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析: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新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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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析: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新规变化

2024-07-13 06: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二、第一支柱信用风险监管要求变化

2011年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改革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框架的监管文件,《最终方案》包括信用风险标准法、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资本底线、杠杆率监管的修订内容。

新商业银行资本计量监管规制,一方面提出了新标准计量方法与新内部评级法的修订,另一方面对不同风险暴露,风险水平的金融资产的风险资产计量都给出了新的要求。

鉴于未来资本监管框架中标准法的地位更加突出,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在总风险加权资产中占绝对主导地位,信用风险标准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改革预期目标能否实现。

(1)新监管对资本需求变动总结 (2)监管变动解读

I. 分类规则变动放宽业务详解

1. 公司风险暴露

投资级公司认定取消了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不能纳入投资级公司的限制,同时新增了对外担保处于合理水平且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的标准。对于银行平台贷产品而言,此次平台贷将有可能纳入投资级公司风险暴露获取更低的权重,这对于银行也是一项利好。

2. 房地产抵押风险暴露

房地产风险暴露是巴塞尔三最终版(Basel III finalized reformation), 后简称巴三修订,提出的新的风险暴露门类,该暴露整体基于LTV(Loan to Value)匹配相应权重,相较于上一轮修订对于权重方面做出了大幅上调,但整体仍低于现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对比上一轮巴三修订征求意见中对于房地产抵押资产风险暴露的范围要求,即既适用于购买房地产且以房地产为抵押的贷款,本次修订放宽了房地产风险暴露分类标准,删除了“用于购买房地产为目的”的相关描述,这也意味着未来房地产风险暴露将囊括所有以房地产为抵押的债项。并且不再要求工业用房/用地抵押按不符合审慎性要求处理的限制。因此本轮修订稿所提出的房地产风险暴露认定标准将对银行有较大利好。

表1 房地产抵押资产风险暴露权重对比举例

3. 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

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的审慎性对房地产开发类资产权重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上一轮修订稿要求房开贷审慎标准中居住用房项目资金比例应为40%以上,保障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比例保持30%以上。而在本轮修订中,分别下调至30%及25%以上,同时新增“与债务人约定按房地产销售进度分批分期归还本息” , 该条件增设后,允许商业银行将本条与资金比例条件任选其一。这也大大降低了房开类资产的审慎性划定门槛。

同时基于此次资金比例下调已至国家规定最低标准,因此大部分居住用房开发贷款都不会落入150%的权重范围,仅商用房开发贷款适用于150%。

4. 信用卡合格交易者

在巴三修订版信用卡风险暴露提出的合格交易者风险暴露,在本轮及上一轮修订稿中明确:“合格交易者风险暴露,合格“交易者”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最近12个新增账款金额大于0的账单周期内,均可对其信用卡个人循环风险暴露按照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日前(含)足额全额偿还应付款项的债务人信用卡个人循环风险暴露。“,但未明确仅偿还最低还款额、以及分期仅偿还当期金额是否满足上述条件,目前对于此类特殊情形,对于银行实际操作中仍有自行裁定空间,即可认为上述两类情形满足事先约定还款规则并将其纳入合格交易者认定。同时相较于现行法仍然在权重方面有所放松。

5.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ABS的计量方法与上一轮保持一致,但与现行法有所降低,因此获取ABS外部评级以及单笔ABS是否满足简单透明可比原则将直接影响债项对应权重。 

表2  一年期 外部评级AAA级ABS权重对比举例

6. 银行持有不动产风险暴露

与上一轮保持一致,较现行法有所放松。其中体现较为明显的为由于抵押资产中超过法定处置期限的不动产,由现行的1250%下调至400%。

7. 股权投资风险暴露

抵债股权与上一轮相比由250%调升至400%,市场化债转股资产中非上市公司调至400%,对于获得国际重大补贴,并受到政府监督的股权投资中对于中央财政持股30%以上的,权重上调至250%,其他上调至400%。 但相较于现行法抵债股权风险权重从处置期内400%,超处置期1250%,统一下调为250%,市场化债转股从上市公司250%,非上市公司400%,统一调整至250%,获得国际重大补贴,并受到政府监督的股权投资由250%调整至100%,因此及时本轮修订稿权重从整体上低于现行法,而这也意味着银行的股权投资业务可以释放相当规模的资本占用。

