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资阳首例“电梯加装”诉讼判决!法院:一楼业主停止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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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资阳首例“电梯加装”诉讼判决!法院:一楼业主停止阻挠

2023-05-09 22: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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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封面新闻

庭审现场。

何文可 封面新闻记者 陈远扬

四川资阳雁江区一小区单元楼有业主欲加装电梯,在走完相应程序启动施工时,却遭遇一楼两户业主阻挠。双方经协商未果后,进入司法程序。

5月9日,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这是资阳市首例因“电梯加装”引起的诉讼案件,目前已有结果。雁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胡某某、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该单元房屋增设电梯工程施工的阻扰和妨碍。一审宣判后,胡某某、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此前,该单元楼中高层业主为解决出行不便,希望能在楼栋加装电梯,并获得该楼栋三分之二业主签字表决同意。随后中高层业主将加装电梯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在小区张贴了相关公示,启动了加装电梯事宜。但电梯施工单位进场后,一楼业主胡某某、杨某某以不同意安装、对其生活有影响等为由,阻挠施工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工程施工。

双方因意见分歧较大,经多次协商无果后,中高层业主将胡某某、杨某某诉至雁江区法院。

雁江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作为邻居,居住在同一单元,应当相互谦让、相互帮助,遇事多协商,多沟通,从而构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最终才能获得互利共赢。本案中,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增设电梯进行了表决,且依照行政审批程序,进行了公示、备案、报批等一系列程序,相应审批程序合法正当,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所称安装电梯可能会存在隐患,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胡某某、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该单元房屋增设电梯工程施工的阻扰和妨碍。

一审宣判后,胡某某、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资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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