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校园安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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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校园安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7-09 08: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校园安防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9日

(此件予以公开)

关于进一步深化校园安防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校园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党的二十大安保工作和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整体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全县校园安防标准化、规范化、智慧化建设水平,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决定进一步深化校园安防建设,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深化校园安防建设,逐地逐校查漏补缺,全面补齐校园安全短板,推动实现以校园安防“四个一”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全县校园安防建设改造全覆盖,强力推进落实各项校园安全工作机制,切实筑牢校园安全防线,坚决防止各类涉校案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有力维护我县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用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组织领导

玉山县成立深化校园安防建设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县长余洪雷任组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周志强,副县长李媛媛任副组长,县教体局局长刘向阳,县财政局局长吴新建,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永生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双专班,专班分别设在县公安局和县教体局,两专班分别负责全县公安机关、县教体部门深化校园安防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县教体局局长刘向阳,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永生分别兼任专班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摸清校园安防建设底数。公安机关、教体部门在去年工作基础上,对全县校园安全防范设施情况进一步摸底调查,深入走访辖区内每一所学校、幼儿园,逐一摸清掌握每所校园安全防范需求、“四个一”工程建设条件。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建立校园安全防范工作及设施设备清单台账,按照“应改尽改”的要求,将具备条件但仍未开展“四个一”工程建设的,以及能够创造条件建设改造的中小学、幼儿园,全部纳入“四个一”工程改造范围;对确不具备“四个一”工程建设改造条件的校园,最低标准要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校园安防“三个百分百”建设要求开展安防设施简易改造。摸排情况按照“已完成‘四个一’工程改造、拟开展‘四个一’工程改造、拟开展安防建设简单改造”三个类别分类填报。公安机关、教体部门共同核对,逐级经派出所所长和县公安局长签字确认后报市公安局。

(二)坚持“一校一方案”原则。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在“四个一”规范标准的框架下,参照江西省公安厅制定的《江西省校园安防“四个一”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指导意见》,根据每所校园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改造方案。对具备“四个一”工程建设条件的,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对不具备“四个一”工程建设条件的,必须落实封闭化管理、一键报警和视频监控系统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等最低要求。

(三)分类开展校园安防建设改造。要在 2021 年校园安防“四个一”工程建设的基础上,将校园分三类开展安防建设,一类是对已经完成“四个一”工程建设改造的校园,要全面组织开展“回头看”,确保安防设施改造规范,安全工作机制正常运行,发挥安全防范作用,对改造不达标或未能正常运转的,教体部门、公安机关要对照建设标准,督促整改到位。二类是对拟纳入改造范围的校园,要按照建设标准和“一校一方案”原则,在8月28日前逐一制定建设改造方案,全面启动校园安防“四个一”工程建设改造。三类是确不具备条件,无法实施“四个一”改造工程的校园,必须落实校园封闭化管理、一键报警和视频监控建设联网(视频监控须安装三个以上摄像头,建议覆盖范围为校门口、校园内部主要区域、门卫室、校门外主要道路等),不具备安装安检门条件的,必须配备手持安检设备,配齐一定数量防护器械,校园门卫室房门、小门、其它出入口门须具备自动回弹闭锁功能,确保校园封闭化管理要求落实到位。要充分利用暑期有利施工条件,力争在新学期开学前完成安防建设改造工作,确有困难的必须于9月20日前全面完成校园安防建设改造任务。

(四)加强校园安防经费保障。公安机关、教体部门要认真汲取安福“8.3”幼儿园伤害案件的沉痛教训,将校园安全防范“四个一”工程建设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推进落实,公办校园“四个一”工程建设各项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民营校园“四个一”工程建设各项资金由自己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行动组织要严密有力。公安机关、教体部门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亲自部署、全面动员,周密制定推进实施方案,倒排工期,明确责任,立即进入组织实施工作状态,紧锣密鼓开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安防建设改造任务如期完成。各学校、幼儿园要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校(园)长要全面落实校园“四个一”工程建设。

(二)工作措施要落实落细。公安机关、教体部门要在全面推进校园安防建设改造的同时,认真查找在校园安全管理和工作机制落实上存在的问题漏洞,在新学期开学前逐项整改落实到位。一是公安机关要对派出所视频巡查、“护学岗”、重点人员预警处置、校园周边巡逻防控和“万警千车下基层”定点联系校园等公安机关工作机制未落实的情况,逐一查摆问题原因,研究细化整改措施,确保落实到位。二是教体部门要督促学校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标准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加强校园安防设施管理维护和安保人员管理培训,确保保安人员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封闭化管理、外来人员安检等各项安保工作制度,熟练掌握安防设施管理使用方法。

(三)责任追究要明确到位。公安机关、教体部门要对照安防建设改造和校园安防机制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县公安局、县教体局要组建专项验收组开展验收、回头看工作,对存在校园情况排查摸底不到位导致漏改、未如期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建设质量不达标、应改未改导致案事件发生等方面情形的,严肃追责问责。对校园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未按要求开展安防建设改造,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公安机关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予以处罚,并商教体部门责令停止办学。

附件:1.中小学幼儿园安防设施管理使用规定

2.中小学幼儿园人员来访及安检管理规定

3.校园来访人员安检流程示意图

4.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护建设标准

附件1:

