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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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1 19: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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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然而有的职工朋友在请年假时总会遇到重重障碍,下面几个案例帮你一文理清“年假”那些事儿。

案例一

请年假因新入职不满一年被拒

小张是红科公司的员工。2019年以来,她一直在另一家名为天远公司的企业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她离开了天远公司,并于2021年10月15日正式加入了红科公司。然而,当她想要请年假时,她却被告知必须工作满一年才能享受此项福利。小张十分不满,随即将此事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小张提交了自己的社保缴费信息、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证明自己在加入红科公司之前已经连续工作满一年。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小张确实在加入红科公司之前已经满一年以上的工龄。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小张应该享受每年5天的年休假,红科公司需支付她4045.97元人民币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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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必须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才能享受年休假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因此,只要职工在入职新单位之前存在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情况,就可在入职后享受年休假。

案例二

员工2次请假遭拒,自行休假被开除

2018年,小黄入职上海某医疗科技公司,根据工龄,每年享有10天年休假。2021年12月,小黄递交了合计8天的年休假申请,却被人事以“未按公司规定提前请假”为由退回。人事部门负责人找到小黄要求其填写“放弃享受当年度年休假申请”,小黄拒绝并继续递交了合计7天的年休假申请,被以“目前部门人手不足”为由再次退回。之后,公司以小黄“未经批准自行脱离工作岗位,旷工三天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出具《解聘通知书》。

小黄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上海市虹口区仲裁委指出:公司未能就“人手不足”这一理由提供证据,滥用审批权的行为变相剥夺了小黄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同时解除行为构成违法,支持小黄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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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能否强迫劳动者“自愿”放弃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规均明确,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用人单位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组织纪律性,可制定适用本企业的请假制度。但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及审批权时,应以合法为首要基本原则,结合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通过强迫劳动者“自愿”放弃年休假及滥用审批权等形式,变相剥夺劳动者享有的年休假权利。

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案例三

休产假后,还能休年假吗?

2019年1月,小李入职某文化公司,工作岗位为幼教老师。2021年2月7日至8月1日,小李休假,期间生育一孩。后小李与某文化公司因生育津贴等问题产生纠纷,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小李认为,其休假期间包含年休假,产假的计算标准应将这些假期排除在外。某文化公司则认为,应将年休假算进产假内。

本案经仲裁委裁决,认定小李的产假计算标准应排除其年休假。某文化公司不服,向佛山中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产假与年休假属于不同性质的假期,不应互相冲抵。劳动者一次性连续安排休产假与年休假的,应分别计算天数。故法院驳回某文化公司撤销劳动仲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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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 公司不允许我休年休假,该怎么办?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职工可依法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职工如遇到年休假权利受阻的情况,可以拨打“12351广东职工热线”寻求法律援助,争取合法利益。

原标题:《说案述法 | 入职不满一年能请年假吗?公司不让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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