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课堂”系列之三十一】:“带薪年休假”相关问题及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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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课堂”系列之三十一】:“带薪年休假”相关问题及裁判标准

2023-04-22 20:1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4月19日下午,衡水市桃城区法院“法官课堂”第三十一讲开讲,路北法庭法官助理刘楚月结合自身审判工作经验,为大家讲解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带薪年休假”相关问题及裁判标准。

主讲人刘楚月结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新进职工的年休假界定、未休年休假工资支付等问题与在场干警进行了交流讨论,并举出实际案例辅助讲解。授课过程中,干警们全神贯注听讲,认真记录笔记,授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年休假作为劳动者一项重要福利,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其相关问题成为常见的争议点,公正审理此类案件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同时有助于维护规范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通过本次授课,干警们对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带薪年休假”相关问题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更有助于公正审理此类案件,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足感。

请问,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否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据此可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工作时间累计计算,在其他单位的工作时间也计算在内。

请问,新进职工的年休假如何确定?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是其享受年休假的前提条件,其当年度可享受的年休假应当按照剩余日历天数进行折算,如劳动者2013年11月25日入职,至2014年11月25日其可享受年休假,但其2014年度的年休假应当以剩余的日历天数折算,经折算,其当年度可享受的年休假为0.5天(37天÷365天×5天),不足1整天,故其2014年不享受年休假。

供稿:孙景琛

原标题:《【“法官课堂”系列之三十一】:“带薪年休假”相关问题及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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