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悦悦事件”肇事司机终审量刑减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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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悦悦事件”肇事司机终审量刑减一年

2024-06-12 16: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小悦悦事件”肇事司机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已经由佛山中院终审判决,肇事司机胡某最终获刑两年六个月。本次判决的刑期比一审少了一年,原因是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与小悦悦的父母达成调解协议。

一审获刑三年半

去年发生的广东佛山女童“小悦悦”遭两车连续撞碾、18名路人未出手相助的事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9月5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首辆肇事车司机胡某作出一审宣判,认为胡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军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胡军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医疗费,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胡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罪名认定存争议

胡某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胡某的代理律师刘昌松认为,一审法院“过失致人死亡罪”适用罪名不当,而决定罪名的关键在于案发地点(广佛五金城内的通道)能否被认定为“道路”。

“能否认定为道路,关系到胡军的定罪量刑”。刘昌松解释说,如果认定为道路,胡军所犯属于交通肇事罪,由于未逃逸,刑期为3年以下;如果不认定为道路,胡军所犯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期为7年以下。两者处罚力度相距甚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发生地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不属于“道路”范围,故本案应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这一判断在二审中得到维持。二审法院认为,案发地点在广佛五金城商铺之间的通道上,通道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市场交易人员出入以及消防等,并非供社会公众和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因此一审法院依照现有有效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胡某定罪处罚并无不当。

得到家属谅解

但是,一审判决后,胡某与其他相关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与小悦悦的父母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小悦悦的父母303000元,小悦悦的父母对胡某表示谅解。

二审法院认为,据此,可以酌情减轻胡某的刑事责任,遂终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小悦悦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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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拍摄的事发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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