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明确居住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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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明确居住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07-17 08: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青公发〔2022〕1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居住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2021年3月15日,市政府公布实施《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21】4号),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全面落地实施,此次改革政策调整幅度大,社会关注度高,全市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系列部署和工作要求,在前期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强化顶层设计,提前预警研判,层层动员部署,迅速推动户籍改革政策落地落实。

  截至目前,本市外落户青岛142229人,其中2021年(108225人)较2020年(69546人)增长55.6%,基本达到了市委、市政府提高人口增量的改革预期目标,止住了人口增量连续两年下滑的态势。今年以来随着人口增量趋于向缓,根据上级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要求,我们对社会关注度高并且可以有效提升人口增量的因素进行了调研,群众对于公寓类住房是否可以落户的咨询情况较多,各区市也普遍存在群众购买公寓等类型的房屋但是无法办理落户,甚至很多都已经实际居住多年,当前的居住落户房屋类型限制了一大批已实际居住急需落户和拟购买有落户意愿的群体。所以,拓宽可落户房屋类型将进一步增加人口迁入数量。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系列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以及《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21】4号)等文件。

  三、出台目的

  为在青岛有稳定居住生活意愿的居民提供更多落户渠道,实现城市、人口可持续发展,推动青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

  四、重要举措

  此次《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可落户房屋范围:

  (一)在我市城镇取得居住性质的合法产权,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为住宅、别墅、宿舍、公寓、商住的成套房屋(含已办理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备案)人员,可以申请本人及其近亲属落户。

  (二)近亲属取得以上房屋(限申请人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房屋,且该房屋上无户口)供其居住的人员,可以申请本人落户。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公安局户政处

  联系电话:0532-6657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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