划分组成现场处置小组进行应急处置。在现场处置过程中随时报告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在事件处理结束后,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区县业务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出具调查报告。 …… …… 余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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