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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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2023-12-08 04: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为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结构安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使工程质量事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程质量事故类型:  1、一般质量事故,是指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加固返工超过5000元(含5000元),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称为一般质量事故。  2、重大质量事故:(建设部1989年3号规定的内容)  ①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主要结构倒塌;  ② 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下沉、倾斜、结构开裂和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影响安全和建筑物寿命,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缺陷;  ③ 一次返工或加固损失费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及以上的质量事故。  三、事故报告、调查:  1、一般质量事故,质监员应立即向科长汇报,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科长应将事故情况简要了解后向站长汇报,由站长或委派科长亲自到现场进行调查。  2、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十二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和质监站报告,质监站由站长率领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并向上级报告。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内容:  ①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单位;  ② 事故的简要情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 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初步分析;  ④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 事故报告人,报告日期。  四、事故处理:  1、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  ① 由质监员草拟“工程质量监督意见通知书”,由科长审核并签发(必要时以文件形式经站长签发),需要停工的由站长签发;  ② 监督意见要及时送达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并由他们签收;  ③ 由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制订处理方案,取得建设(监理)单位和责任监督员及科长同意后,由施工单位按方案处理;  ④ 事故 的处理过程及结果,要经设计单位及建设(监理)单位认定其符合要求后,以书面形式报至我站,经我站核查确认符合继续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未经我站同意,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⑤ 责任监督员应参与调查、搜集和整理与工程质量事故有关的资料,并将事故报告、处理方案、处理结果等有关资料整理归类,汇入监督档案;  ⑥ 未经站长参与处理的事故,事故处理完毕后,由科长向站长汇报。  2、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在站长领导下,按照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进行处理,符合建设部89年第3号令规定的,按建设部89年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90]建建工字第55号《关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执行,事故处理过程及结果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五、其它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检测时,由我站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或经我站委托省级权威检测机构检测。  2、对事故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罚的,应按行政处罚法有关程序进行,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其它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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