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撷影】实际作者不能因署名不明确而不承担履约责任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常书欣阅文案子 【调研撷影】实际作者不能因署名不明确而不承担履约责任

【调研撷影】实际作者不能因署名不明确而不承担履约责任

2023-05-20 04: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国版权杂志 ,作者陆凤玉 秦天宁

中国版权杂志

由国家版权局主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办的中央级期刊(双月刊)。

陆凤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综合审判二庭

审判长

秦天宁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综合审判一庭

法官助理

案情简介

法院判决

案情分析

一、“署名推定”仅是判断作品作者的初步证据

著作权与商标权、专利权不同,不需要国家行政机关经审查、公示程序而颁发的权利证书作为权属依据,著作权在作品创作完成之时即自动产生。

鉴于此,为确定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法设置了特殊的作者认定规则。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同时,也视为著作权及其相关权益的权利人。

由此可见,作品上的署名是证明作者、著作权人身份的初步证据,此即著作权司法实践中的“署名推定”规则。

一般而言,作者在作品上署名是为了表明其实际创作者的身份,但不可否认实践中仍然存在实际作者与署名作者不一致的情况,因此,著作权法又设置了平衡“署名推定”原则的规则,即“相反证明”规则。

也就是说,根据署名可推定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权,但在有足够的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作品上的署名是可以被推翻的。该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仍是少数,作为例外情况应合理判断、谨慎适用。

二、如何认定“相反证明”的证明力

本案中,常书欣工作室与某网络文学平台约定,张彩宏以笔名常舒欣创作签约作品,上诉人主张涉案两作品作者为常舒欣。但阅文公司为证明常书欣为涉案两作品的实际作者,提供了“相反证明”,这些证据能否推翻上诉人关于署名作者的主张,进而认定实际创作者为常书欣,应从证明标准和证据规则两个维度进行考察。

本案中,阅文公司提供了大量媒体新闻报道、百度百科信息、实体书封面及其网络销售页面截图,这些证据显示的实际创作者信息均指向常书欣,动摇了作者的署名推定效力,即署名作者不一定为实际创作者,进而使得“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这一初步认定成为待证事实。

而在此情况下,常书欣未提供任何补强证据。我国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官应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判断;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基于阅文公司提供的证据,结合纠纷发生的背景、常书欣与张彩宏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常舒欣与常书欣间的混淆关系以及文字作品的创作规律,可以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依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应当认定常书欣实际创作了涉案两作品。

三、对作者的认定应围绕实际创作行为进行审查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换言之,由于著作权系基于创作行为而产生,只有实际创作者才能原始取得著作权。无创作行为则无著作权。因此,即使他人具有创作可能性,但未实施创作行为,亦不能认定为作者,进而享有作品著作权。

本案中,常书欣主张应追加张彩宏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查清实际作者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提出张彩宏亦存在创作涉案两作品可能性。但依据上述论述,在案证据已能认定涉案两作品系由常书欣实际创作,张彩宏是否具有创作可能性已不影响常书欣是实际作者的认定,故上诉人主张的署名作者的创作可能性问题并非本案应审查的内容。

典型意义

来源:中国版权杂志

文字:陆凤玉 秦天宁

转载请联系作者取得同意并标明出处

原标题:《【调研撷影】实际作者不能因署名不明确而不承担履约责任》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