中小学幼儿园安防设施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明确校园安全分管责任领导,设立负责安全管理的内设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保安员,负责学校安全及安防设施管理使用工作。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安防设施,是指为防范和制止校园安全案事件,在校园安装、配备的安检、一键报警、视频监控设施及防护器械。

第三条  校园安全保卫人员、保安员应熟练掌握安防设施的使用、管理、保养方法。校园安全保卫人员负责组织开展新聘用校园保安员的安防设施的管理和操作使用培训工作。

第四条  校园保安员每日上岗前应测试安检门、手持金属探测仪功能是否正常,检查一键报警、视频监控等设施功能是否正常,发现设备故障应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维保单位进行维修。中小学、幼儿园应定期组织对安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五条  校园保安员、安全保卫人员发现校园门口及周边发生影响校园师生安全、扰乱校园秩序行为,或在实施安检过程发现来访人员携带国家管制器具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通过一键报警装置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校园保安员、安全保卫人员收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广播等方式提醒按规范履职或处置安全风险隐患时,应立即按要求执行。

第六条  在上学、放学期间,校园保安员应持防护器械在校园门口值守警戒,防范校园安全案事件发生。

第七条  校园保安员在上岗期间遇有可能影响校园师生安全的案事件时,在报告公安机关的同时,应持防护器械及时予以 防控处置,处置中应合理运用防护器械,保护自身安全。

第八条  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校园安防设施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校园开展安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培训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高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能力水平。

附件2:

中小学幼儿园人员来访及安检管理规定

根据省公安厅、省教育厅要求,为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严防违禁物品进入校园,对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封闭化管理,对校园来访人员及携带物品实施安检。

第一条  校园来访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确有需要进入校园的,找人必须经受访人员同意,办事必须经校领导同意,并经过安检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校园。来访人员须服从校园安保工作人员管理,主动配合进行安检。

第二条  具备条件的校园应当设立会客室。一般情况下,由校园保安员或来访人员与被访学生、教职员工进行联系,由被访学生、教职员工前来会客室接待来访人员。

第三条  校园来访人员凭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居民身份证等)在门卫室登记窗口履行登记手续后,校园保安员开启进入门卫室房门(门禁),允许来访人员进入门卫室。

第四条  来访人员在进行安检前,应将不宜带入校园及不需要随身携带的物品存入储物柜中,并将需要随身携带的物品放入储物筐中(通过安检后可取回),通过安检门进行检测。安检门检测出现报警提示的,由保安员使用手持金属探测仪进行辅助检查。

第五条  来访人员经安检确认未携带违禁物品后,方可允许进入校园。进入校园的门卫室房门(门禁)应具备智能开启、闭合功能,确保外来人员未经安检或安检未通过前不能进入校园。

第六条  违禁物品包括枪支、弹药,匕首等国家管制器具,以及刀具、斧头、棍棒等禁限器具及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物品。

第七条  校园安保人员发现来访人员携带国家管制器具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八条  校园安保人员应严格履行校园封闭化管理和人员来访管理规定,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案事件或形成严重安全隐患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3:

附件4:

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护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事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江西省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校园)。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  人防建设标准

第三条  学校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配备专兼职保卫队伍。校长是本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同时应配备一名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安全工作,领导本学校保卫人员开展安全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以购买服务的形式为学校配备保安员。学校保安员年龄应不超过50周岁并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1000人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 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按要求配备宿舍管理人员,女生宿舍必须配备女性宿舍管理人员。

第五条  保安员应重点在学校上、下学时段加强学校校门区域的安全守护。在上、放学前1个小时携带必要防护器械到岗到位,维护好学校大门口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  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本校青壮年教师和家长志愿者开展护校巡查工作。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在学校上、下学时段,学校应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在校门口维护人员、车辆出入秩序,做好安全守护工作;组织教师和家长志愿者在校门口开展护校工作。

第三章  物防建设标准

第七条  学校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出入口设置门卫值班室,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和一键式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第八条  学校应在校门分别设立学生和教职员工进出通道及外来人员进出通道,并在通道入口处设置安检装置。在门卫值班室应设置外来人员存包处,防止不法人员将危险品带入学校。

第九条  学校门卫值班室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配齐以下防卫器械:防爆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副/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

第十条  学校应在校门及周边50米区域内,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设置隔离栏、隔离墩、减速带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保障师生出入安全,秩序井然。

第十一条  在乡村学校门前两侧50-200米道路上应设置限 速和警示标志;在城区和交通流量大的学校门前道路应施划减速带、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灯。

第四章  技防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应在校门口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并具备  自动人脸抓拍和识别功能,能覆盖校门50-100米的区域范围,  并与公安机关联网,对进入校门口附近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 吸毒人员等重点人员能及时发现,主动预警。

第十三条  学校应设置入侵报警装置,对翻越围墙非法闯入学校的不法人员能准确发现,及时报警。

第十四条  学校应在主要场所布置“求助按纽”,实现校园内安防系统智能联网管理。学校门卫室的一键式报警系统应实现与公安、教育部门联网。

第十五条  学校应单独设置一体化安防监控室,对本单位的视频图像采集、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实行联动管理,视频图像采集系统和报警系统应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和报警平台。监控室应建立值班值守和巡查制度,确保有专人值守,并能通过监控视频及时发现、及时报警、有效处置。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给予处分;公安机关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各级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坚决遏制学校发生学生伤亡及影响恶劣的安全事故、刑事案件;对失职渎职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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