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拒绝加班吗?公司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赶紧看,事关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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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拒绝加班吗?公司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赶紧看,事关你的权益!

2024-07-10 07: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世界上有两种最耀眼的光芒

一种是太阳

一种是打工人努力的模样!

勇敢乐观地面对现实

经历了“社畜”“996”的洗礼

自嘲与无奈之后

这些打工人的权益必须要知道!

员工可以拒绝加班吗?

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试用期可以不缴社保吗?

员工可以签字自愿放弃社保吗?

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需付经济补偿?

......

以上,小编已经帮宝宝们整理好了

赶紧mark!

关于上班&加班

Q:

每天,每周工作多久?

A:

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为“《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Q:

每周必须双休吗?

A:

每周双休非必须。但公司实行每周工作六天的,需保证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Q:

加班时间有上限吗?

A: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Q:

标准工时制下的加班费如何计算?

A:

工作日加班:1.5倍工资;休息日加班:2倍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3倍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Q:

加班需要职工同意吗?哪些情况下不能拒绝加班?

A: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用人单位如果以员工拒绝加班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Q:

补休可以代替加班费吗?

A:

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关于工资

Q:

公司拖欠工资多久可以要求赔偿?

A: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果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工资,则要加发工资报酬25%的赔偿金;如果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限期内仍不支付工资,则要按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Q:

哪些克扣员工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

A:

劳动法新规,用人单位不能根据公司的条例规定对员工罚款,以下6种克扣员工工资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1.因为上班迟到被扣工资:如果员工存在肆意迟到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以其违法劳动纪律为由进行处罚,考勤扣款需合乎情理;如果扣款金额超出员工的日薪,那么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2.请假扣三倍工资:扣除正常日薪或者3倍以上的日薪,也是违法行为。

3.员工辞职扣工资: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员工辞职,克扣员工薪资或者故意拖欠薪资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4.因工作业绩未达标或者亏损扣工资。

5.孕期产检扣工资:国家劳动法有规定,女性孕期正常产检是按照正常出勤对待,扣钱属于违法行为!

6.个人原因造成公司的损失扣工资:由于个人工作失职导致公司有重大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扣除工资,但是不得超过当月薪资的20%,20%以上的扣款就属于违法行为。

Q:

试用期内社保和工资能“打八折”吗?

A:

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试用期工资,那么试用期工资就不能随便“打八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社保

Q:

试用期可以不缴纳社保吗?

A:

按照我国劳动法规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双方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试用期也属于合同期的一个部分。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位应按规定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Q:

员工可以签字自愿放弃社保吗?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也就是说,即便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了《自愿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劳动合同

Q:

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长短,是由单位来决定吗?

A:

当然不能任由公司想定多久就多久。最长也不能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Q:

哪些特殊情况下,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A: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Q:

单位能以“末位淘汰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A:

首先,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从法理上来讲,是不成立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即使在考核中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单位也不能立即解除,而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员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Q: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吗?

A: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Q:

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付经济补偿?

A: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员工如因以下四种类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样应支付经济补偿:

①试用期员工“被迫离职”;

②用人单位向试用期员工提出解约动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③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约;

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或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关于假期

Q:

带薪年假需满足什么条件?

A: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Q:

带薪年假可以放到隔年休吗?来不及休年假,单位可以支付工资代替吗?

A:

视情况而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Q:

离职时,当年度的年休假还未休完,怎么办?

A: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Q:

午休到底是不是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权?

A:

是的!午休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午休时长多少,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一般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但需保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如果"午休时间"本身不在工作时间范围内,那么公司占用员工"午休时间",要求员工"午休"工作,则构成加班,员工可以索要加班费。

关于工伤

Q:

“加班猝死”、“过劳死”,算工伤吗?

A:

国际定义“过劳死”,是因为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加重、心理压力大、存在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由于积重难返,将突然引发身体潜在的疾病急性恶化,救治不及时而危及生命。我国目前法律没有对“过劳死”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对工伤进行认定时需要具备三个基本要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工作因素(或工作原因)。《工伤保险条例》通过“列举+概括”的方式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以及视同工伤的情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以下情形也会被认定为工伤:

①工作时间的除外情形。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场所的除外情形。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和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③工作因素的除外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Q:

工伤期间是否应当发放工资?由谁发?

A:

工伤期间的工资是由单位发的。但是工伤赔偿是由社保缴纳机构,按照工伤认定的程序,认定后发放给公司再赔偿给劳动者。

工伤职工在停工休假治伤期间,可以享受全勤的工资福利待遇。由于用人单位发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可能有区别,因此工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与受伤上个月的工资福利待遇不一定吻合。但是,不管怎样,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都不得以各种理由停发或部分停发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否则,其行为是违法的。

以上是比较常见的一些问题!

无论遇到哪种不合理对待

宝宝们,一定要勇于用法律手段

维护属于我们“打工人”的合法权益哦~

最后想说,赚钱并不是生活的全部

资本是为人服务的,不能本末倒置

任何一份工作

都不值得以牺牲自己健康

甚至生命为代价去换取!

来源:上海全攻略综合自@上海本地宝、上海发布、网络

原标题:《可以拒绝加班吗?公司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赶紧看,事关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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