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城市道路禁车柱、分隔栏杆等分隔设施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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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城市道路禁车柱、分隔栏杆等分隔设施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2023-12-18 13: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沪道运规〔2021〕175号

 

关于推进城市道路禁车柱、分隔栏杆等分隔设施

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相关单位:

本指导意见是在《上海市城市道路精细化管理导则(试行)》的基础上,以确保安全、规范设置、景观协调、精细化管理为目标,进一步规范本市城市道路禁车柱、分隔栏杆等分隔设施的设置原则、设计和管养要求,特编制本指导意见,请予以参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中的禁车柱是指设置在人行道缘石坡道和进口坡等部位,用于防止机动车驶入的交通安全防护隔离设施。

分隔栏杆是指中央分隔带栏杆、机非分隔带栏杆和人行分隔栏杆。花箱分隔栏是指附带花箱的分隔设施。

分隔设施端部警示标识是指设置在道路隔离设施端部,通过逆反射材料、警示色等,提高驾驶员对道路分隔设施视觉感知判断的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不含城市快速路)禁车柱、分隔栏杆等分隔设施的新建和整治精细化管理工作。新、改建道路应按本指导意见执行,其他存量设施应按本指导意见逐步分批整治。

二、标准依据

本指导意见依据以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最新版编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 51286);

(三)《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四)《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

(五)《道路交通反光膜》(GB/T 18833);

(六)《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

(七)《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栏设置指南》(GA/T 1567);

(八)《交通分隔栏》(JT/T 1033);

(九)《街道设计标准》(DG/TJ 08-2293);

(十)《城市道路设计规程》(DGJ08-2106);

(十一)《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规划与设计规程》(DGJ08-96);

(十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

(十三)《城市道路防护设施技术标准》(DG/TJ 08-2285);

(十四)《市政道路建设及整治工程全要素技术规定》;

(十五)《上海市城市道路精细化管理导则(试行)》;

(十六)《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

三、设置技术要求

(一)设置原则

1.安全有序。禁车柱与分隔栏杆的设置应按现行规范标准执行,有效发挥警示、阻挡、分隔作用,确保道路安全。2.规范设置。禁车柱的作用是阻止机动车驶入人行道。分隔栏杆的作用是分隔交通流及保障交通安全。应对现有禁车柱与分隔栏杆进行梳理,取消不必要的禁车柱与分隔栏杆。3.协调统一。禁车柱与分隔栏杆的样式宜与周边街景和谐一致,颜色形状不突兀。

(二)设置位置

1.应设置禁车柱的位置:(1)人行道通行净宽大于3m,且路段沿线存在经营门店及公共场所,易发生人行道停车行为的缘石坡道和进口坡。(2)存在视觉盲区、安全隐患的缘石坡道和进口坡。(3)禁止车辆驶入的步行街、广场口。(4)人行二次过街安全岛、分隔带端头应设置红白杆。

2.应设置分隔栏杆位置:(1)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道路,当无中央分隔带且不设防撞护栏时,应设中央分隔带栏杆。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隔离设施或者隔离警示标志。(2)双向四车道及以上,设计速度大于40km/h,非机动车车道宽度大于或等于1.5m以上的路段,当非机动车流量较大时,且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为一幅路设计时,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应设置机非分隔带栏杆。(3)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与一侧地面存在高差,高度超过0.5m,有行人跌落危险的,应设人行护栏。(4)车站、码头、商业中心和大型公共场所出入口,人行天桥、地道梯道口等人流汇聚区的车行道边,应沿路缘石设置人行分隔栏杆。

3.宜设置分隔栏杆位置:(1)城市双向四车道及以上主、次干路无中央分隔带时,宜设置中央分隔带栏杆。(2)双向四车道及以上,且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为一幅路设计时,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宜设置机非分隔带栏杆。(3)平面交叉口范围内人行道边及其他需要防止行人进入车行道,或存在交通事故安全隐患的路段,宜按需在人行横道两侧沿路缘石设置人行分隔栏杆。

4.分隔栏杆设置要求。(1)新、改建和扩建道路增设分隔栏杆,应在满足侧向净宽的前提下确保正常交通功能的车道最小设计宽度。(2)已建成道路增设分隔栏杆,应确保正常交通功能的车道最小设计宽度及侧向净宽。条件受限以及交叉口渠化段,应通过交通安全论证后实施。(3)已建成道路在双黄实线位置增设中央分隔带栏杆,道路双黄线应重新施划。

