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结论报备核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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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结论报备核备工作的通知

2023-11-10 23: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结论报备核备工作的通知 来源:质安中心时间:2021年03月10日 18:49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各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提高质量结论报备核备工作效率,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结论报备核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程建设质量结论报备核备工作的重要性

质量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事关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行业形象。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结论报备核备工作是政府对建设质量实行强制性监督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建设过程监管的重要途径,是把控建设质量的关键环节。近年来,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结论报备不及时,报备资料与工程实体不一致,报备资料弄虚作假等乱象频发,充分暴露出有关各方站位还不高、认识不到位、作风还不实。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水利工程参建单位应站在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将工程质量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以质量第一为价值导向,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强烈意识,重新认识工程质量结论报备核备工作,从严规范验收程序和标准,坚决杜绝建设质量结论报备不及时、不准确、不真实现象,及时化解和防范质量与安全风险。

二、全面提升工程建设报备资料的质量

(一)强化各参建单位主体责任。项目法人应负责组织协调各参建单位,按照规程规范的要求整编报备资料。项目法人对报备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参建单位对各自填报、整编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向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报备资料时,各参建单位均应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作为备查资料纳入工程项目档案管理。

(二)确保报备资料与工程实体一致。工程验收评定资料是工程建设过程第一手原始资料,是工程实体质量真实、全面的反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动,更不应伪造、篡改原始文件资料;工程验收评定应与工程建设进度一致,按照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及时开展,杜绝报备资料与工程实体“两张皮”现象。

(三)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各参建单位要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等相关规程规范和报备核备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的学习,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和水平。

(四)鼓励邀请专家指导或委托专业机构咨询。鼓励各参建单位邀请专家对报备资料及其它工程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指导或委托专业机构咨询,全面提高资料填报、整编质量。

三、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质量结论核备方式

(一)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的质量监督工作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不参与各参建单位的具体质量管理活动。

(二)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现行规程规范和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办监督〔2019〕211号)要求,抽查质量资料是否规范齐全、质量评定验收程序是否合规、监督检查问题是否完成整改等。

(三)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报备资料后,先进行完整性审核。对资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清单和时限要求;对资料完整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根据抽查情况如实出具核备意见。

(四)报备资料一经受理,不允许撤回、修改。在抽查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的,质量监督机构除留存质量监督工作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的档案资料外,还应对反映出工程建设问题的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备查。

四、加强报备核备工作追责问责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结论报备核备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并加大其赋分权重。

(二)全面开展报备核备专项整顿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开展工程质量结论报备核备情况集中摸排,建立清单台账。对报备核备工作与工程实体进度不一致的建设项目,要逐一研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并于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相应整改,确保质量结论报备核备工作与工程实体进度一致。各地报备核备专项整顿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2021年度对市(州)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专项整顿工作开展不力的项目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并作为水利厅稽察重点对象。

(三)加强监督指导严肃追责问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法人报备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实施的建设内容,应严格按照规程规范的要求及时开展各项报备工作。对于报备工作滞后于规定时限的,由监督机构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及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相关参建单位实施责任追究。对滞后1个月以上的视情况分别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停工整顿等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决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水利厅,扣减信用得分,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对项目法人工作不力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视情况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提出撤换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主要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建议。

(四)各参建单位不得因合同纠纷等商务原因拖延(或拒绝)填报、整编、报送相关资料,影响验收评定及报备工作的正常开展。否则,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由相关责任方全权承担。

(五)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在核备工作中,抽查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门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责成项目法人组织各参建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实施完成后,应将完整的过程资料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存档备查。同时,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按照相应的监督检查办法实施责任追究;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及时将此文转发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及辖区内市场主体。有关各方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结论报备核备工作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等请及时反馈省质安中心。

联系人:王洪秋,电话:18000533980。

四川省水利厅

2021年3月9日

附件: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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