II. 分类规则变动趋严业务详解

1. 公共部门实体暴露

本轮修订稿中,对于一般对经银保监会认定的我国一般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即非中央或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其权重较现行办法由0%提升至50%,另外虽然明确了将“对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风险暴露”的一般债券低于现行法的20%,但仍然由0%提升至10%,一定程度上从监管视角上响应了目前国家对于地方政府债权的自行偿还要求。

2. 国内信用证表外信用风险转换系数

表外业务的计量首先需要将表外余额通过信用风险转换系数CCF转换至表内后重新对应相应权重,相较于现行法的20%,调升至100%,这也意味着银行开具信用证将视同为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这一变动将对银行交易银行的表外业务产生较大的影响。

3. 银行风险暴露

较上一轮修订稿保持了一致,依然是适用标准信用风险将银行进行A+、A、B、C四个等级的划分,使用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杠杆率银行及所在地区监管标准进行评级。以A级银行为例:

表3 A级银行风险暴露权重对比举例

银行风险暴露目前的划分标注比较明晰,从判定标准上量化标准较为明确,但银行风险暴露的划分对银行对自身同业客户的数据存储与标准上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一方面同业业务发起时需要对银行各项监管指标,财报以及所在国家地区进行收集,另一方面需要银行对同业客户的名称标准化工作进行梳理,推动全行统一授信标签建设。往往目前一部分同业业务中债项层面的客户名称会显示出具体的分支行或非标准化名称,这将对未来客户银行标准信用评级系统识别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困难,也正因如此数据存储全面性与标准化帮助银行避免某笔债项被划入更高权重当中。

4. 贷款承诺信用风险转换系数 

上一轮及本轮征求意见稿在贷款承诺信用风险转换系数方面保持了一致,较现行法而言,可随时无条件可撤销贷款承诺由原来的0%,调升至10%,不可随时无条件撤销贷款承诺由20%(一年以内),50%(一年以上)统一为40%一个档位。因此对于可随时无条件可撤销贷款承诺方面,银行需要额外关注对公及零售的表外循环贷款未使用部分,该部分将有10%的表外部分计入资本计量范围内。而对于不可随时无条件撤销贷款承诺,该部分的变动对对公已签订合同未出账部分影响较大。

5. 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

在本轮修订稿中,对于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认定与上一轮保持一致,即:

“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应同时具有如下特征满足以下条件:

1.商业银行对个人的风险暴露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2.商业银行对个人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 对于银行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额外注意第二条的认定顺序,即应首先获取全行全口径风险暴露规模后判断单笔债项的占比是否超过0.5%。

然而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非监管个人零售风险暴露,在不存在币种错配情形下,权重较现行法的75%上升至100%, 如果存在币种错配则会适用150%的更高权重。

6. 债基/货基资管产品风险暴露

计量方法与上一轮保持一致,但与现行法趋严。对于底层资产完全无法穿透的资管产品由100%提升至1250%,   对于部分穿透资管产品需要适用资产对应最高权重(对于划分至银行风险暴露资产,例如银行债,银行存单等由25%上升至150%,即C级银行)。

7. 20%缓释底线要求

与上一轮保持一致,较现行法趋严。这要求为对于债项与缓释权重不一致的,或者押品类型不属于0%的现金和银行存单,新的修订稿将导致RWA大幅上升,尤其是债券回购类业务,以及对公低风险业务中存在的债项与缓释品不一致情形。