(三)整治要求

禁车柱和分隔栏杆在以下情况下不予设置或整治减量。

1.禁车柱。(1)通行净宽≤3m的人行道。(2)交通秩序管制良好,人车互不干扰,人行道上无经营门店,不会产生停车行为的人行道。(3)设置过密,侵占盲道或非机动车道,导致人非无法正常使用,存在人非安全隐患的人行道应不予设置。(4)已设绿化带、护栏的人行道。(5)侵占紧急救援通道应不予设置。

2.分隔栏杆。(1)分隔栏杆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应在道路横断面内统筹考虑,精简设置。(2)在已设有绿化隔离带的道路,原则上不在同一位置重复设置分隔栏杆,但绿化隔离带隔离效果不佳,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除外。(3)非交通性次干路及以下等级的商业、生活服务、景观休闲街道的人行道可不设置人行护栏,但人行道两侧高差大、易穿越造成交通事故的路段与交叉口除外。(4)对于红线宽度20m及以下的城市支路,原则上不设置人行分隔栏杆,有安全隐患的路段除外。(5)现状侵占道路建筑限界,或设置后不能确保车行道最小设计宽度,经论证后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中央分隔带栏杆与机非分隔带栏杆,应予以拆除。(6)潮汐车道原则上不设置固定的中央分隔栏杆,确需设置时应采用活动式隔离设施,分隔对向交通流。

四、设计要求

(一)分类设计

1.将城市道路按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进行划分。禁车柱与分隔栏杆等分隔设施的设计,应针对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进行分类设计。2.重点区域是指上海市总体规划中央活动区的标志性景观节点(陆家嘴、北外滩、南外滩、世博-前滩-徐汇滨江等地区)、历史风貌区(人民广场、南京西路、愚园路、衡山路-复兴路等地区)以及重要行政、商务、枢纽地区。重点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3.一般区域是指除重点区域以外的地区。

(二)设计原则

1.安全适用。禁车柱与分隔栏杆式样的设计、材料、安装应以安全和适用为原则。2.景观协调。禁车柱与分隔栏杆的样式应与道路环境相协调。3.各具特色。一般区域、重点区域的禁车柱与分隔栏杆在满足功能的基础上,式样应与周边街景和谐一致,颜色形状不突兀,与城市景观、区域定位紧密结合,各具特色。4.经济耐久。禁车柱与分隔栏杆应采用经济耐久的材料制作。5.便于养护。禁车柱与分隔栏杆的组装构件应方便养护维修。6.绿色环保。禁车柱与分隔栏杆应选用低碳环保、耐久适用、易于养护的材质。

(三)技术要求

1.禁车柱。(1)禁车柱设计不得出现尖刺棱角,妨碍行车或行人视线。(2)禁车柱尺寸根据道路规模、道路交通组织和流量、周边设施大小统筹考虑,高度宜为0.5m~0.8m,净距宜为1.2m~1.5m。(3)禁车柱结构应牢固稳定,基础满足刚度和深度要求,柱体可采用防撞措施,宜采用强度高的材料设置核心龙骨,增强抗变形能力。柱体材质根据区域特色综合考虑,宜采用金属材料(包括不锈钢、铸铁等)、石材或软性材料等,材质要求耐久不变形不褪色,便于安装、易于养护和更换。(4)禁车柱柱体表面应设置反光标识。为保证行车安全,禁车柱应设置符合标准的反光膜或镶嵌反光条。

2.分隔栏杆。(1)中央分隔带栏杆与人行分隔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10m。(2)机非分隔带栏杆高度不应低于0.7m。(3)特殊路段须完全隔离行人穿越的分隔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8m。(4)分隔栏杆外轮廓的任何部位,均不得出现有尖刺或呈锐角的构件,分隔栏杆外轮廓的顶面宜平直,如有下凹部分的宽度应大于0.20m,且杆件净距不宜过小,避免发生行人头部嵌入等安全隐患。(5)人行护栏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竖向、水平荷载要求,其他分隔栏杆的结构和安装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6)分隔栏杆应采用防止行人攀登的构造,优先采用垂直杆件。(7)人行护栏和人行道外侧为机动车道的人行分隔栏杆,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中央分隔带分隔栏杆和机非分隔带分隔栏杆,应在端部和中间段来车方向加装反光警示装置,中间段加装的反光警示装置间距应小于或等于6m。(8)一般区域分隔护栏的立柱、栏板、柱帽、基座等宜采用标准化构件,构件宜采用固定连接方式。

