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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价成交后,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的须在成交公告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至出租方处签署租赁合同,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竞买方系统自行下载,自然人的需签字并盖手印、法人的需签字并盖章); 2、承租人登记表(按公告附件格式自行下载填写); 3、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需提交已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意向承租方为法人的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租方要求的其他资料; 5、如意向承租方为其他类型的,应报送上述相对应的材料。 提交资料须与报名时的资料一致,否则由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本次招租标的以交付时现状进行交付,出租方不保证房地产及附属的设施、设备的完好; (三)出租方已承诺在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起算日前将租赁房地产交付给承租方,因承租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出租方有权拒绝交付标的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四)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前,若因招租标的撤销等情形致使意向承租方无法竞价时,无论何种情况,意向承租方不得向中心主张除退取保证金之外的任何权利。成交后,如标的因出租方原因最终不能完成交付手续的,与中心无关,承租方有权要求交易中心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五)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须完全接受租赁合同中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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