8. 次级债风险暴露

次级债风险暴露与上一轮保持一致,较现行法趋严。次级债券对于无论何种债券在本轮修订稿中都确定为150%的权重,较现行法增加了50%。

 

(3)监管实施难点

1. 数据维度扩展

新标准法的实施过程中,新的风险暴露门类,例如银行风险暴露,房地产风险暴露对银行账簿下所有相关业务都有新的划定标准,这也意味着银行需要新增或衍生数据字段帮助识别相应风险暴露,因此银行将面临数据收集、清洗,衍生、计量与披露体系的重大挑战与提升。本次新标准法在银行的实施也将反向推动银行在各个业务的基础数据治理工作,实现数据标准化、数据自动批量加工衍生等等。

2. 系统建设与改造

随着本轮修订稿的发布,银行需要建立独立的RWA系统对资本进行自动化计量,这也要求银行建立独立的资本计量RWA风险数据集市,以及前端业务系统改造。

3. 风险管理模式转变

新标准法聚焦于单笔债项的精确计量,这使得银行可以基于业务,部门,产品等多种维度观测并监控债项RWA变化,因此通过RWA变动的监控与分析将进一步推进银行的资本管理方式的精细化,差异化管理转变。

 

(4)银行应对建议

1. 房地产抵押资产变动鉴于此次房地产抵押资产删除了以房地产购买为目的的限制性条件,更多的以房地产为抵押的消费类,经营类贷款将纳入房地产风险暴露的计量范围内,因此银行可逐步考虑针对LTV进行差异化定价策略,逐步夯实房地产在银行金融资产中的基石作用。

2. 贷款承诺重点关注循环贷款授信额度管控,尤其是循环未使用的表外部分授信规模,避免因过度授信产生的不必要资本占用。同时考虑修订合同条款的可能性,尽可能将贷款承诺部分满足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各项要素,及时关注同业动态,充分评估对客户的影响程度。零售则需要额外对联合贷款,第三方平台贷款进行关注,加强额度管控管理。

3. 银行风险暴露需要结合资本上升情况进一步结合收益及其他成本综合评估,及时优化调整业务策略。数据方面应尽早对银行同业客户进行名称标准化,评级信用采集录入工作,避免因数据质量问题将部分债项划入更高权重。

4. 公司风险暴露中小企业权重下降,以及本轮修订稿对于房地产企业及政府融资平台认定的放宽都是利好政策,银行应抓住基于一方面尽早确定存量客户风险分类,并依据分类进行差异化定价调整。另一方面应加强对投资级公司认定必要数据的收集与质量把控。

5. 信用卡业务应持续做好信用卡风控能力及或获客能力,推动信用卡用户良好的还款习惯。

6. 资金类业务建议结合资本上升情况,优化资产配置策略,对于银行具备的较强定价权,可考虑定价方面要求资本溢价补偿。对于ABS产品,尽量将资金配置于优先级且外部评级较高的证券化产品中,同时依照简单透明可比原则与卖方进行数据,信息披露最大化合作。对于资管类产品,参考两轮修订稿意见,由于基金公司需承诺底层存单发行行满足最低资本监管要求,底层大类资产为同业存单才可适用与40%权重,否则为150%审慎性计提,因此银行应尽快推动基金公司对于货基披露程度与颗粒度。另外严格加强底层资产录入质量及时效性,避免纳入不可穿透范围的1250%计提比例。最后结合资本上升情况,考虑货基税收优惠因素,综合评估直接投资货基底层资产替代投资货基的可能性。

7. 银行应尽快针对本轮修订稿要求,针对各类风险暴露分类规则展开分析,逐一拆解以确定行内数据标注程度,数据质量,数据全面性是否能满足新标准法计量,同时基于分析获取的字段,审慎的考量在系统实现过程当中可行性,包括数据集市作为最终规则判断字段承载,前端业务系统的数据字段增加,RWA系统计量逻辑与RWA系统与其他各系统的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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