(四)式样要求。

1.重点区域的禁车柱与分隔栏杆应符合周边建筑风貌,结合地区特色,体现区域性整体规划,进行专项设计,样式简约美观且具有文化元素。2.重点区域的禁车柱与分隔栏杆式样应注重与周边路网其他护栏式样的协调统一,既能凸显风貌区标示性形象,又能融合于整体城市风貌中。3.一般区域的禁车柱与分隔栏杆应以满足分隔功能为主,统筹考虑材质、尺寸等控制要素,造型简洁大方,不宜采用突兀的个性化式样。4.一般地区的分隔栏杆推荐采用立柱、柱帽、立柱基座和栏板等构件组装构成,型钢或复合环保材质,颜色为黑色、灰色或墨绿色。5.一般地区禁车柱式样推荐为圆柱形组合,采用铸铁材料,颜色以灰色系为主。反光条宜采用横向,反光条为三圈,反光膜宽度2cm,颜色为黄色,应符合GB/T18833-2012《道路交通反光膜》V类技术要求。禁车柱颜色、形状应耐久,表面不易磨损、整体不易变形。6.穿越多个行政区的道路,重点区域外的禁车柱与分隔栏杆式样、颜色应基本统一。7.对于同一区域或相邻区域的道路,应加强统筹,实现自然过渡。

五、花箱分隔栏

1.设置要求。(1)双向4车道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在满足通行安全的情况下可设置花箱分隔栏。(2)花箱分隔栏及苗木不应侵占车行道限界,后期增设的花箱分隔栏应在满足侧向净宽的前提下确保车道最小设计宽度。(3)花箱分隔栏应设置在对于景观有特殊要求的路段,其他一般道路原则上不宜设置花箱分隔栏。

2.设计要求。(1)花箱分隔栏外形应简洁、大方、美观。(2)花箱分隔栏作为道路分隔设施,除了满足景观需求,还应满足道路交通的安全防护、隔离、视线诱导等功能。(3)花箱分隔栏宜采用整体性较强的材质,避免撞击后散落引发二次事故。(4)花箱分隔栏应设置反光标识,反光标识宜结合花箱景观同步设计,高度合适,整体和谐美观。(5)花箱分隔栏不应遮挡出入口视线。(6)既有花箱应设反光标识。(7)花箱隔离栏式样宜同时匹配设置草花与不设置草花两种形式。节假日放置草花,日常不放置草花时可作为一般分隔栏杆使用。

六、分隔设施端部警示标识

1.设置要求。(1)应在中央分隔带栏杆和机非分隔带栏杆端部加装分隔设施端部警示标识。(2)分隔设施端部警示标识应与各种道路分隔设施配套使用。(3)分隔设施端部警示标识的设置不得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易于辨识。

2.设计要求。(1)分隔设施端部警示标识包括轮廓标、弹性交通柱、红白杆等,通过各种设施或设备的不同组合形式发挥警示效果。(2)分隔设施端部警示标识的警示色宜为红白相间图形,无自发光效果的轮廓标或突起路标宜采用黄色逆反射材料。(3)分隔设施端部警示标识应采用耐久性好的材料制作,应方便日常养护和清洁工作。(4)分隔设施端部警示标识应采用逆反射材料。

七、管养要求

1.禁车柱。(1)禁车柱管养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2)禁车柱养护对象包括立柱、反光标识和基础。(3)禁车柱应保持整齐、清洁、无缺损、弯折、稳定牢靠,柱体反光标识需保持醒目。当不满足时,养护应按原设计的样式、颜色及时修补。(4)当存在下列情况,包括:柱体断裂、弯曲变形、倾斜等设施无法正常使用;反光标识褪色、磨损、缺失等导致功能失效;基础等局部损毁者等,应替换禁车柱柱体、反光标识、基础等。

2.分隔栏杆。(1)存在结构性的损坏,调换相同规格材质的栏杆或进行维修。(2)条状式或局部倒伏在地,应扶正加固,如有必要应拆下校正修理。(3)底座与线形不在规定的安装位置,出现戳出、弯曲、横斜等情况,应进行就位抢修。(4)外观残缺,数量上有缺失,应更换残缺的设施。(5)设施材料受外力的撞击产生的外形变化,更换变形的设施。(6)材质表面防腐涂层存在剥落、破损、黄色锈水和生锈结斑,应按规范要求除锈、油漆、补塑等。

3.花箱分隔栏。(1)花箱分隔栏中栏杆部分,应参照分隔栏杆的养护要求执行。(2)花箱外观应整齐清洁、无破损、与栏杆的连接应稳定牢固,附设的反光标识需保持醒目。(3)花箱内的苗木应定时更换,保证绿化景观效果。(4)进行浇水、更换苗木等养护作业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隔离带端部警示标识。对巡查中发现隔离带端部警示标识损坏、变形、缺损等,应予以及时修复。

 

附件:一般地区禁车柱推荐式样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1年4月15日

 

相关附件 关于推进城市道路禁车柱、分隔栏杆等分隔设施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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