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来,月月工资都延迟发放,有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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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来,月月工资都延迟发放,有经济补偿金吗?

2023-04-19 18:4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法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虽然公司与张先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前者于每月10日前向后者支付上个自然月的工资,但公司在2013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实际在每月15日左右,最迟不晚于23日向张先生支付上个自然月的工资,即上述迟延发放工资的时间,并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故根据现有的证据情况,法院认定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无故拖欠工资。据此,张先生关于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3年6月17日至2021年5月26日期间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公司不存在无故拖欠张先生工资的行为,故张先生以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缺乏事实依据。据此,张先生关于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员工上诉:违反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发放时间,系迟延发放工资的行为

一审判决中以“工资应按月发放,迟延发放工资时间并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由,认定公司“违反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发放时间,迟延发放工资的行为”,不构成无故拖欠工资,是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相关法律条文的虚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判决:张先生并未对公司迟延发放工资的行为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每月10日前向张先生支付上个自然月的工资,在2013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公司实际为每月15日左右、最迟不晚于23日向张先生支付上个自然月的工资。公司迟延发放工资的时间并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张先生亦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情况认定公司不构成无故拖欠工资,未支持张先生要求支付在职期间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并无不当。

根据上述认定,张先生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申请再审:延迟发放属于认定事实,自己也从未表示接受与认同

1.一、二审认定公司“迟延支付工资的时间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必要证据,公司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10日前发放工资,属于不按月发放工资。

2.一、二审认定“张先生未对公司延期支付工资行为提出异议”,以此免除公司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责任,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必要证据。张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期望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从未对公司无故拖欠工资行为表示过接受和认同,不应以此免除公司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责任。

再审裁定:迟延发放时间并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员工亦未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每月10日前向张先生支付上个自然月的工资,2013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公司实际为每月15日左右、最迟不晚于23日向张先生支付上个自然月的工资。公司迟延发放工资时间并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张先生亦未提出异议。张先生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

综上,张先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

【小编有话】

类似案例,在很多地方都支持这一观点,用人单位迟延发放工资的时间并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不构成无故拖欠工资。同时,本案中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长期不按时发放工资的行为也没有提出异议。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发放工资的两个条件“及时”“足额”必须是缺一不可。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及时”的认定一般是以“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限。

小编以为,类似问题的最关键的一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防止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因此,用人单位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导致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才属于法律规制的对象。

参考阅读(一):吃不了兜着走!公司压一个月发工资,员工一顿操作……https://mp.weixin.qq.com/s/5OIiplzFvg4Vl5yrD3pEHg

参考阅读(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你想要的答案可能都在这里!https://mp.weixin.qq.com/s/hPhylDqeBhLkC1CZUiUu2Q

因此,劳动者在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劳动关系时,一定要谨慎为之,避免理解有误而增大败诉的风险。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更多问题关注公众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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