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材料为原件,纳税时间以税款所属期为准,商务车应使用车长小于6米、乘座人数小于或等于8人(含驾驶人座位)的小型客车。
办理时,如需核查纳税情况的,提交查税所需用户名和密码;如需核查企业经营情况,提交工商登记时使用的手机号码。
2.对符合两类指标条件以上的新办,限选择其中一类指标条件办理。
3.对港澳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需商户股东前来窗口签字确认、拍照,对内地出港商务车指标,需内地企业法人前来窗口签字确认、拍照。
如商户股东或内地企业法人无法亲身前来,需提交公证委托,由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
4.对于投资类指标,自申请获准之日起除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严重损毁、灭失等特殊情况外,3年内不得更换车辆,
不得在同1年内更换备案主驾驶人和后备驾驶人。
5.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持批文到海关、边检部门办结备案手续。
6. 指标持有人或使用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指标:
(1)利用机动车协助他人非法入出境,非法营运,违规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从事走私行为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指标的。
(3)转让、出租、出售指标的。
(4)连续2次未通过指标审验的。
(5)逾期未办结海关、边检部门备案手续的。
(6)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有第1项情形的,终身不予受理其新的申请。有第2、3项情形的,5年内不予受理新的申请。
有第4项情形的,3年内不予受理新的申请。有第5项情形的,2年内不予受理新的申请。
有第6项情形的,根据具体情形作出处理。对指标注销的,指标对应的批文、机动车牌证一并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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