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又3地通知!事关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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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又3地通知!事关燃放烟花爆竹......

2024-07-14 06: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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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谯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根据《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滁州市南谯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南谯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主城区(龙蟠街道、同乐街道、银花街道)、乌衣镇全域、腰铺镇全域。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南谯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沙河镇、章广镇、施集镇、珠龙镇、大柳镇、黄泥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以及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以外,其它时间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行政区域,下列地点同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机关、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场所及其周边安全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场、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

(七)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及其周边;

(九)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放区域内鸣放电子烟花爆竹或者类似产品,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四、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个人举报并举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行物质奖励。举报电话:110。

滁州市南谯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二三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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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光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文明社会风尚,根据《明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明光市城市规划区、明光街道赵府社区、明光街道蔬菜村、明光街道严岗村、明光街道映山村、明西街道蔡岗村、明西街道西徐村范围内全年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建成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以及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以外,其他时间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以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机关、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场所及其周边安全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场、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

(七)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及其周边;

(九)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燃放烟花爆竹应遵守下列安全要求:

(一)不得在建筑物走廊、楼梯、居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公共绿地、地下管网等投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放区域内鸣放电子烟花爆竹或者类似产品,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五、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100至500元人民币奖励。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明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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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远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文明社会风尚,根据《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特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定远县以下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定远县定城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永康大道(永康路)—泉坞山大道—能仁路—定城镇友谊居委会小陈组(小陈村民组穿组路南侧)—曲阳北路(城北水库东)—城北水库坝埂南侧—环城西路(西环路)—炉桥路—上海路—永康大道(永康路),形成的合围区域。

定远县炉桥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安徽省定远盐化工业园规划区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域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以及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以外,其他时间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以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机关、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二)高速公路、立交桥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场所及其周边安全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场、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

(七)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及其周边;

(九)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要求:

(一)不得在建筑物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公共绿地、地下管网等投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放区域内鸣放电子烟花爆竹或者类似产品,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六、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一日

定远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原标题:《滁州又3地通知!事关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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