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异地管辖改革方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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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异地管辖改革方案出台

2024-07-08 01:4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本报海口3月13日讯(记者金昌波 通讯员侯俊杰)海南日报记者从省高院3月13日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今年5月1日起,海南法院将在全省开展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异地管辖改革。

根据公布的改革方案,全省分为省一中院、省二中院、海口中院三个片区。海口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由省一中院管辖,海口地区各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继续实施“轮转式”异地管辖,各法院之间的管辖关系暂不调整。

省一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保持现有管辖工作格局不变。其辖区各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实施“轮转式”异地管辖,管辖关系为:文昌→琼海→万宁→陵水→保亭→五指山→琼中→屯昌→定安→澄迈→文昌。

省二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保持现有管辖工作格局不变。其辖区各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分南北两个片区实施“轮转式”异地管辖。北部片区管辖关系为:儋州→洋浦→临高→儋州。南部片区管辖关系为:昌江→东方→乐东→白沙→昌江。

三亚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根据原告选择,由海口海事法院三亚法庭、二中院管辖。三亚城郊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保持现有管辖工作格局不变。

此外,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一并与行政诉讼案件实行“轮转式”异地管辖。三沙两级法院、海口海事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以及环境资源、知识产权等集中管辖的行政案件,保持现有管辖工作格局不变。

据悉,在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中,海南省高院没有采取全国多数法院实行的相对集中管辖,而是根据海南省管市县的行政体制,开创性提出了“海南方案”,即轮转、集中与选择相结合的异地管辖。“海南方案”的特点之一,是赋予并保障起诉人选择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搞强制和“一刀切”,以异地管辖为原则,属地管辖为例外。在原告在起诉时,要向其释明异地管辖的相关规定,经释明后原告坚持向属地法院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同时充分贯彻了“两便”原则,既达到了排除地方不当行政干预的目标,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小调整”带动“大变革”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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